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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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领袖:近代华北乡村治理进程中的精英塑造——基于青苗会会首群体的考察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6-18 浏览次数:

作者王洪兵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所

摘要】清末民初,华北乡村社会秩序动荡,国家仅凭正式行政体制难以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有效控制,国家赖以维持乡村秩序的乡里组织也趋于没落,成为可有可无的政治点缀。在此背景之下,华北青苗会组织逐渐兴起,统合乡里组织以及士绅、宗族等各方势力,形成了以青苗会会首为核心的乡村治理体系。华北青苗会会首兼具士绅、宗族等乡村精英的多重身份,凭藉其物质财富、个人威望、社会地位维护乡村社会利益的同时,加强村庄与官府的沟通,实现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在推进乡村治理的进程中,青苗会会首被塑造为官民公认的村庄领袖。

中国乡村社会深受传统社会经济、文化的影响。在前近代的中国,国家正式行政体制止步于州县,州县规模普遍偏大,国家仅依靠行政资源有限的州县政府显然难以实现基层治理的各项目标,皇权下县遭遇巨大困境。在华南、江南等区域,村庄主要依靠宗族、士绅等维持基层社会秩序。

在宗族、士绅势力影响有限的近代华北乡村,青苗会会首承担起乡村治理的重任。在乡村社会,“青年人在农民中引不起信仰”,缺乏号召力,“农民信任领袖”,无论办理乡村公共事务,还是领导农民运动,如果没有德高望重的领袖,则难以应对。然而对于一个村庄领袖来说,如果没有异于普通乡民的特殊条件,显然是不可想象的。华北村庄领袖要办理各项公共事务,他需要组织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春祈秋报祭祀仪式,修理庙宇,筹集维持庙宇和村庄行政运转的公共资金,在公款不足时还要先行垫付款项。

村庄领袖不但是村庄公共事务的组织者,也是村庄与官府沟通的关键因素。民众对青苗会会首有较高的期望,要成为一个被大家公认的村庄领袖,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或者社会威望,家道殷实、素孚众望,理想的村庄领袖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学识、无嗜好、公道、会说话、不怕得罪人、不贪财、能做事、能吃苦、尽义务。

在考察近代乡村社会的过程中,有学者认为中国乡村缺乏合作精神,“中国农村,自来是缺乏组织的,譬如从前农村所有的青苗会,力量是甚微的”。然而事实也许并非如此,清末民初,华北青苗会的职能不断扩展,除看青外,“县里命令的传达,与赋税相关的事项,其他村内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种事项,都是通过青苗会来办理”。近代以来,青苗会的结构功能随着时代变迁不断调整,逐渐成长为“以看青和征收村费,向县里上交税款等作为主要任务的村庄内的自治组织”。因办理村庄内外公务的需要,青苗会成立后,“公推一人为会长,并举数人为董事,掌理会务,先呈报县政府立案”,与青苗会的发展相适应,青苗会会首的地位得到官民之间的一致认同。由村庄富户、宗族族长、士绅精英共同构成的青苗会会首群体成为村庄的实际领袖和村政掌控者,他们在组织村庄看青活动、推进村庄公共建设的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实施半正式或非正式治理,从而形成了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简约治理模式。

清末民初,时局动荡,风云变幻,在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背景下,国家主导的科层组织大有取代青苗会之势,对此,费孝通特别强调,在新型社会组织创设之前,“不能不把旧有的组织先行详细的叙述明白”,否则,完全脱离中国国情的乡村社会改革只能归于失败。因此,费孝通提倡对中国传统的青苗会组织进行深入考察,从而充分了解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基本特色,明晰中西社会的差异性,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中国乡村社会建设。由此可见,近代华北乡村社会仍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学界需要立足于中国乡村社会实际,综合观照整体性和区域性,既要关注正式制度,又不能漠视非正式制度,既要聚焦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又要紧密结合日常生活史的研究,既要考察社会精英,又要密切关怀下层小人物,从而推动华北区域史研究不断走向深入。


摘自《清华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原文约3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