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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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过程中的蒙汉互助与互惠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2-03-23 浏览次数:

【作者】云飞,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清初,归化城(呼和浩特老城)土默特地区被划定为朝廷的“官粮地”,推动了该地区土地性质的转变。同时,清廷给土默特蒙古族人分配“户口地”即份地,作为他们承担兵役、官差的报酬。由于这种兵役、官差负担沉重,土默特蒙古族人传统的牧业生产活动受到影响,不得不将份地出典给进入该地区的汉族农民耕种,由此,该地区逐渐进入由牧转农的历史进程。在此过程中,蒙汉人民开始广泛接触并以土地开发为基点结成了密切的社会经济合作关系,他们彼此协作、互相学习、互惠互利,改进了农牧业生产技术,促进了当地生产力的发展,共享了发展的实惠。蒙汉民众通过相互嵌入式的生产发展模式,使得土默特蒙古族人逐渐适应了农业社会,同时也使得来自内地的汉族农民能够在此安居乐业。在此基础上,原有的民族界限弱化,产生了基于地缘关系的地域共同体,土默特地区成为民族和睦杂居的典范。

一、土默特地区蒙汉互助、互惠关系产生的历史背景

天聪六年(1632年),北元最后一代蒙古大汗林丹汗由于不敌后金,率部向西退却途中袭灭了土默特部。同年,后金皇太极率军追击林丹汗抵达归化城,收纳了向其归降的残存土默特部众,因而土默特部不被认为是带地投诚,其土地亦从此属于清廷所有。进而,土默特部被编为左右两翼成为一个内属旗,由都统管辖两翼蒙古族人。清前期,在经略漠北、漠西蒙古的战略背景下,土默特地区的部分土地被划为“官粮地”,由此开启了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的历史进程。具体而言,这一过程在雍正末年至乾隆初年得到强化,即清政府与准噶尔部战事的升级,供应西征清军的军粮成为一个紧急而重要的任务,清廷最终选定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作为供应军粮的重要基地,此举加速了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进程。其影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默特蒙古族人的游牧区域被迅速挤压,逐渐由游牧或半农半牧方式向定居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二是随着大量招募耕种“官粮地”的汉人的进入,带动大量汉人自发进入这一地区,也促使部分土默特蒙古族人将私占的土地典租给汉人,由此加速了该地区由牧转农的历史进程。

从康熙年间开始,土默特地区除专门的“官粮地”负责给清军提供军粮外,还从土默特所属土地中征收一定的粮食,供应驻防军队的口粮。乾隆八年(1743年),鉴于土默特地区除“官粮地”外的土地被大量私分占有并典租给汉人,清廷遂收回典租土地,给每名土默特蒙古族人调配一顷土地,实行“户口地”制度。同时,也将给驻军提供口粮的额度摊入“户口地”中。由于土默特蒙古族人负担沉重(其壮劳力需要负担兵役和官差),且生产技术落后,常常拖欠粮赋,乾隆三十七年,清政府下令在土默特地区划拨土地招募内地汉族人耕种,所收租银购买米粮替土默特蒙古族人代缴官米。不过,分配“户口地”意味着土默特地区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给典租土地提供了便利。征收粮赋的制度迫使土默特蒙古族人或典租土地给汉人,或促使土默特蒙古族人转向农业生产。当然,最初的出典土地往往带有出卖性质,由此造成一些社会问题。乾隆八年实行“户口地”制度,规定分给蒙古族人的份地不许典卖,只可自种。迫于对农业生产技术的不熟悉,也由于当差、兵役无暇自种,许多土默特蒙古族人仍典租土地给汉人,或与汉人合伙耕作,由此形成生产互助与互惠的合作关系。当然,在一开始,这种典租行为是偷偷进行的,不久即成为普遍现象。到乾隆末年,蒙汉民众之间的土地经营合作已经非常普遍,清廷对此也采取默认态度。

从清初开始,土默特蒙古族男丁需要承担兵役与官差,这两种负担都非常沉重。兵役方面,除了每年春秋两季的军事训练期间发放少量补贴之外,并无兵饷;马匹需要自备,平时的喂养自负;出征也无公费,盘费需要自筹。官差方面,迎送官吏、搬送官物、驻防关卡、守卫官署等,占用了大量时间,且基本没有酬劳。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分给他们份地,也无法正常从事生产活动。

清初,土默特蒙古族人仍以畜牧业为主。此外,也有传统的“漫撒子农业”。不过,总体而言,土默特蒙古族人并不熟悉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因此,土默特蒙古族人不得不出典土地给汉人耕作,收取地租钱粮,除了满足粮赋缴纳以及当差耗费之外,也得以借此为生。进入土默特地区的汉人以山西为主。他们或聚集在同一村落,或与蒙古族杂居,形成蒙汉杂居村落,为彼此的生产互助与互惠提供了条件。

二、蒙汉民众以土地耕种为基点的互助与互惠

在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的大背景下,蒙汉民众彼此都有改善生计的需要。在内地汉人大量进入土默特地区从事农业生产之后,蒙汉之间结成了地伙的关系。这又不同于内地的地主与佃农的关系,他们之间更多是一种相互扶助、互帮互惠的生计模式。蒙汉民众之间以土地耕种为合作基点,通过数年时间的辛勤劳作将“生地”改造为“熟地”。在此过程中,汉人通过农耕实践,使得农作物逐渐适应了该地区的土壤气候条件;蒙古族人也逐渐对内地的农业耕作方式有了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蒙汉民众以土地为结点展开了以租种、伙种为主要形式的互助与互惠活动。

在长期友好互助的地伙关系下,汉人逐渐结束了“雁行”,在蒙古族地户所在的村落定居下来,进而形成了蒙汉杂居村落。土默特地区不少类似的蒙汉杂居村落大体形成于乾隆年间。

三、蒙汉民众农牧业生产技术的互助学习

在土默特地区由牧转农的进程中,土默特蒙古族人积极向内地的汉人学习农耕、农作物栽培、修渠筑坝等技术,汉人也向土默特蒙古族人学习畜牧业经验、共享牧场,他们因地制宜、互助发展,丰富了彼此的生产生活。

随着土默特地区的土地被大规模放垦,土默特蒙古族人亟需掌握农耕技术,但缺乏官方的指导和扶持,不少内地的汉人携带牛犋、犁具、耧车等生产工具进入该地区从事农耕,同时也带来了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在汉人的影响下,蒙古族人逐渐掌握了农耕技术,提升了当地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在档案资料中,有很多内地的汉人携带农业生产工具到土默特地区从事耕作的记载。一些土默特蒙古族人通过租种、伙种等方式向汉人积极学习种植技术。为了掌握适宜的播种时节,一些蒙古族人在春播时还邀请有经验的汉人参与其中。蒙汉民众之间的农业生产技术互助,还体现在对内地农作物在土默特地区的培植与推广。

水利设施是灌溉农业必备的技术,土默特蒙古族人原本并不熟悉这项技术,在汉人大量进入该地区后开始兴修渠坝等水利工程,蒙古族人也开始向他们学习。至清代中叶,随着土默特地区的农业开发不断深入,通过修渠、筑坝等方式完善了水利灌溉系统和防洪系统。而不少水利工程是由修渠、筑坝经验丰富的汉人为主导、蒙古族人积极参与协作共同完成的。

在汉人修渠筑坝技术的传授下,蒙古族人也逐渐掌握了该项技术,在一些村落中有蒙古族的水头、坝头,蒙汉水头、坝头在维护、管理本村的渠坝事务中密切合作,共同摊派费用、协力修筑水利设施。至乾隆朝中后期,土默特地区各村落纷纷进行修筑水利设施,为灌溉农田及抵御水旱灾害。修渠筑坝涉及村落整体规划,并非一家一户单独实施可以完成,因此通常由蒙汉村民共同商议,按照土地多寡分摊集资,协力完成。

土默特蒙古族人在长期的游牧生产方式中,积累了丰富的畜牧业生产经验。内地的汉人在进入土默特地区之后,因地制宜兼营牧业,他们在土默特蒙古族人的影响和帮助下,学会了牲畜的繁殖技术。局限于资料,我们无法得知更多汉人向蒙古族牧民学习畜牧业技术的细节。但是从牧业的经营实态来看,不少汉人使用草厂来经营牧业,具备了一定的畜牧业生产规模。他们通过与土默特蒙古族人典租、共享等方式获取了草厂的使用权。

四、蒙汉民间互助与互惠的影响

蒙汉民众以土地耕种为基点彼此学习,改进了农牧技术,共同开发了土默特地区,对民族关系、生产力发展、地域共同体的形成等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一,蒙汉之间长期的互助互惠活动为友好和睦的民族关系奠定了基础,蒙汉民族生计方式呈现互相嵌入的共同发展态势。第二,蒙汉民众通过生产生活互助互惠活动形成彼此依存、共同富裕的局面。第三,蒙汉民族的地域共同体形成。

综上,在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蒙汉民族之间是以土地开发的互助为基点,在生产、生活中互助互惠、互利共存,进而形成了地域共同体,蒙汉民族之间的生产互助、互惠成为土默特地区社会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可以说,土默特地区的农业开发进程是一部蒙汉之间友好互助、互惠互利的社会发展史。

 

摘自《西南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