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历史文摘

法规冲突与认知分歧下20世纪40年代中西医之争——基于1947年黄弼卿案的探讨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3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3-03-24 浏览次数:

【作者】宋三平,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崔丽君,南昌大学文化资源与产业研究院。

【摘要】1947年,江苏省南通县发生的黄弼卿案引发了南通县中医师公会与南通县卫生院的冲突。南通县卫生院对该案的处置引起了南通县中医师公会的抗辩。冲突的焦点在于中医的行医边界和卫生院的行政权力边界,该案最后由卫生署裁定。卫生法规之间的冲突和不同利益群体的认知分歧是论争产生的原因,也为中医群体的抗辩提供了空间。论争的本质是代表西医理念的卫生行政权力对中医的管控,是中西医之争的继续和发展。黄弼卿案的发展与演进体现了20世纪40年代中西医之争的新特点。

一、20世纪40年代中西医之争

中西医之间的论争可以追溯到晚清,早期的论争主要停留在学术层面。清末东北鼠疫大流行,西医倡导预防医学,在鼠疫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声誉和一定的社会认同。北洋政府时期,中医群体与政府行政机构之间发生了第一次交锋,这次交锋主要围绕中医的教育权。北洋政府时期,整个法令体系忽略了中医教育,引发了中医界抗争。1915年,上海中医专科学校办学申请获得批准,随后各地多家中医学校获批。至此,围绕中医教育合法权利的第一次中西医之争暂时平息。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废止中医案再次被提出。在19292月召开的卫生部第一届中央卫生委员会会议上,余岩提出了《废止旧医以扫除医事卫生之障碍案》等四项议案,要求从制度上取缔中医的存在,并顺利通过。该法案遭到了中医界的强烈反对,废止中医案并未真正执行;但是此后关于中医存废的问题多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全面抗日战争期间,因医药物资紧缺,对中医有所依赖,政府推行了一些鼓励中医参与医疗救治的方案。1939年,教育部还正式规定中医学校列入教育系统,并颁布了中医专科学校科目表。中西医之争暂有缓和,但是中西医之间基于理念、利益甚至偏见的深层矛盾并未真正消除。

抗战结束后,中医界迎来了短暂的发展机遇,各地中医师公会相继成立,中医界开始倡导有所作为,以谋未来。与此同时,有些地方的中医生存环境不容乐观。1946年,国民政府卫生署命令各地卫生局,规定中医不得称“医师”,只能称“中医”。19462月,上海中医学院、中国医学院、新中国医学院等被取缔,让中医界感受到了巨大的危机。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中医师公会呈请教育当局表示反对,并由已经毕业的学生发表护校宣言。在三所中医学校取缔之前,为争取中西医平等待遇,湖南省医药团体联合各地相关团体,发起了全国医药团体“联合晋京请愿”活动。可见,20世纪40年代围绕中医教育权、中医的身份和地位,尤其是围绕中医能否使用西医疗法、使用西药的问题,有明显的冲突和论争。当相关法规之间相互冲突,而当局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法规内部没有办法达成的逻辑自洽,便成为中西医之争具体案例爆发的导火索。

二、中西医争议下的黄弼卿案

在国民政府推出一系列举措对中医予以限制,各界中医团体请愿之际,1947年年初,江苏省南通县发生了一起中医治病致人死亡的案件。事件的起因是,南通县西门季家巷二号之萧姓媳妇患病,延请居住西门孩儿巷之中医黄弼卿诊治,经注射五针后不治,于当日下午死亡。病患死亡事件发生后,有人上报当地卫生院。当地卫生院即派人前往调查。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卫生院对黄弼卿的行医和营业资格作出了处置,分别函南通县的“中医师公会缴销其会员证书”,“函警察局取缔予以停业处分”。

卫生院的快速处置并没有使事件平息,而是产生了一系列的后续连锁反应。南通县中医师公会“连日召集理监事紧急联席会议”,不同意南通县卫生院处理结果,分别向南通县政府、江苏省卫生处和南京中医师总会进行控诉。控诉主要聚焦于两点:一是限制中医兼用西药引起了中医界的强烈反对;二是认为南通县卫生院的行政行为有超出管理权限的嫌疑。两项质疑分别指向法规依据的合法性和行政职权的有效边界,核心是政策法规的执行和落地问题。面对来自中医师公会的质疑,南通县卫生院院长周剑霄向江苏省卫生处呈文予以回应。江苏省卫生处收到呈文后,就南通县卫生院对该案的管辖权、黄弼卿公会会员资格的处分是否恰当和在该案中黄弼卿因治病而致病人死亡责任的判定问题作出了初步的裁断。江苏省卫生处的裁断明确了“中医不得使用西药施行注射”的规定,肯定了南通县卫生院的调查询问之权以及对于中医师业务的管辖权,但对南通县卫生院吊销中医师公会会员证的行为不予认可。基于“未敢擅断”,江苏省卫生处按照行政流程,进一步向卫生署呈请处置办法。经过层层递转,卫生署最终明确了黄弼卿案的处置程序,对黄弼卿案作出了裁定。

概而言之,中医黄弼卿在不知患者所患何病的情况下,在患者小腿上注射了四针“可拉命”、一针“痛必灵”后,患者死亡。南通县卫生院认为中医师使用西医医疗器械注射西药违反了相关中医师执业的法规,进而函请南通县中医师公会撤销黄弼卿的会员证书,并函请警察局取缔其营业,同时将事件见诸报端,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南通县卫生院的处置引起了南通县中医师公会的抗辩。江苏省卫生处和国民政府卫生署均介入该案,并对中医师的行医边界、南通县卫生院的行政职权以及对该案处断的合理性进行依法裁定。

三、黄弼卿案争论的焦点及其分歧产生的原因

黄弼卿案的焦点之一为南通县卫生院的权力边界,即南通县卫生院是否越权管理,有无滥用职权。在具体相关的权力归属、权力边界和权力执行三个层面,双方理解均存在分歧。中医的执业边界是黄弼卿案的另一个关键点。围绕中医是否可以用西医的方法进行治疗和是否可以注射西药,形成了明显对立的两种观点。以上两个争议的产生主要基于对法规理解的差异以及有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规进行解释,这一点在中医一方表现得更为明显。而法规条文之间的冲突也确实提供了这样一个抗辩的空间。

在黄弼卿案中,虽然双方观点有对立,诉求有差异,但是双方均基于“法规”进行论争。问题在于双方运用同一法规,却得出了迥异的结论。除了自身的利益和南通当地中西医力量相当外,双方认知分歧是论争产生的重要原因。南京国民政府关于中医使用西法行医的禁令早已有之,报刊也曾登载。但是这些规定中医界似乎并不认同,更谈不上遵照执行。相关规定屡次引起中医界质疑。在黄弼卿案前后,江苏南通的陈寿民曾就中医禁用西药提出质疑。

相关纲要、法规条文的相互抵触造成了南通县卫生院职权的模糊性。南通县中医师公会质疑南通县卫生院的管辖权也是事出有因。关于中医师禁用西药的相关规定,法规虽然很明确,但是否予以执行,双方却有分歧。事实上,通过的法案是否执行,在行政机构内部各方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总之,各项法规关于对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界定的相互冲突,中医用西药的禁令是否已落实的可探讨余地,为中医师公会的抗辩提供了空间。当中医遭遇生死存亡的困境时,这些法规之间的彼此矛盾和冲突成为中医师抗辩进而赢得生机的机会。中医抗争的策略主要是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自身存在和自身行为的合理性。在黄弼卿案中,南通县中医师公会就是利用这一法规之间的冲突,以“不知道”“不清楚”等来规避责任和质疑卫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南通的中西医发展皆渊源深厚。也正因此,当中西医之争再起时,矛盾也表现得更为激烈。总之,黄弼卿案的发生,根源在于中医群体不愿接受“中医不能兼用西药”等相关条款的限制,而法规之间的相互冲突以及提案通过但实际落实存在不确定性,为中医群体利用法规的冲突和漏洞提供了机会,江苏南通中医发展的基础以及中西医之间的力量抗衡最终产生了中医师公会质疑卫生院的行政处置权和处置措施的后果。

以黄弼卿案为契机,中西医之争的核心从过去对中西医优劣的探讨、中医要不要存续以及中医教育要不要发展等问题,转变成为对中医各项行为以及卫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论争,行医边界、卫生行政权边界、中医教育权问题均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讨论。 江苏南通中西医势均力敌的场域、新的中医师公会成立试图有所作为的背景以及黄弼卿案在特殊时间节点的发生,共同促成了中西医之争案在地方社会的上演。

 

摘自《南昌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