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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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户、生员与元明社会管理模式变迁——以基层儒士优免为中心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1-09 浏览次数:

【作者】李佳,吉林大学文学院。

【摘要】元明易代后,元代实行的儒户制度与生员制度皆得以延续,但前者已经失去了圈定优免对象的功能,后者在明初扩大发展,成为基层儒士获得优免权的主要渠道。之所以出现这种转变,是因为蒙元时期将儒学视为一种宗教文化,明代则将儒学提升为官方独尊的政治文化,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流动模式。明代调整基层儒士管理制度,刺激生成了一个新兴的,且具有较大开放性的儒士特权阶层,从而使14世纪以降的中国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蒙元时期基层儒士的优免  蒙元时期创设儒籍制度,起于窝阔台汗时期的戊戌选试。当时,耶律楚材劝导窝阔台任用儒臣,主张开展考选儒士的活动。蒙哥汗在位期间,听从月合乃建议,亦有考选儒士之举。忽必烈主政后,在高智耀的推动下,为儒户下发了公文作为免役的凭据。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最后一次在汉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儒户考选活动。

相对北方儒户的产生过程而言,蒙元在江南地区并未举行专门的考试,而是由民户自报家状,经由官府审验后确定。1237年,时在戊戌选试举行之先,窝阔台汗就颁布了《选试儒人免差》诏令,规定儒户享有免除部分徭役的权利,儒户除缴纳地税或商税外,其余徭役皆被免除。至元四年(1267),忽必烈颁布签军诏令,在这道诏令中特别说明免除儒户的军役。至元二十四年(1287),元政府确定了针对江南新附地区儒户的优免政策。总体来看,蒙元时期的儒户成为国家法定优免对象,且此种权利一直延续至元末。

在蒙元设立儒户,并赋予其优免权利的同时,也要求儒户履行“出丁入学”的户役。实际上,蒙元时期地方官学的人数,乃至是否实行生员优免制度,各地情况并非齐一。目前,可以从一些地方史志材料中检索出蒙元时期生员具有优免权的事例,如:至大二年(1309),襄阳路谷城县“择编氓子弟之俊秀者,蠲其庸调,使之就学”。因此而论,元代地方官可以因地制宜,颁布“复其家”,或者仅仅蠲免生员本身差役的差异化政令,这些政令明显带有临时而举的色彩。

元代儒籍制度在明代的变化  在元末明初战事尚未止息的情况下,朱元璋十分注意对前朝户籍的搜集。洪武三年(1370),“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在明初搜集元代户籍,随后制成户帖的过程中,元代儒籍制度得以传承。

有明一代确有儒户,但明代儒籍制度很快就出现了民籍化的趋向。正统以后,明政府户籍管理松动,儒籍民籍化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相对元代儒户而言,明代儒户的体量变化趋势如何呢?马志超在统计明代儒户数量时,采取与萧启庆近似的方法,以漳浦县等14个县的数据为依据,推算14个县儒户数与14个县总户数的比例为00505%,以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国总户数10684435户为准,则洪武二十四年全国约有5396户儒户。从萧启庆与马志超二人的推算结果来看,明初全国儒户数远低于元代全国儒户数。综合以上情况来看,其实很难就元明两代儒户数做出确切的说明,于此产生一个可能的推测是:就明初与元代儒户数最高的历史时段比较而言,儒户的规模趋于萎缩,而非扩大。

元代儒户最重要的权利,即享有优免权,那么明代儒户是否也延续了这一特权呢?在《明会典》等各种传世的明代官修典制文献中,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儒户徭役的记载,反而是儒户与民户一体当差的规定见于诸种官修地方志。还需要说明的是,相对元代儒户“出丁入学”的户役而言,明代对儒户并无户役规定。在明代,儒户之家是否出丁入学,已经不再成为政府管控的内容,这与元代的儒户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综上所述,明代虽然继承了元代的儒籍制度,但笔者认为,明初相对元代儒户数量较多的历史时段而言,儒户数量趋于下降。明代虽然沿袭了元代儒籍这一户籍类别,但儒户的免役权与出丁入学的制度皆废而不行。这些转变说明,明代的儒户区别于其他户籍的独特性趋于萎缩,儒籍制度不再构成明代国家管理基层儒士的主流制度。

明代基层儒士优免制度的重建  朱元璋认为,学校制度废弛是蒙元时期的弊政之一。明朝在颁给民户户帖之前,就已经着手地方府、州、县学的重建,并随之确定了生员额数与优免事宜。嘉靖二十四年(1545),明朝重新制定《优免则例》,并颁行天下,规定“教官、监生、举人、生员,各免粮二石、人丁二丁”。相对于明初生员优免制度而言,嘉靖二十四年后,不仅优免“二丁”,亦优免“粮二石”。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是,明代生员既包括国子生,也包括地方府、州、县学中的廪膳生、增广生与附学生。其中,国子生与廪膳生具有优免权无疑,至于增广生与附学生优免与否,则尚有待说明。

先看增广生的情况。洪武二十年(1387),“上以北方学校无名师,生徒废学,命吏部迁南方学官之有学行者教之。增广生员,不拘额数,复其家”。此为明代设置增广生员之始,并有“复其家”的明确诏令。相对于增广生而言,附学生的情况则复杂得多。成化四年(1468)五月,礼部官员建议:“革去附学生员”,兵科给事中陈鹤建议保留附学生员,但考虑免去此群体的优免权,陈鹤言:“今之入学者图优免其家差役,则不与优免可矣。”礼部官员认为既为生员,则应具有优免权,覆奏云:“生员不与优免差役,亦非旧制,俱难准行。”至此,礼部革去附学生员之议遂不了了之。因礼部官员与陈鹤所争之事为附学生员去留,以及附学生员是否应保留优免权的问题,由此推断,在成化初年,附学生员是免役的。

基层儒士优免政策与元明社会管理模式变迁  蒙元时期的基层儒士优免制度体系虽然含有儒户与生员两个维度,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儒户的优免权显然更有保障。相对蒙元而言,明代废除了儒户优免的制度,将给予生员优免权的规定写入国家典章,历朝传承。那么,缘何明代在基层儒士优免这一问题上,去户籍而取学校?

(一)政策差异:一种宗教信仰与主导性政治文化。南宋郑思肖云:“鞑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医、六工、七猎、八民、九儒、十丐。”其说或有夸张,但儒士在元代社会中的位势近于僧道,甚或落后僧道,其实是没有疑问的。相对而言,明代以儒学立国,明代优免基层儒士背后的诉求显然与蒙元时期存在重大差异,不在于优待“告天祝寿者”,而在于培育与储备人才。(二)社会管理模式变迁:从存留儒士群体到培育儒士阶层。相对元代而言,明代废除了儒户的优免资格,生员身份成为绝大多数基层儒士获得优免权的必要条件。至明中期以降,生员入学考试已经发展为县试、府试与道(院)试三级制度,一般社会成员成为生员的渠道稳定。总体来看,明代形成了一个针对基层儒士获得优免权的制度化途径。还需要说明的是,明代学校与科举关系密切,《明史》云:“科举必由学校。”此说固然偏于绝对,但也确实反映出对大多数明朝人而言,成为生员是参加科举的必由之路。

综上所述,元代的儒籍制度与生员制度在入明后皆得以延续,但前者已经失去了圈定优免对象的功能,后者在明初扩大发展,成为基层儒士获得优免权的主要方式。之所以出现这种转变,是因为蒙元时期将儒学视为一种类型的宗教文化,明代则将儒学提升为官方独尊的政治文化,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流动模式。总体来看,元明易代视野下国家管理基层儒士的制度变更,是明代官方政治文化儒学化的现实投射,刺激生成了一个新兴的,且具有较大开放性的儒士特权阶层,从而使14世纪以降的中国社会经历了深刻的变革。

 

文章摘自《史学集刊》2022年第6期,原文约1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