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翁有为,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李想,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清末民初之际,继承案件审理跟随社会变动表现出了非常明显的现代性特征。江苏因其独特的地理、经济与人文优势,现代性在民初江苏省体现得尤为突出。在江苏省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民众在诉讼过程中的思想进步、个人在案件审理中的地位提升以及基层司法权收归国家等等,都是现代性的体现。这种现代性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国家社会缓慢革新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