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正建,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敦煌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100101。
【摘要】唐代的格有两种类型:制敕编辑类和非制敕编辑类。前者因带“敕”或“年月日”的不同而有多种体例,后者体例单一,是有司将所拟定的相关规则或标准按类别逐条呈现。两种格在唐后期都有编纂,尤其后者编纂频繁。制敕编辑类格在唐后期一方面向格后敕、编敕转化,另一方面向刑部格演变;非制敕编辑类格在唐后期的作用范围日益扩大,逐渐成为格的主体。到宋代,只剩下非制敕编辑类这一种格,且因其含有规则或标准而被定义为“设于此以待彼”。学者论述唐格时不能只关注其中的一种而忽视另一种,才能避免出现议论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