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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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体约问”到“有司并问”——明代军民相干词讼的审判机制及其演变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4-01-10 浏览次数:

作者赵克生,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明代约问制度为军民分治背景下的军民相干词讼由各自主管衙门相约会审的司法制度。因其难以应对空间阻隔、本位主义和武尊文卑等因素带来的故违淹滞、贻害民生等问题,成化、弘治之际,在地方官员的积极推动下,明朝政府开始改革约问制度,先后通过调整礼仪、升县为州和就近约问等措施,最终实现约问到并问、委托并问的转变。此后,地方衙门逐渐掌握军民相干词讼的审理权,较为彻底地革除了约问制度原有的弊端。并问制流行之后,约问制并没有消亡。

元朝的约会制度是互不统属的不同户计成员之间发生诉讼纠纷,由各自主管部门相约、共同审断的司法制度。明承元制,沿用诸色户计,人以役分,役皆永充,军、民等人户归属不同的管辖系统,因此,明代军民相干案件,即军、民相犯而发生的诉讼纠纷,其审理也就深受元朝影响,同样实行约会,故明人说:“律曰约会,谓民与军讼也。”由于《大明律》在“军民约会词讼”条下,针对军民相干案件,使用的是“约问”一词,本文以下即以“约问”统一指称。本文拟在时贤研究的基础上,重新审视约问制度在明代的运作和演变,并对卫所司法权“地方化”等问题做出新的解释。

一、约问的逻辑

关于约问,《大明律·军民约会词讼》规定律文大致包含两部分内容。前一部分规定了需要约问的军民相干诉讼类别。后一部分规定了在军民双方隐占推诿、不行约问的情况下,以强制性措施对相关官吏进行惩处,以推动约问的实现。

约问制度虽建立在诸色户计的基础上,但司法意义上的军、民的划分并非与诸色户计一一对应,而是取决于所属系统。互不统属、地处不同地理单元的军、民并不意味着彼此隔绝,不相往来,实际上,大多数内地卫所与府县犬牙交错、沿海卫所与府县毗邻相望,军民杂处,田土相接,军民之间的争端、词讼自然不少。随着时间的推移,卫所人口的不断增长,这种军民争讼更加频繁。

在军、民互不统属的情况下,争讼案件的处理就需要双方管辖衙门的协调。军民衙门各自需要拘送相关当事人,约定日期和地点,共同审理案件,从而保证案件审理公正,以免偏护,这就是约问。双方的相约主要依靠公文往来。究其实质,这种沟通之后的约问可以看作军民双方管辖衙门基于案件审理需要而采取的一种合作、协调机制,这种协调出于军、民系统双方自愿,可称之为“自协调”。当然,自协调有时失效。很显然,军、民任何一方都无权使用这种强制性措施来惩处另一方,第三方的介入就不可避免。这个第三方就是具有干预军、民两个系统的监察系统。相对于“自协调”,由监察御史或按察司官员通过监察权而实现的强制约问,可以称之为“他协调”。那么,约问制度即是通过“自协调”和“他协调”相结合的机制,来实现互不统属的军、民相干案件的问理。

明代社会的军、民不仅不相统辖,而且还呈现出军强民弱的特点,这种情况一直存在,明初尤甚。军强民弱,军民相干往往是军欺民而民告军。若民告军,则军职当受,但要“会问”。会问即是约会、约问,府州县有司官介入案件的审理,可以通过法律抑制军强民弱情势下可能出现的不公正判决。从案件审理的主体看,律文又侧重有司衙门。府州县等有司官员具备较高的知识水平和丰富的司法经验,有司衙门具有监候、羁押当事人的专门场所和供审理使用的刑具、差役及专门的司法检验人员。而这些都是卫所军官、衙门难以具备的。

综上,约问就是不相统属的军、民两大系统之间的一种司法协调机制,通过约问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军强民弱,保障军民相干词讼得到公正审理。

二、约问的困境

明代约问制度一开始就受到挑战,空间阻隔、本位主义、武崇文卑与卫所军职私受词讼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约问能不能顺利施行、以何种方式施行。约问在这些冲突、调适中呈现出不同于律文规定的另外样态。

(一)空间阻隔。卫所军政官与有司官的约问需要相遇在一定的时空中,即在规定的时间,相聚在某一场合(通常为有司衙门)。但律文只要求约问,并没有考虑约问的空间距离问题。造成道阻且长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明代卫所与地方府县“犬牙相制”设置造成的。有的是由于军人或军余的流动。有的是由于南北直隶特殊的司法管辖权限。

(二)本位主义。卫所、府县衙门官员由于属于不同系统,双方在约问中各自从本系统利益出发,维护和偏袒各自当事人,出现元朝人所说的“各私所管,互相隐庇”的情况,从而影响约问的实现,或在约问中做出有失公正的判决。

(三)武尊文卑。在卫所—府州县层面,武尊文卑的明初传统一直延续到明后期,没有出现文武地位的显著变化。武尊文卑首先表现在品秩的高下之别。其次,武尊文卑还表现在礼遇之高下。武尊文卑使得卫所军官在约问中处于强势地位,以私意强加于约问,严重影响约问的公正性。此外,卫所军职普遍存在不知书、不知律、私受军民词讼的现象,这些都表明军职难以具备约问所要求的法律素质和守法意识。

纵观以上几种影响约问的主要因素,可能是某一种因素发生作用,也可能几种因素叠加发生作用,最终导致滥接词讼、颠倒是非、违规取利和贪污受贿等司法问题,特别是引起“淹禁”以及衍生其他社会问题。

三、解困之法

针对约问制度遭遇的诸多挑战,明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调整,这些调整大致是随时改革、因事立制,同时也呈现靶向性特征,不仅弥缝约问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而且实现了约问制度的突破性变革。

(一)平衡礼遇与升县为州。洪武以后,明朝政府意识到这一问题将影响约问的公正性,首先是通过平衡礼遇,稍杀武人之势。按察司对各卫衙门的地位抬升,是其监督卫所司法、干预军民约问的基础与保障。在县级层面,改变武尊文卑情形下的文武衙门体势不对等,明代常用的办法就是升县为州(亦有改州为府)。

(二)不拘亲管,就近约问。刑部综合金文、刘源之奏,在成化九年拟定“不拘亲管,就近约问”的方案,得到明宪宗支持。成化十七年(1481),刑部因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等处都察院左都御史张某的奏请,再次重申以上“不拘亲管、就近约问”的方案,并明确适用范围包含北直隶军卫有司。“就近约问”不仅适用于跨地域,也适用于那些“犬牙相制”地方的军民相干词讼的处理。

(三)有司并问与批委有司。“就近约问”针对的是路途迢迢的空间阻隔,而有司并问则旨在解决军职衙门的故违淹滞。所谓有司并问,即是地方衙门把军民相干案件中的军职与民人一并问理,不再约会军职衙门,只是把问理的结果知会军职衙门。明朝中期以后,出巡的都察院与按察司官员既有专责,也兼理军民词讼。作为风宪官,他们通常不亲自审理,而是委派给有司官。就军民相干案件审理来说,这种批委可以看作一种“委托并问制”。并问制与委托并问制实行之后,军民相干案件审断的权限逐渐集中到地方衙门,形成了理之于有司、总之于抚按的局面。

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军民相干案件审断的权限逐渐集中到地方衙门,并不是说约问就完全不存在了。在有些情况下,约问还一直存在,只不过军民之间的婚户、田土、斗殴等普通案件不再事事要求约问,地方衙门不再受制于卫所军职的故违和渎职,有更多的主动权决定并问还是约问,基本解决了上文提及的困扰地方衙门审理军民相干词讼的那些难题。

总的来说,明朝的约问制度继承元代旧制,缺乏弹性,可行性差,难以应对空间阻隔、本位主义和武尊文卑等因素带来的故违淹滞、贻害民生的问题。成化、弘治之际,在地方官员积极推动下,明朝政府开始寻找改革约问制度的良方善策。其改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通过调整礼仪、升县为州和就近约问等措施,进行维持性改制,使约问制度能够继续正常运行;其次是突破性改制,实现约问到并问、委托并问的转变,由地方衙门掌握军民相干案件的审理权,较彻底地革除了约问制度原有的弊端。并问制流行之后,约问制并没有完全消亡,而是约问的频率大幅降低,约问的事项大幅减少。

 

文章摘自《史学集刊》2023年第6期,原文约1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