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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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六部体制的确立与定型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4-06-18 浏览次数:

作者张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要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罢中书省及丞相等官,更定六部官秩,标志着北宋元丰年间确立的省部体制正式结束,开启了“天下之政总于六部”的新体制。此次机构改革与胡惟 庸案有直接关系,但君相矛盾只是明初废丞相的随机性因素。鉴于元末宰相权重导致天下丧 乱的教训,早在建国之初,朱元璋就有意弱化中书省职权,迟至洪武元年(1368)八月,才仿照元制建立起完备的六部体制,正根源于此。此后,朱元璋又仿照唐宋制度,在六部之下逐渐建立起子部(属部,后称清吏司),改变了金元六部之下郎官不分司、以令史分掌科-曹案的体制。虽然元明间六部差异明显,但不宜视作制度史的断裂。朱元璋充实六部官制,并在此基础上罢中书省,恰可视作对金元时期省部关系中利弊的反思与修正,因而整体上仍处在隋唐以降六部的实体化和独立化这一制度发展内在理路的延长线上。

一、先省后部:明代六部体制的延时确立

朱元璋政权始于甲辰建制(1364年)。此前,朱元璋先后担任龙凤政权江南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1356年)、左丞相(1359年),并受封吴国公(1361年)。甲辰年正月,朱元璋接受群臣劝进,并模仿元制建立了中书省。不过,虽有甲辰建制之说,但当时朱元璋既行用龙凤年号,故其所建中书省(以下称“吴中书省”),只是为了彰显其独立性,从制度上并未摆脱龙凤政权行省之实。如吴中书省下无六部,而有检校所、照磨所和都镇抚司,这些均与元代行省机构组织保持一致。不过,吴中书省下虽未设六部,却设立了考功所和考功郎。

此时考功所考功郎的品阶,既远低于吴中书省左右司郎中,也远低于元制中书省六部郎中,而与元末吏部行止科或考功堂的主事相当。两者应有继承关系。此后两年多的时间,中书省官制未作大的变动。这虽与战时状态无暇顾及制度建设有关,但更主要的原因是在疆土有限的情况下,中书省已经足够应付政务运行的需求。直至吴元年七月,设太常、司农、大理、将作四司,系于中书省之下,初步搭建起较为完整的中央行政系统架构。至洪武元年(1368年)八月,中书省奏定六部官制,才建立起完善的中央官制。此前四司中,司农、大理被裁革,将作司隶工部,太常司仍旧(后改称寺)。

如何解释明初六部的出现不仅晚于中书省,而且晚于明朝建国数月之久?黄阿明认为应重视洪武元年正月朱元璋对中书省臣的戒谕。朱元璋洪武元年戒谕的主旨在于强调宰辅要“振举大纲,以率百寮”,从而达到事简而政治的目的。因此,这段话有着明确的针对性,即元末宰相权重之弊。对此,明初君臣并不陌生。因此,甲辰年初置中书省及百司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宰相之下缺乏必要的行政机构,这可以被视作皇帝对中书省宰相权力的某种限制。约束和限制中书省的权力,正是朱元璋最终废除宰相制度的关键举措。

尽管受到政权扩张和体制化等内外部因素的双重作用,明朝建立后仍不免继承金元一省六部制的中枢体制,而其政权组织形态内部,却与前代有着细微但深刻的不同。明初六部在建立之初,便不同于元制以“中书某部”为名,而径称为“尚书某部”,以区别于中书省,应是有意为之。

元明六部更直观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洪武三十年间六部体制经历了五次重要调整。制度的变化频繁而剧烈,其主要目的正在于充实和优化六部官制。

废中书省之前六部体制的调整  奏定六部官制近四年后,明代六部在洪武五年六月发生了第一次改变。这次改制模仿唐代官制重建了六部之下以郎官分工的组织架构,改变了金元六部之下无专曹的科——曹案分工机制。从组织架构来看,这次改制落实了朱元璋的设想,这不仅体现在对隋唐尚书省二十四司之名的沿用,更体现在文本对六部职掌的表述几乎照抄了《唐六典》中“尚书、侍郎之职”的文字。六部之中,仅有户部和兵部职掌的用词有所区别。但也正是这一原因,遮蔽了明制与唐制之间的差异。

明代六部官制的再次改变,是在洪武六年。此次改制受元代六部多长官制影响明显,除了各部设官员额有所增加之外,最突出的地方在于,户部的组织架构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四子部变为了五科。相较于金元六部设官之数,改制之后的明代六部员额显著增加,尤其是在户、刑、工三部。六部员额的增加,使一省制下的六部独立处理国家日常政务文书能力进一步提升。

虽然《实录》未详载户部五科的职掌分工,但无可置疑的是,新制显示了户部政务的繁忙。如果我们考虑到南宋初年户部的分案分科,金代末年户部郎官员额的剧烈变动以及元代户部的六科之分,明代户部组织架构的这一次改变,与此前的制度实践一脉相承,都反映出唐前期的户部四司体制早已不适合国家财政管理的需要。

当然,此时由郎中主掌其事的户部五科,从政务机构的级别来看,远远高于宋金元六部之“科”。这也意味着户部官员的配置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名实不符。尽管如此,分科的尝试和多长官制实践,还是为当时的制度设计者探索六部体制合理化提供了新的思路。沿着这一思路,明初六部官制发生了第三次改变。洪武八年,中书省以“庶事浩繁”为由,将分科体制扩展至户、刑、工三部。其中,刑、工部各改四子部为四科,户部仍沿袭五科之分。户、刑、工三部共有十三科。这种变化显然延续了洪武六年改制的思路,但科一级的长官已经不再是郎官,而是品阶更高的尚书、侍郎。此外,户部还设有以主事分掌的“内会总科”和“外牵照科”。

此时,三部官员总数较洪武六年均有明显增多。在提升户、刑、工三部独立性的同时,这次改制进一步放大了“科”作为行政层级本身的级别错位。但这一体制一直维持了四年之久,直到洪武十三年正月罢中书省之后才得到调整,超过前两次改制所延续的时间。

如果考虑到在此期间,朱元璋先谕中书省,旋即增设通政使司,随后又特意出台配套制度和规定,可以看出,明初六部官制的调整和充实,尤其是洪武八年改制,作为废除宰相制度的前奏措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无可置疑的。

二、废中书省之后六部体制的调整

洪武八年六部官制调整与废中书省之间关系密切。因此,当针对性目标消失之后,明代六部体制在罢中书省后的第二个月再次被改变。这是第四次调整。此次“定六部官制”取消了之前部下分科的尝试,完全模仿唐制二十四司,建立起二十四子部,而且诸子部职掌的表述,相较于洪武五年最初的文本,也更加明确充实。在设官方面,洪武十三年改制恢复了六部单一长官制,官吏员数大幅减少。这意味着六部在变为独立的中央政务机构后,其参与政务运行的机制和方式会有重大变化。

洪武二十三年,为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财政、司法政务的管理能力,朱元璋又对户、刑二部的四子部体制进行了改动,改为以省分司的十二部,后随六部官制统一调整,改称十二清吏司。而户、刑二部各子部之下仍分四科,分掌各省钱粮、刑名之事。至此,洪武年间六部官制的频繁变动告一段落。

建文帝时期,对六部官制又有一次大改变,明人称之为“建文官制后革”。但因靖难之役的影响,《明实录》对改制的记载语焉不详。其实,如何调整六部行政体制,以应对朱元璋废丞相之后的局面,是从洪武年间就开始的制度探索。建文帝做出了自己的选择,包括后世的内阁体制,在此阶段也已处在酝酿之中。与此同时,建文帝面临的更棘手的问题是理顺夹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藩王体制。只不过,这个棘手的问题没能留给建文帝君臣太多思考和调整的空间,种种制度探索随着靖难之役而结束。在经历了明初多次调整和反复之后,六部体制基本稳定下来,奠定了划分六部组织架构的基本原则和方式,直至清末未作大的改动。

明初六部体制的调整,可视作对金元省部关系中利弊的反思与修正,整体上仍处在隋唐以降六部的实体化和独立化这一制度发展内在理路的延长线上。正是在长时段的缓慢变迁中,“部”的主体性意识不断凸显,并且在元明之际的制度实践中,完成了古代中国中央政务主体机关的称谓由“省”到“部”的转变。从此,源于“禁省”“内省”而成为中央机构统称的“省”,降格转型成为地方高级政务机关和行政区划的通称,并沿用至今。由此,唐代所形成的“司”概念也在明清之后转变为“堂司”,用以指代六部内部结构,而为人所熟悉。


摘自《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24年第3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