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吕成震,历史学博士,鲁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山东,烟台,264025。
【摘要】在明初国家政治体制变革的过程中,都察院通过按省分道的方式,加强了对地方监察机构的统属关系。十三道与地方布政司一一对应,垂直管辖所属地方刑名等事务,并带管在京及直隶府州等衙门。都察院十三道在复核地方案件以及直接审理在京案件的一般运作中,皆按照告人之名籍分道处置,而在参与重大案件会审时则另有专司负责。随着都察院审理案件的减少以及御史差职的渐重,御史一人兼管数道成为普遍现象。万历时期,〖JP2〗朝廷规定以河南等六位掌道兼管十三道,将兼管现象彻底制度化。十三道从分设到兼管的制度演变,体现出“道”这一机构逐渐从地方事务的直接管理者转变为朝政决策的协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