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亦冰,历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讲师。北京,100872。
【摘要】北宋熙宁、元丰年间,宋廷对财政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调整,通过出卖铜铅监场、牧监等方式,储存了大量钱物,由朝廷支配用度,是为“朝廷封桩钱物”。至于常平、免役等新法收入,起初多用于青苗借贷、供给吏禄等特定支费,并未纳入朝廷封桩范畴,直到熙宁八年以后,宋廷方才定额起发这部分钱物,并于元丰年间专设库藏封桩。两类钱物管理方式的差异,反映出王安石与宋神宗“理财”理念与实践的分歧:前者意图“开合敛散”以抑兼并、养吏士,后者则视其为“富国强兵”的基础。随着新政逐渐由神宗主导,新法钱物的用途与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北宋末年,部分臣僚认为“朝廷钱物”的封桩与征调,破坏了祖宗之法,并将其归咎于王安石,未必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