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剑,上海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17世纪下半叶,英国政府对于周边海域的“海洋主权”主张在国内遭到质疑。以菲利普·梅多斯为代表的质疑者试图重构这项主张,推动相关权利从英国独占转变为国际共享,化解其在国际层面引发的冲突。争议的产生深受英国对外关系变迁的影响。随着英荷关系从对抗走向合作,英国与周边邻国关系因主权争端持续紧张,以及英国海上实力的大幅提升,无限制的“海洋主权”与英国的国家利益发生矛盾,从而在精英阶层引发反思。光荣革命之后,这项主张的影响力趋于弱化,到了19世纪受到进一步限定。总之,“海洋主权”之争是英国精英基于国际格局变化对海洋意识形态进行调整的结果,借由海上“软权力”的提升来增进国家利益,这为我们理解英国海洋霸权兴起提供了有效视角。
一、分歧的浮现:英国精英对“海洋主权”的质疑
16、17世纪之交,英国的海洋意识形态出现重大变化。16世纪,为反对西、葡垄断全球海洋,英国政府打出“海洋自由”旗号,强调海洋不可占有。17世纪初,随着苏格兰斯图亚特王朝统治英国,新政府转而主张海洋可被占有,据此宣称英国拥有周边海域的主权,这些海域便被视作英国的海洋疆域,捍卫主权也成为英国海洋政策的中心议题。17世纪以来,“海洋主权”在英国已成为一项超越党派利益,乃至政治路线分歧的普遍共识,被作为理论构建的对象。
英国海洋意识形态转变深受荷兰影响。17世纪荷兰人在贸易、航运、渔业等领域建立了极大的竞争优势,并将“海洋自由”作为海上扩张的意识形态工具。荷兰法学家雨果·格劳秀斯于1609年出版了《海洋自由论》。此书向英国理论界提出了一项时代命题————如何证伪“海洋自由”理论,并为本国对周边海域的合法占有铺设分量相当的理论基石。在此背景下,包括苏格兰法学家威廉·维尔伍德、伦敦塔管理员约翰·博勒斯和英国律师约翰·塞尔登在内的一批理论家先后投入了理论建设工作。然而,到了17世纪下半叶,英国国内出现了不同声音。有人质疑“降旗致敬”是否构成外国承认英国享有周边海域主权的标志。总的来看,17世纪下半叶的一系列争议具有如下特征:在时间上,相关质疑主要出现在1672年之后,时值第三次英荷战争爆发;就质疑内容而言,质疑意见针对的主要是“海洋主权”的相关权利,鲜有涉及“海洋是否可以占有”等海洋法律地位问题的探讨;就质疑者身份来看,他们主要是英国的学术精英,同时其观点也为政治精英知悉,且未见后者的驳斥。由此观之,争议的产生反映了这项权利在英国精英心目中的“政治正确”地位正在动摇。
二、争论的焦点:以梅多斯论“海洋主权”为中心
“海洋主权”之争内含理论再造的冲动。现存最为系统的质疑源于梅多斯的《观察》。梅多斯拥有丰富的人生经历。他于1646年获剑桥大学硕士学位,在17世纪50年代从事外交活动,曾于1658年促成瑞典与丹麦缔结《罗斯基勒条约》。克伦威尔为此将他封为爵士。复辟时期,梅多斯在政治上被边缘化,因此转向学术创作,并以非正式身份向政府提供外交建议。在写作方面,梅多斯的突出优势在于拥有丰富的外事经验。《观察》一书最初成稿于1672年,于1689年正式出版。其正文仅47页,内容简练。时值光荣革命结束,《观察》的观点对来自荷兰的新王有利,不啻梅多斯上纳的“投名状”。不久后,他便重返政坛,出任贸易与殖民地专员等要职。梅多斯对于“海洋主权”的质疑包括三个重要方面:首先,梅多斯不赞成模糊且不加约束而易造成争端的海疆划界方式,主张对海界进行有限且明晰的划定。其次,在“海洋主权”附属权利的分配上,梅多斯主张双边或多边的平等协商,反对单边性主张。最后,梅多斯反对使用缺少事实依据的“神话”作为主权依据。
梅多斯对“海洋主权”的质疑并未涉及“海洋能否被占有”等海洋法律地位问题,梅多斯反对的是建立在无限、单边和“神话”基础上的主权建构模式,这在他看来是招致英国与邻国争端的根源。他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则是基于节制、多边和事实的新模式,要求英国与外国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以协商方式来分配权利、解决争端,这构成了他的主要理论贡献。
三、异见的根源:国际格局变动下的“海洋主权”
深入理解争议的产生,需要将其置于英国所处的国际关系结构之中。纵观17世纪,英国的对外关系产生了深刻变迁,使传统“海洋主权”理论的基础遭到削弱,并造成了诸多现实矛盾,化解矛盾便成为精英们质疑主权主张的动力来源。首先,是英荷关系发生根本性转折,即从对抗走向合作。其次,对周边海域的主权声索造成英国与邻国关系持续紧张,也是英国人对其进行反思的重要原因。最后,英国海上力量的大幅提升也对异见产生有重要影响。
四、历史的轮回:“海洋主权”主张的弱化与限定
“海洋主权”并未因质疑而退出历史舞台。光荣革命后,它仍是英国政府治理海疆的重要话语资源,要求外国船只“降旗致敬”的规定继续列于海军指令之中,其引发的矛盾也依旧存在。主权主张在国内也仍有支持者。
尽管如此,“海洋主权”的影响力呈现出明显的弱化趋势。光荣革命前,英国与外国的海上冲突或多或少牵扯海洋法律地位问题,在三场大规模英荷海战中更是暴露无遗。 光荣革命后,英法矛盾成为英国发展海上势力的主要矛盾,而英法围绕海洋法律地位的争议,相较于它们对制海权的争夺,产生的影响力是有限的。而事实是,法国与荷兰同属“海洋自由”的积极倡导者。英法两国在17世纪末至19世纪初爆发的历次大规模战争,通常源于法国在欧洲大陆的扩张,英国作为“离岸平衡手”加入反法阵营,从海面向法国施加压力。
要求限制“海洋主权”的舆论呼声也持续不断。有人直言,“降旗致敬”不过是一种无关紧要的荣誉仪式。梅多斯的观点也收获了不少支持者。国际上也就海疆的界定展开了新的讨论。至19世纪,英国政府从制度层面对“海洋主权”进行限定。这一时期,英国在经济上进入自由贸易时代,对于“海洋主权”的过度主张对海外贸易的拓展不利。1805年,英法争霸海洋的决战——特拉法尔加战役——爆发,英国取得了最终胜利。此后,海军部在给予海军舰队的指令中取消了要求外国船只“降旗致敬”的规定。另一方面,英国在19世纪将它的海疆限定在沿岸3海里的范围内,尽管这一时期火炮的射距已经超过了3海里。维持有限的海疆范围,对于英国作为海上强国的对外扩张有利,不仅在于航运、贸易、渔业自由,而且将赋予英国在战区选择上的自由。这样,“海洋主权”从一项激进而模糊的诉求转变为温和而有限的主张,将其在英国海洋意识形态中的核心地位还给了“海洋自由”。
总而言之,17世纪下半叶英国内部出现的“海洋主权”争议较少涉及国际层面通常争论的海洋法律地位问题,质疑者主要致力于推动相关权利从英国独占转化为国际共享,为化解国际冲突提供解决方案。就此而论,他们不是反对英国在周边海域享有主权,而是尝试对主权内涵作出新的诠释,改造或剔除有悖于英国利益的成分。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英国所处的国际格局在17世纪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这项权利在英国精英中引发反思,进而造成了舆论上的各类争议。
近代早期英国海上霸权的建设,不仅重视以海军力量为标志的“硬权力”的提升,而且更关注以海洋意识形态为中心的“软权力”的构建。其实,近代早期英国的理论家就已经对两者的作用进行思考。时至19世纪,随着英国在同欧陆国家的海上竞争中取得完全的胜利,这便促使它向全球部署海军力量,其在16世纪所推崇的“海洋自由”这时便重回海洋意识形态的核心位置,服务于英国的全球海洋霸权构建。
摘自《复旦学报》2024年第3期,原文约2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