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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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中原地区的城隍文化建构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3期 发布日期: 2022-01-03 浏览次数:

明清时期中原地区的城隍文化建构

作者:张民服,李颖骅;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城隍祭祀在明清期间被纳入国家祀典。中原地区官方利用城隍文化维系封建法律和道德观念、制约官吏、警戒百姓。随着城隍信仰逐渐世俗化,民众赋予其更多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职能,城隍成为民众参与政治空间的一种方法。明清时期中原地区官民对城隍信仰的建构,使其范畴更加丰富,形成了独特的城隍文化。

城隍信仰在我国历史久远,明清时期达到鼎盛时期。明初朱元璋将城隍祭祀列入国家祀典,朝廷对城隍祭祀进行了系统化规定,如官员上任、升迁必先敬谒城隍、每年春秋合祭城隍与风云雷雨山川神、祭厉邑坛主城隍神等,城隍神地位得到空前的提升。清代比附明代祭祀城隍。以黄河中下游地区为主体的中原地区与城隍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有密切关系,城隍文化在中原地区的演变与发展尤为显著。中原地区的地方官吏在迎合最高统治者对城隍的尊崇和倡导的同时,也利用城隍文化维护地方的管控与治理,采取各种措施,强化城隍文化原有内容或赋予城隍文化新的内涵。信仰城隍的民众,也利用朝廷对城隍的尊崇,将民间的其它信仰杂糅其中,城隍文化的内涵不断丰富、发展。本文以明清时期中原地区与城隍相关的社学、乡约、救灾、赈灾、司法、诉讼、合祀、淫祀等现象为例,探讨明清时期中原地区官民对城隍文化的共同建构。

一、城隍文化中丰富的教化内涵

城隍神作为地方保护神本身并不具有教化百姓的职能,但明清时期随着城隍祭祀列入官祀,每岁与其相关的祭拜络绎不绝,祭祀期间民众也围绕城隍开展各类活动,城隍庙成为城镇以及周边乡村官民生活中频繁进出的场所。地方官员利用城隍的影响力,将社学、义学以及宣讲乡约圣谕等地点设于城隍庙内,在利用城隍庙加强地方治理的同时赋予并强化城隍的教化作用。社学是古代农村启蒙教育的一种形式。明清时期各府、州、县皆立社学,以教化为主要任务。一般情况下,社学在城市或乡村有自己独立的场所,在中原地区,城隍庙则成了开展社学的重要场所。社学中的学习对象多以儿童为主,将社学设于城隍庙,生徒们在学习社学所规定的知识之外,长期置身城隍庙之中,耳闻目染,自然就会对城隍神有所了解,加之参与祭祀城隍的活动,或多或少就会受到城隍文化的影响。乡约学习的对象则是更为广泛的民众。乡约制度具有教化百姓、稳定社会、约束不规的作用。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乡约制度,借助了城隍神的威力,使乡约与城隍产生紧密的联系。中原多地均将乡约所设在城隍庙中,一些地方官员在城隍庙中进行乡约的宣讲仪式,审理乡约中的善行恶行,借助神道观念移风化俗。

二、中原地区城隍文化中救荒赈灾内涵的强化

城隍作为地方保护神,承载着保佑一方土地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功能。明清时期,中原多地官员将用于积谷备荒、救济赈灾的常平仓、社仓、义仓、预备仓等常设置在城隍庙内及其周边,既利用城隍神的威望方便收粮、管理,也进一步强化了城隍文化中救荒赈灾的内涵。地方官吏将义仓设于城隍庙,城隍的救荒赈灾功能也与乡约制度中的内容契合。乡约制度和义仓相结合,用仓收粮的机会,组织乡民宣讲圣谕,并依照乡约对乡民进行奖惩,通过义仓的方式传递其教化的思想。更有地方逢凶年灾荒在城隍庙设置粥场,赈济民众。明清官吏在城隍庙设粮仓积谷赈灾,在潜移默化中将城隍威望和赈灾救济结合,使民众产生敬畏感,不听从管理的逆民被罚米入义仓,顺应乡约规则、听从政府管理的民众荒年能在城隍庙得到救济。利用城隍信仰进行奖惩,也在客观上达到了劝善惩恶、整饬社会秩序、维护统治稳定的效果。地方官员在城隍庙开仓赈灾,一方面突显了城隍神的威灵,使普通的救灾行为,增添了无限的神圣性,另一方面体现了城隍神与统治者的意志一致性,彰显统治者地位的正统,以及“爱民”“仁政”的救灾理念。由此,城隍文化中城隍神作为保护神的功能得以延伸,进一步演化为城隍神具有救济赈灾功能。

三、中原地区城隍文化中司法职能的强化

明代初期,城隍参与断案的事迹出现在方志中。明清官方赋予城隍神监察地方官吏的职能,继而城隍参与司法断案的职能进一步得以强化。古代地方官员既要处理行政事务,也承担司法审判工作。而民间传统观念中城隍神本是神界设立的地方守护神,普通百姓礼敬城隍,以求得庇护。地方官吏则将民间基层的司法、诉讼的实践有机地与城隍崇拜相结合,在案件多发时便会考虑求助城隍。例如,官吏遇到疑难案件时,借助城隍威严,在城隍庙中审理案件,利用当事人惧怕城隍惩罚不敢弄虚作假的心理,查明案件事实。此外,城隍神还具有与地方官员共同承担一邑之中伸善抑恶、澹灾兴福的责任。

四、合祀与中原地区城隍文化范畴的扩展

明清时期,城隍列入官祀,城隍祭祀由此系统化、正规化,成为中央对地方管控的一种形式,城隍神的人格化不断削弱。洪武三年取消城隍诸神的封号,城隍庙的建筑亦仿照地方官署的等级、规模及其什器配置,原先的城隍塑像则以木主牌位取代。民间祭拜城隍与官祀不尽相同,出于祈福的功利心,民间对城隍的理解更加世俗。城隍神必须具有福佑生民的各种具体功能,在城隍庙所供奉的神位上,也出现了众多能为民众带来现实生活利益和精神慰藉的人格化的神灵。尤其明中期以来,中原多地城隍庙经过不断重修,不仅出现了官方禁止的城隍神像,也逐步出现了其它神合祀现象,这是城隍神功能扩展、泛化的具体表现。首先,在城隍庙中出现了大量的官民合祭现象。城隍庙中合祀土地神、龙神、刘猛将军甚至包公、皮场公等人物的现象在中原地区相当广泛。其次,在城隍庙中出现了大量的民间淫祀。明清时期,国家有明确规定不得擅自祭拜淫祠,但在中原地区城隍庙中出现了大量的供奉民间信仰的神灵,淫祠合祀于城隍神庙的情况屡有发生。再者,在城隍庙中出现了地方名臣的合祀。明清时期虽对淫祀有严格的规定,但对有功于国家的忠臣烈士仍加以祭拜,中原地区城隍庙中合祀的地方官吏多为明代受民众爱戴的地方官员。

五、结语

古代中国上层意志往往无法直达基层社会,统治阶层运用政治手段和精神手段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精神手段多以体系化的神灵信仰控制百姓的思想。城隍文化在明清时期达到顶峰,这和统治阶级的重视并将其加以利用有密切关系。城隍神作为神灵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即具备安定地方的神性,明清时期城隍纳入制度化的祀典崇拜,城隍庙代表政权统制的所在,官祀城隍是朝廷意志在地方的象征,城隍信仰不仅得到官方认证,也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中原地区受中央的管控力最强,中原文化长期居于正统文化地位,对偏远地区具有较强的辐射力,因此明清时期城隍文化在中原地区的发展演变具有较高的探讨价值。

明清期间随着社学、乡约制度的推行,城隍被官方赋予并强化了教化百姓的功能。社学、乡约作为用于启蒙、教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其活动地点设置于城隍庙中,民众长期频繁地在城隍庙学习听讲,进而对城隍文化耳濡目染,城隍掌管一方事务的形象深入人心。官方继而增强城隍救济百姓的功能,在城隍庙设义仓粥场,即肯定城隍的威严又借城隍神彰显统治的正统地位,利用城隍信仰在客观上达到了劝善惩恶、整饬社会秩序、维护统治稳定的效果。官吏将民众日常生活中的司法诉讼与城隍崇拜相结合,在遇见疑难案件或案件多发时求助城隍,借城隍威严维护地方秩序。民众认可城隍的司法断案功能,一方面忌惮城隍威严服从地方治理,一方面遇到无法伸冤的不公事件时寄托于精神世界向城隍神控诉。政府利用城隍文化整顿地方吏治,起到维系封建法律和道德观念,制约官吏、警戒百姓的功用。

城隍文化兼容民间与官方的双重要素,在二者交叠的模糊地段亦有不同立场的各自表述。这体现在城隍文化的合祭与淫祭中。官方将与地域相关的历史名人以及能彰显忠孝、仁政爱民的官吏合祭于城隍庙,在管控力有限的基层借城隍的神性巩固统治的正统,在潜移默化中教化引导百姓,维护社会安定。被官方赋予其功能的同时,城隍文化融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各有所求的百姓赋予了城隍更多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职能,认为城隍可以惩戒贪官及保佑风调雨顺、粮食丰收、身体健康等。

 

文章摘自《郑州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