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振红,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肖军伟,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天津,300350。
【摘要】“论”“报”是秦汉诉讼程序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学界对其认识存在分歧。对《岳麓叁》案例——“得之强与弃妇奸案”的准确复原,有助于厘清“论”“报”的内涵。本案犯南郡当阳县隶臣得之共经历强奸未遂案一审、乞鞫二审、“去系亡”案一审、强奸未遂案乞鞫覆狱即申诉再审四次审判。该文书为再审机构廷尉将判决结论下达得之服刑机构当阳县的“论报书”,应命名为“论报当阳得之乞鞫书”。“论”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论”指审理案件,狭义的“论”指判决。“报”指报告、回复,诉讼程序中所有环节的回复文书均称之为“报”,其中包括“谳报”和“论报”。“谳报”指上级对下级所谳案件的批复,“论报”指上级将判决结论传达下级。
【关键词】岳麓秦简;诉讼程序;得之强与弃妇奸案;论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