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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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洋自由”观念的欧洲源头(1643——1785)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4-06-18 浏览次数:

作者曲升,曲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作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自由”观念并非完全由美国人“原创”,而是有着深刻的欧洲理论源头和国家实践印记。在革命年代,美国开国先辈在设计国家外交政策的过程中,基于中立国国家角色定位,“舶来”了欧洲的“自由船所载货物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1776年条约计划”中。而在争取加入1780年“武装中立”联盟,以及与欧洲国家的谈判中,富兰克林、亚当斯等人借鉴并阐发了源自欧洲启蒙思想家的“海上私人财产免于捕获”理念,将其确认为美国的外交政策原则之一,并落实在1785年与普鲁士签订的双边条约之中。作为具有美国特色的海洋自由观念,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具有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双重属性,反映了美国建国之初海军力量弱小的现实,其式微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殖民地时期美国“海洋自由”观念的欧洲源头

马克斯·萨维尔认为,美国海洋自由观殖民地起源说的主要依据,是一则发生在马萨诸塞湾殖民地的轶事。近代海洋自由概念是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于1609年在《海洋自由论》中提出的。同时代的英国人理查德·哈克卢特则是第一个把格氏著作译成英文的人,不过其译稿长期处于手稿状态,直到2004年,方由大卫·阿米蒂奇编辑并撰写“导论”加以出版。换言之,在17世纪早期,尽管马萨诸塞湾殖民地之轶事发生在格氏提出海洋自由论三十余年之后,但当时格氏《海洋自由论》的流传范围较为有限。也许可以说,马萨诸塞湾殖民地之轶事表明,北美殖民地独立于欧洲产生了自己的海洋自由意识,但不宜夸大这一轶事在此后美国海洋自由观念发展中的作用,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这一轶事对当时其他英属殖民地产生的影响,其对美国开国元勋产生的影响也无从稽考。

宏观地看,在近代早期,主导海洋自由的国际法理演进及世界海洋自由实践进程的,始终是欧洲大国的法学家、政治家及国家实践。作为“化外之地”,北美殖民地精英人士是以大英帝国“子民”的身份参与世界海洋秩序建构的历史进程中,并在其中逐步形成对海洋自由观念的认知。这是由北美殖民地对母国的政治经济从属关系所决定的。换言之,对美国海洋自由原则起源问题的探讨,固然需要着眼殖民地本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总体发展状况,但从国际关系的大背景出发,考察当时欧洲大国的海洋自由观念与实践同样不可或缺,甚至尤为重要。从当时北美殖民地社会文化发展的状况来看,务实主义正在这块大陆上生根发芽,成为殖民地人民判断事务价值、处理内外关系的根本指南。对于海洋自由的法理论证和相关国际法原则的创立,当时的北美殖民地显然没有做出突出贡献。一直到革命年代,美国开国先辈表达的海洋自由观念和理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从欧洲法学家那里学习借鉴而来的。当然,他们根据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对海洋自由观念灵活运用并有所发展,这也是不可否认的。

就在北美殖民地的海洋自由观念停留在朴素状态之时,欧洲法学家却在进行着如火如荼的“法理论战”,对于海洋自由的法理认识不断提升。欧洲法学家的著作是北美殖民地政治和文化精英的海洋法理论知识的源头所在。

但是,对于北美殖民地人而言,他们在海洋事务实践中主要遵循的是宗主国英国与欧洲其他国家所订立的商业条约以及英国为保护自身商业利益而提出的一些海上行为规则。在海洋政策问题上,北美殖民地只能对母国亦步亦趋,“蜷缩”在大英帝国强大海权的羽翼之下,“享受”作为“英国人的权利”的“海洋自由”。而海洋大国的本性决定了扩大交战权利与抑制中立权利成为这一时期英国海洋政策观念的主导倾向。在连绵不断的海洋争霸战争中,英国的武装私掠、“自由船所载货物自由”原则、“1756年规则”等,深刻影响了独立后美国人的海洋政策观念和国家实践。

综上,就海上权利、海上行为规则的国际法和国家实践演进而言,殖民地时代留给美国的显然是一笔错综复杂的遗产,其中既有基于自然法的理想主义成分,倾向于自由贸易、保护中立权利,也不乏基于条约法的现实主义,倾向于重商主义,主张以具体国家利益和国际环境为依据,在交战国立场和中立权利之间进行灵活选择。这是美国革命爆发时,国父一代在思考新政权对外关系时所面临的基本国际法背景和国家实践现实。在他们关于海洋问题的思考中,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自由贸易与重商主义思想取向交织并存、相互影响,共同服务于美国的现实利益。

二、1776“条约计划”中海洋自由观的来源

在与宗主国的政治冲突发生后,基于英国依赖北美市场的基本判断,大陆会议以商业为武器,开始采取一些影响海上贸易的政策。这是一种通过关闭北美殖民地市场迫使英国就范的政策设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殖民地时期海洋政策思想的影响。不过,随着与英国人的矛盾不断加深,在革命来临之际,殖民地人民关于与宗主国关系的思考和论辩策略发生了转变,从诉诸“作为英国人的权利”,转而诉诸“人”的自然权利。在论辩策略的转变过程中,自然法的效用得以凸显,逐渐成为殖民地上层人士的主流话语。自然法还进入大学课堂中。不过在那个时代,标准的国际法准则指南是瓦特尔的简明《国际法》手册。177512月,参加第二次大陆会议的本杰明·富兰克林为大陆会议找来了瓦特尔著作的最新版本。在瓦特尔的国际法理论中,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对美国革命领导人尤具吸引力,并为他们拿来所用:其一是对国家自由、独立及相互平等、依赖关系的强调,并以此作为国家存在及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前提条件。这一论述为殖民地的政治独立提供了哲学依据。其二是关于掳获、中立权利、战时禁运品等问题的论述,为规定外交政策与外交事务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法律技术层面的基本参照。

1776612日,大陆会议通过决议,任命了一个包括富兰克林和亚当斯在内的五人委员会,起草面向欧洲大国的“条约计划”,亚当斯被指定担任这一重要文件的起草者。917日,大陆会议批准了“条约计划”。“条约计划”的最后文本共30项条款,显现了当时美国人心目中的“海洋自由”权利。但“条约计划”所表达的海洋自由观,并非亚当斯等人的原创。当亚当斯开始起草条约计划时,在欧洲有着丰富人脉资源的富兰克林把一卷“刊印条约”放到其案头,并在一些条款边侧用铅笔做了标记,提醒亚当斯重点参考。因此,1776“条约计划”中关于海上中立权利的规定,本质上并无特别之处,更谈不上是亚当斯的原创。

杰西·里夫斯在具体分析“条约计划”各项规定后指出,除了关于进口关税需在签约国之间统一设定的规定外,条约计划其他条款均未超出欧洲国家通行的商业惯例。其实,进一步分析后不难发现,宽严驰紧的取舍标准无非在于使美国中立权利最大化。亚当斯在制定条约计划时是十分务实的。其实,亚当斯本人对于未来美国的国际角色及与其他国家间关系的性质有着长远思考和清晰规划,而“条约计划”得到大陆会议批准,则说明其思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亚当斯的心目中,美国与“外国的联盟”是一种商业联盟,而非政治联盟,更非军事联盟。对美国开国元勋一代而言,商业和外交政策是同义词,经济是国际社会的主导力量。寻求与所有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贸易,无论在战争时期还是和平时期,都是他们所认为的国家长远利益所在,因为历史经验告诉他们,在战争时期,只有保持中立,经济增长和繁荣才能得到最好保障。托马斯·杰斐逊甚至认为,美国的中立可以作为与欧洲大国进行谈判并打开由后者控制的市场的潜在工具。

总之,尚处在革命中的美国国父们已经为即将诞生的新国家预先确定了“中立国”的世界角色,尽管当时美国实际上处于交战国地位,但他们却念念不忘从中立国的角色出发,思考和定位未来美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以追求中立权利的最大化。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美国外交史学家杰拉尔德·克拉菲尔德断言,与“独立宣言”相比,“条约计划”的知名度要小得多,但在事实上“奠定了美国早期外交的基调”,即捍卫中立国贸易自由和航行自由的权益。

三、“海上私人财产豁免”的欧洲思想源头及其外交原则地位的确立

从全球范围看,在维护中立国海上自由通商航行权利方面,当时作为交战一方的新生美利坚国并没有什么发言权。海洋自由观念体系的发展主要源于欧洲,美国革命前的年代如此,美国革命年代亦复如此。就世界海洋自由进程而言,在美国革命时期影响力更大的事件,当属17802月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倡导俄国、丹麦、瑞典等国发布的“武装中立宣言”。该宣言就战时中立国海上商业保护提出了五项原则,激起了美国国父们推动中立权利向更为自由化方向发展的热情。亚当斯相信,“武装中立宣言”提供了一个增进美国利益的难得机会。基于这种理解,1780414日,亚当斯致函大陆会议主席,提出了实现美国海洋观念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建议。他的观点不无国际法创新意义,若被普遍采纳,将意味着禁运品与其他货物、宗主国与其殖民地之间区别待遇的终结,从而把绝对的贸易自由建立在普世性国际法的强制基础之上,而非依赖于约定性条约。因此,后世美国政界人士称亚当斯这一主张为“美国人对中立贸易自由权利的第一项原创性贡献”,将其视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之一的海上私人财产豁免主张的萌芽。

该原则与格劳秀斯基于自然法的海洋自由观一脉相承,并与美国强调保护私有财产、重视公民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相联系,为美国历届政府屡屡重申、竭力追求,给美国的海洋自由观增添了自由主义的色彩,从而被称为“美国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思想源头仍在欧洲,尤其可以追溯至法国启蒙思想家。此外,美国革命领导人倡导海上私人财产豁免时,往往基于人道主义考量,但最早把人道主义及其组织贵格教会带到美国的著名人物,乃是宾夕法尼亚殖民地的创建者、来自英国的威廉·宾。人道主义在美国革命时期,被富兰克林和亚当斯等人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他们海洋自由观念的思想资源之一。

在美国革命年代,一个被当今学者称为“跨大西洋文人共和国”的作家、思想家和“爱国者”交流网络已经形成,为海洋自由观念的洲际流转提供了可能。该网络以法国——荷兰——美国为轴心,当时在欧洲执行外交使命的富兰克林、亚当斯和杰斐逊自视为这一“共和国”的公民,并在其中扮演着十分活跃的角色。其中,亚当斯出使法国期间曾与马布利有所交往,在返回北美后仍与马布利保持着较为频繁的书信往来。如此一来,欧洲思想家的一些观点,为美国开国元勋所熟悉并对他们产生影响,便是十分自然的事情。不过,在推动该原则的发展与实践上,美国人并非毫无贡献——正是他们把这一观念带出了启蒙思想家的书斋,运用到国际关系现实之中,并最终转化为美国的国家外交政策原则。

17821月至17865月,美国与荷兰、瑞典、英国、葡萄牙、丹麦和普鲁士等国展开双边谈判,以期缔结保护中立权利的双边条约。在这些谈判中,富兰克林、亚当斯和杰斐逊等人始终坚持“自由船所载货物自由”的原则底线,并以进一步限制战时禁运品范围为突破点,阐发源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海上私人财产免于捕获”观念,最终将其确立为国家外交政策原则,并落实在双边条约之中。

在缔约谈判前夕,亚当斯、富兰克林和杰斐逊曾共同致信普鲁士外交代表,从推动国际法进步的角度,阐述两国应该支持条约中新原则的理由。美国人如愿以偿,首次把该原则纳入国际条约当中。“海上私人财产豁免”的美国海洋自由原则由此得以落实。与普鲁士的友好通商条约是首个依照“1784年条约计划”成功签署的双边条约,对后来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学术上把“海洋自由”上升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地位,可能始于1905年哥伦比亚大学国际法教授约翰·B.摩尔出版的《美国外交的精神及成就》一书。“海洋自由”在美国外交政策原则中的地位因而被进一步神圣化。

就思想根源而言,作为美国外交政策原则的“海洋自由”并非美国革命一代人的原创,而是他们从欧洲“舶来”的——不仅“自由船只所载货物自由”原则早就载入了欧洲国际条约,甚至美国人引以为傲的“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也有着清晰可辨的欧洲思想根源。美国人的贡献,无非是把后者引入现实国际政治之中,并将其转化为国家外交政策原则。不可否认,“自由船只所载货物自由”及“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尤其是后者带有浓重的理想主义色彩,反映了启蒙理性、古典自由主义对美国国父一代人的影响。这是带有美国特色的海洋自由政策观念产生的思想基础。美国独立建立在启蒙思想的基础上,美国国父一代成长于启蒙时代,深受古典自由主义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包含两项基本原则——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政治自由涵盖了天赋人权及政府必须保障个人自由等内容,而经济自由则要求政府保障个人的财产权以及自由贸易和自由创办企业等经济发展的权利。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思想来源是约翰·洛克与亚当·斯密。洛克的著作提供了支撑美国建国元勋道德观的三大重要支柱,即自然或自然神明、财产权或对幸福的追求以及作为理性人的个人的尊严。亚当·斯密是古典经济学的鼻祖,他在《国富论》中首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由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将增加国家财富。美国早期众多领导人与亚当·斯密处在同一个时代,对后者的理论并不陌生。《国富论》与美国《独立宣言》都发表于1776年,它们所宣称的理论观点被称为1776年精神”,成为之后美国社会发展的信条,产生了持久的历史影响。《独立宣言》把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宣布为平等的个人之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言而喻的真理,这种观点显然受到了洛克和斯密的深刻影响。而战时海上私有财产豁免原则,正是《独立宣言》精神和自由贸易理论顺理成章、契合逻辑的衍生物。

同时必须看到,“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又是现实主义的产物。它根植于美国浓厚的商业精神,反映了美国的商业利益诉求。此外,“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基于中立国的国家角色定位,反映了美国初创之际海军力量弱小的现实。基于对欧洲传统外交方式的反感和创造国际新秩序的革命理想,美国国父一代在革命时期就为新国家设定了中立国的国际角色定位,并把扩大商业以促进经济繁荣确定为国家利益的主流追求。

在独立战争期间, 美国开国一代为了把他们关于国家间关系和中立权利的理想付诸实践,借鉴历史上欧洲国家订立双边条约的做法,开辟了把美国关于中立权利、海洋自由的理想和原则国际化的实践路径。但是,“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说到底仍是一种海军弱国的政策,是基于中立国国家角色定位的单纯追求商业利益的政策主张。及至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美国经济军事实力急剧增强,马汉的“海权论”横空问世,强大的海军建设稳步推进,海上私人财产豁免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美国利益全球化的新形势以及逐渐清晰的“世界领袖”的国际角色定位,其式微已成不可逆转之势。经过伍德罗·威尔逊和富兰克林·罗斯福两任总统的艰难重塑,“航行自由”逐渐取代“海上私人财产豁免”,成为美国海洋自由诉求的政策口号,美国海洋自由政策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摘自《史学集刊》2024年第3期,原文约2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