历史文摘

历史文摘

新出秦简所见隶臣妾身份问题再探讨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2-06-13 浏览次数:

【作者】沈刚,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摘要】从秦简资料看,隶臣妾与徒隶密切相关。徒有“众”“人众”之意,“隶”有附着之意。徒隶连称,可理解为依附于国家的徒众或给役者,有身份和劳作双重含义。隶臣妾亦可作如是观。隶臣妾和城旦舂虽同为刑徒,但和城旦舂不同的是,隶臣妾可以从事官府中的行政辅助工作,有更多的活动自由。从国家人口管理角度看,隶臣妾更偏向于自由人群体,有放免为庶人的机会。官府可以统一调配隶臣妾,隶臣妾不能私自为官府以外的个人和机构服务。他们可以由对应的劳动力替换,身份与居赀赎债相似。隶臣妾是依附于国家的特殊力役承担者。

一、“隶臣妾”与“徒隶”

隶臣妾具有官奴婢和刑徒两种特征,在秦代法律简中都能找出例证。臣妾是指奴隶,因而结合隶臣妾的身份,很自然可以推导出隶臣妾就是国家控制的官奴婢。在新出秦简中,也能看出其财产属性。然而在有的场合,隶臣妾又与城旦舂等群体联系在一起,造成了其身份偏向于刑徒的一面。

在秦简中,徒隶是与隶臣妾关系密切的一个语词。在《里耶秦简》第二卷中,也有这样的例子。

但在另一些秦简中,徒隶又特指隶臣妾。比如为官府提供服务保障工作的吏仆、吏养,多由隶臣充任,《岳麓书院藏秦简》(肆)明确指向由隶臣充当吏仆养,隶妾亦可充任,但非常态。隶臣妾是吏仆和吏养的主要来源。而且秦代法律中也明确排除了其他群体,这就从制度上排除了平民、司寇、城旦舂等充任仆、养的可能。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政府中承担吏仆、吏养工作的只有隶臣妾。也就是说,徒隶的内涵并不固定,但无论广义还是狭义,都包含隶臣妾。既然徒隶包括隶臣妾,并且有时也可以仅指代隶臣妾。那么,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徒隶一词的内涵来看隶臣妾的身份。

首先,“徒”字的使用方法。在秦汉时代及以前的文献中,和徒隶相关的用法中,徒有“众”“人众”之意。亦有“给役”含义。作为刑徒的含义,已晚至魏晋时代。在秦简中,徒出现的语境亦非专指刑徒,而是和古书中的徒众、给役者等含义吻合。不过,“徒”在秦简“作徒簿”简中,其含义似乎是指“刑徒”。

其次,再看“隶”字。隶的本意是附着。在先秦秦汉传世文献中,隶有时表示贱称。在秦简中,隶单独表示人的身份。如果以作为私人身份的“隶”来理解“徒隶”之“隶”,可以认为是依附于国家的人口。秦简中徒隶有时与“居赀赎债”并称,徒隶与居赀赎债等同样是从事转运委输的力役。但将二者区分,还是在于一为临时有期限,一为隶属于国家永久性的劳作者。因而徒隶连读,似可以理解为依附于国家的徒众或给役者。徒隶组合,有身份和劳作的双重意义。徒隶可以指代隶臣妾,隶臣妾自然亦可作如是观,即隶属于国家的徒众。

最后,秦代的臣妾是指私家奴隶,陈伟先生更进一步指出,在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八月至三十一年(前216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前215年)六月之间,臣妾改称奴婢。那么隶臣妾也可能是官奴婢的身份。然而考虑到隶的身份并非奴隶,那么这种组合只是说明隶臣妾的官方属性。此外,表示私家奴隶身份的语词除了臣妾,还有奴妾、奴婢等。隶臣妾作为对私家奴隶的模拟,更看重其隶属于国家的一面。还原到当时的历史场景,不宜直接以官奴婢视之。

二、城旦舂与隶臣妾

秦和汉初城旦舂与隶臣妾表现出部分相似的特征,因而认为隶臣妾的身份是刑徒也不无道理。在秦简中,二者的确表现出一些相同的特质,如从事相同的工作,甚至使用同样的方法计算工作量。不过,尽管隶臣妾和城旦舂从事相同的劳作,但并不等于二者身份相同,还应该看到他们在劳作方面的差异性。和城旦舂不同的是,隶臣妾还可以从事官府中的行政辅助工作,从秦简看,有以下几种:其一,传书;其二,吏仆与吏养、牢人等行政辅助工作;其三,出现了专业工种的隶臣妾。

以上所言劳作分工,隶臣妾和城旦舂虽然有相同的一面,但是这种相同点主要与性别、年龄等有关系。城旦和隶臣要承担重体力劳动,但这并不是他们所特有的,有时其他身份的人也要参与其中,比如田作。从熟悉特有的耕作■田知识角度,甚至需要乘城卒和黔首抵罪者接替城旦舂来从事这一工作,更可说明这类工作与身份无关。然而,一些官府行政服务和辅助工作则不见城旦舂的身影,这是二者的区别所在,也以此分别出彼此身份的高下。即使从事同类工作,其分工也存在着差异,或是简单的力役,或是技术人员(工隶臣)。所以从这个角度,也不好将二者归为一类。

秦代隶臣妾与城旦舂的差异,还表现在隶臣妾有更多的活动自由。从国家对人口管理的角度,隶臣妾更偏向于自由人群体。从死后待遇看,隶臣妾死后的处理方式比照戍卒或底层民众,政府还是将其视为替官府服务的人员。

与城旦舂更重要的区别是,隶臣妾尽管人身依附于国家,但还有放免为庶人的机会。隶臣妾可以免为司寇,司寇有机会免为庶人,这样隶臣妾就有成为庶人的可能。除此以外,一些特殊的隶臣妾甚至可以直接放免为士伍。即使在隶臣妾和城旦舂共同出现的场合,还能看出两者高下之别。

可见,虽然隶臣妾同城旦舂一样,都是政府控制的劳动力,人身归政府支配,而且部分隶臣妾也来源于犯罪者。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别也十分明显,并且从来源来说,除了因犯罪而成为隶臣妾外,还有一部分是买卖而来,买卖自然无法视为处罚的理由。因而不能把其视为同城旦舂同类身份。至少在秦代不能把二者放到同一个序列中看待。换言之,还不好简单的将隶臣妾视为刑徒。

三、秦代国家视角中的隶臣妾

既然隶臣妾不能简单的定义为刑徒、奴隶,那么在国家眼中,这个群体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从国家管理隶臣妾的角度,这个群体也可以被视为劳动力资源。其一,国家统一调配隶臣妾资源。隶臣妾通常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比如称某县隶臣妾。隶臣妾的指标、数量是由上级机构(至少是郡一级)统一配额,县没有自主权,只有使用权。包括隶臣妾在内的徒隶,秦廷有权统一调配。这样做的目的还是通过协调这些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其二,隶臣妾不能私自为官府以外的个人和机构服务。隶臣妾私自为其他机构劳作,意味着秦代国有劳动力资源的流失,所以严厉禁止。其三,隶臣妾和政府的关系与居赀赎债比较相似。居赀赎债是民与国家政府间关于债务的“折日而居”,是一种有偿劳役,反映了居赀赎债同国家之间是特定一段时期的债务债权关系。从这个角度理解,隶臣妾则是一种永久的债务与债权关系。黔首服役则是对国家的义务。隶臣妾的劳动价值可以计数,这一点也可比拟同居赀赎债。这也是两者身份同质性的一面。从劳动力价值来看,居赀赎责和隶臣妾一样。区别是前者逃亡按没有清欠完的债务计算,后者按逃亡天数的劳动力价值来折算,比照盗律处罚。其实就劳动类别来说,隶臣妾有时能够和居赀赎债、司寇,甚至是黔首等相对身份较高的群体一致。其四,隶臣妾可以由对应的劳动力替换。从政府角度,替换的劳动力,只要不低于隶臣妾的劳动能力,就在其许可范围,以保证政府在劳动力价值方面不会受到损失。这也说明政府看重的是隶臣妾的劳动力价值。而对城旦舂则只能以从事苦役作为惩罚的手段。

秦简中对人口有这样的分类表述:吏、黔首、徒。从政权运转的角度看,这三者各有其责任:吏是国家秩序的维护者,黔首提供徭役和赋税,徒隶直接为国家提供免费的劳动力资源。从国家的角度,他们和民众之间也是财富的敛取关系,劳动人口包括卒、徒、民以及其中的中间人口。国家和民众的关系是劳动力的索取,本质是对财富的索取:徒隶提供一生劳动力,居赀赎责等提供部分劳动力。即使是黔首,也要部分承担国家义务,主要是提供徭役,另外还要以纳税、地租等形式贡献财富。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归属于徒隶的范畴,但隶臣妾也有特殊性,比如有一定自由活动的权力,有自己的家庭,而且还有放免的机会,这或许是对民户中存在“隶”的模拟。除了承担与城旦舂等相同的苦役外,还负责送信、做吏之仆养之类的行政辅助工作。反映出其工作并非是出于惩罚目的,只是和卒、黔首等从事相同工作的普通力役。隶臣妾兼具城旦舂和居赀赎债等两方面特点,其原因与秦代对人们身份结构规定的复杂有关,在吏、黔首、徒隶三类中,还有一些中间身份,比如庶人、隐官、司寇等。在这种背景下,隶臣妾也就表现出其复杂性,用今人刑徒、官奴婢等概念总是难以完全涵盖隶臣妾的复杂状态。如果从官府的视角,将他们看成是依附于国家的特殊力役承担者大概没有问题。

 

摘自《中原文化研究》2022年第2期,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