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嘉琪,历史学博士,青岛大学历史学院讲师。山东,青岛,266073。
【摘要】秦及汉初的县尉、中尉、郡尉拥有除吏权是过往学界共识。关于县尉,睡虎地秦简中“除吏,尉已除之”是证明除吏权的关键史料,但是,一方面,其中的“尉”需考证后才能确定指县尉,县尉与里耶秦简中的“尉官主”指代相同,指诸官之一尉官的长官;另一方面,其中的“吏”不包括由令丞除用的诸官啬夫、令史,县尉仅除用秩级最低的官佐史以及里典、邮人等官府劳役者,这源自县尉管理卒的职能。关于郡尉、中尉,二者的确负责除用官吏,但在汉初《功令》中,郡尉、中尉的除吏权已较大程度转交给郡守、内史及其他行政类二千石官,各级官府属吏的人事权也在向上集中。这反映出秦汉帝国从军事体制向日常行政体制的转型。
【关键词】尉;官吏除免;秦;汉初;军国-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