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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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宗室禁烟法令的沿革与实践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4年第3期 发布日期: 2024-09-28 浏览次数:

作者王文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利用相关档案史料,试图勾勒出晚清宗室禁烟法令的沿革及实践图景。道光十九年,清廷制定《查禁鸦片章程三十九条》,宗室与民人同处严刑之下。咸丰朝虽开禁鸦片,但对宗室仍延续严禁政策,直至同治初年改定新例。庚子之后,受政治革新、法律改制及禁烟新政等多方面影响,清廷于宣统三年颁布《宗室觉罗禁烟办法》,以近代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较为平允的惩戒措施,但惜时已晚。晚清对宗室禁烟的管控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受清帝个人意志、外部环境及现实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阶段化的表现。而宗室无法废除的法律特权,则始终制约着禁烟法令的实际成效。

乾嘉以降,鸦片在国内流布日广,戕害百姓,加剧白银外流,清廷多次尝试禁烟,道光朝的禁烟措施尤为严厉。但禁烟难度极大,宗室亦难逃离烟毒魔爪。本文即利用晚清相关档案史料,通过对宗室系列禁烟法令颁布背景、实践效果及宗室特权的剖析,勾勒晚清社会禁烟法制变迁的历史图景。

一、道光朝庄亲王案与《查禁鸦片章程三十九条》的出台

道光十八年,正当道光帝为国内日益恶化的鸦片问题焦头烂额时,庄亲王奕镈却同辅国公溥喜等一众宗室及内务府郎中文亮、理藩院郎中松杰等官员,带妓女赴京郊二闸地方灵官庙,为庙尼广真祝寿,并于庙内饮酒狎妓、吸食鸦片。此案被送至御前,令道光帝既惊且怒。恰巧当年四月,鸿胪寺卿黄爵滋上请严禁鸦片、重治吸食之折。此案的爆发,不仅直接促使道光帝采纳黄氏重治吸食的建议,更使其一改过去对宗室的宽隐态度,决心对宗室也一体实行严格的禁烟政策。

先是道光十九年五月初二日,宗人府、军机处等奏会议严禁鸦片章程,以宗室觉罗买食鸦片烟者,若仅照平民加一等治罪,发近边充军,则按例折罚后不过圈禁二年六个月、加责四十板而已,“不足以示惩儆”,请加重改定为“宗室觉罗吸烟者,从重发往盛京,交该将军严加管束”,职官及王公“均从重革职革爵,发往盛京,永不叙用”。如在一年六个月限满后仍不悛改者,即照新定章程,无论王公闲散,拟绞监候,宗人府会同刑部恭进黄册请旨。旋奉上谕:“照所议办理,并着纂入则例,永远遵行。”得此旨意,五月初五日《查禁鸦片章程三十九条》(下称《章程》)正式出台。

二、“重治吸食”政策下宗室惩戒模式的成熟与延续

《章程》出台之后,宗室被一体纳入到清廷“重治吸食”的政策之中。道光二十四年十二月,刑部查办本年缓决人犯,查得缓决三次以上人犯内有吸食鸦片等项案犯。自乾隆之后,惯例秋审、朝审缓决三次者,一般均予以减等发落。由于吸食鸦片拟绞监候系新定律例,并无成案可以援引,因此刑部向道光帝请旨,是否将该项人犯与其他人犯一同减等发落。道光帝虽已决定将吸食鸦片人犯减等处理,但仍想稍加区别,以儆效尤,于是下旨将该项吸食鸦片之人犯继续关押,至缓决五次时再行奏明请旨。于是凡吸食鸦片人犯,需待缓决五次之后,方得奏请定夺。

咸丰八年,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失败的清廷被迫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鸦片更名洋药,开始作为合法商品进口。烟禁大开,清廷便开始着手修改法律,废止《章程》的一应严禁条款。先是步军统领衙门奏准,准令商民售卖鸦片,后清廷于咸丰九年二月初二日张榜晓谕新规,定于一月之后彻底弛禁鸦片。河南道御史王宪成又奏准将新旧烟犯一并按照弛禁新章办理。但步军统领衙门的奏准章程内,仅针对“官员、兵丁、太监人等”作出了“按照旧例治罪”的规定,对于宗室,则以非本衙门所该执掌为由,置而不议。

咸丰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宗室德况至史二烟馆买烟吸食时被官役拿获。此时虽然条约已经签订,鸦片开禁,但律例尚未更改,德况案处于尴尬境地。后宗人府审理此案,以“虽现行章程洋药业经宽禁,惟官员人等既照旧例办理,德况身系宗室,亦应照旧章科断”为由,请将德况仍依旧例拟以绞监候,得到咸丰帝批准。此后,又有宗室松恬开设烟馆一案,同样被比照德况案办理。清廷以德况案为中心,对宗室延续了《章程》严禁吸食鸦片旧例的适用。

三、同治新例的颁布与弛禁环境下宗室惩戒新模式的形成

同治帝登基之时,距离鸦片弛禁已过数年。一方面,彼时国内国外的政治局势渐趋稳定,具备了重新管控鸦片的条件;另一方面,鸦片流毒日深,令有识之士深感痛心。清廷遂于同治元年、同治二年制定两条新例。然同治新例内,设有“在馆吸食”的前提条件,若吸食者不在烟馆而携往别处吸食,则不在查禁范围内。故所谓加严者,仅是与咸丰九年后完全弛禁鸦片的情形相比而言。另外,尽管新例并未提及宗室,然从实践中看,新例已经适用于宗室。同治新例的颁布,对当时国内的禁烟形势产生了新的影响。

首先,同治新例的颁布,意味着清廷原本针对宗室延续的《章程》旧例已经不再实施,凡有宗室吸食鸦片、开设烟馆者,均以同治新例为基准实施惩戒。其次,清廷的处理宗室吸食鸦片的方式较之过去更加合理,有司会在审判中根据不同情形作出差异化的判罚,不再不问情形,一律拟绞。最后,同治新例的实施导致了“民人加重,宗室得减”的现象。对一般民人而言,这一刑罚与原来聚集五人以上方照赌博例问拟相比,自然属于加重;而对宗室而言,与原来只要买食鸦片即问拟绞监候例相比,则属于减轻。这是传统社会下不同身份群体“同罪异罚”的直接表现。

五、清末新政下《宗室觉罗禁烟办法》的制定

庚子之后,面对内外交困的政治危机,清廷为挽救统治,决心改革。光绪三十二年,清廷明降谕旨,定限10年之内“将洋土药之害一律革除净尽”,并令政务处妥议禁烟章程具奏,大规模的禁烟运动由此开始。政务处寻奏禁烟办法十一条。显然,此禁烟条例吸取了道光旧例法令过严、难以实行的教训,从宽制定标准。60岁以上患瘾深者一如平民,不加管制,而60岁以下爵高位显者不过自行陈奏,其他人等于戒断期内亦不暂停差事。即使不能戒断也不置之于刑罚,甚至官员还可“原品休致”。但法令过宽又易滋拖延之弊。如睿亲王魁斌等王公,虽能遵例自行陈奏,但半年之后仍不能戒除,此后二位王公被暂时解任。

然而,此项条款虽然较之前的禁烟法令有诸多进步,但若要议及宗室,则存在法律折免上的空白。清廷虽然进行了诸多政治革新,但作为帝制社会,宗室身为天潢贵胄仍然保有诸多法律特权。光绪三十二年的禁烟办法因条款宽容,且不涉及刑罚,故宗室的特殊身份与法令适用上的矛盾尚不突出。此外,彼时沈家本修定律例,原本制定的《钦定大清刑律》因改动过大受到抵制,遂以《大清现行刑律》姑且替代之。而《大清现行刑律》并未对传统法律体系作根本变动,因此宗室折罚旧规的适用问题也不明显。

晚清宗室的禁烟问题不仅仅涉及法律,还牵涉到晚清社会变迁的诸多方面。在传统帝制社会下,宗室无论是从制度层面抑或实践层面,均得到国家的包庇与优容,这造成清廷最初在宗室禁烟问题上的摇摆不定。《章程》的出台并未解决日益严重的鸦片问题,而宗室也没有因法律的严惩而保持纯洁。清廷于咸丰九年弛禁鸦片后,在已经全面解除烟禁的社会现实与仍希望保持宗室纯洁的政治理想之间无所适从。

制约宗室禁烟法令实践成效的另一原因,还在于帝制社会下宗室无法废除的身份特权。尽管清廷不断因情势变化而革新禁烟法令,但宗室始终保有法律上的特殊地位。不仅在新例下出现“民人加重,宗室得减”这种与禁烟趋势完全逆向的法律现像,且宗室依然广泛适用折免之例,更易被有司徇隐。爵位较高、任官较高的宗室王公很少因沾涉鸦片被惩戒,被施以刑罚者多为闲散宗室,即使如此,被查办的宗室数量也很稀少。总之,即使清廷在禁烟条例中宣告“宗室觉罗同是臣民”,但帝制社会的桎梏仍使这一表态成为虚文。


文章摘自《历史档案》2024年第2期,原文约1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