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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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三环”非唐代“三审”制来源考辨

信息来源: 《史学月刊》2023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3-03-24 浏览次数:

【作者】郑显文,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王洁,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200234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文献资的匮乏,学术界对秦汉至隋唐之际告诉程序的认识一直存在很大分歧。近年来随着秦汉法律竹简和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对古代诉讼制度有了新的认识。通过对秦汉时期的“三环”、汉代“三日复问”和唐代三审制度进行探讨,秦汉之际的“三环”程序与唐代三审制度没有直接渊源关系,秦汉“三环”程序所适用的对象仅为年七十岁以上父母控告子孙不孝的犯罪,如果是“免老”以下者控告子孙不孝,则不适用“三环”的司法程序。中国古代的司法鉴定技术十分落后,为了防止诬告,避免发生冤假错案,两汉时期实行满三日复问的告诉程序,即首次对原告讯问后,三日后再次对原告讯问,并向控告人告知诬告反坐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知,唐代的三审制度是源于汉代的满三日复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