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恒全,历史学博士,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教授;许欣,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历史系博士研究生。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秦至西汉前期存在着“税田”和“税产”两种田税的计算方法。这两种田税的计算方法反映着同一种田税的征收方式,即在一定的税率下,田税按农作物的实际产量征收。但实际产量每年是不同的,因此,田税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西汉后期,田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但田税仍然是按实际产量征收的。东汉章帝时,进一步完善了应税田地的统计制度,但并没有改变田税的征收方式。从岳麓书院藏秦简《数》和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的相关例题看,在田税的计算和征收中,并不涉及亩产量的问题,而在现有文献中也没有发现标准亩产量和田租定额的证据,说明秦汉田税不是定额税。按土地面积征收的田税和刍稾税,与按户征收的户赋和户刍,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税,每户都征收相同数量田税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因此,秦汉田税并非按户征收。东汉末,田税征收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按实际产量征收的浮动税变成了亩收固定数额的定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