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历史文摘

明代卫所军户原籍田产处置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2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2-03-23 浏览次数:

【作者】吴才茂,凯里学院人文学院。

【摘要】“成化二年转批粟文海田地合同”是清水江文书目前发现最早者。由于明代清水江文书极为稀少,从已见文书来看,所涉多与卫所、土司等制度相关,因此,对明代清水江文书的精读与细研尤显重要。这件合同中的永安乡,经考为湖广会同县辖下乡村,由此可知,文书虽然发现于清水江流域,但所涉事项并非卫所军户抛荒屯田,实系卫所军户在原籍的田地。这件合同签署之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卫所军户与原籍军户军役纠纷与分担问题。经原籍州县的介入,卫所军户在原籍的田地,正式转批在粟文海、粟文江名下耕种,并由其缴纳秋粮。这样,卫所军户在原籍之田产,就被合理合法地处置了。

清水江文书的发现与研究已超过50年,起初仅限于锦屏一县之地,自2006年起始,大规模的文书征集工作在锦屏、天柱、三穗、黎平、剑河、台江等县渐次展开。目前清水江文书入各县档案者,共计21万余件,然而,发现最早者仍为明成化二年(1466年)的一件转批田地合同。这件合同系由天柱县档案局于2010年从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覃献忠家征集而来,极为珍贵。

一、合同移录与故事梗概

  这件合同系由毛笔黑墨书写,上钤盖3方相同之官印,正方形,九叠篆文,共计23行,每行字数从3-54字不等。细绎这件合同的字面意思,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永安乡某地人覃细仔,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被垛集入卫所为军,离开了永安乡,至卫所当军之后随营居住,而在原籍耕种的田地就抛荒了。天顺六年(1462年),不知出于何故,其后裔回到原籍永安乡老家,寻认产业,但被时任里长粟文海等隐瞒强占,致使无果。覃家显然不会善罢甘休,至成化二年,覃家之覃邦礼和覃必亮两人,就此事上诉至会同县衙,知县差派里长粟添隆、老人梁汉方作证,联合本甲之人,指认出粟文海等人隐瞒侵占覃细仔名下田地的事实。里长粟文海把这些田地退了出来。然后由“里老、邻祐”作证,再把这些田地“转批”与粟文海、粟文江耕种,书立了这件“转批”合同,并详细开列了田地数与四抵。从此,粟文海、粟文江负责管理、耕种与秋粮缴纳。

这件合同以“永安乡”开篇,这种以地名开头的文书,是明代文书的基本格式之一,已发现明代清水江文书,也继承了这种格式。揆诸史籍,永安乡在宋、元、明三代,分布于全国各地,例如:宋代就有黄冈县永安乡,襄城县永安乡;元代嘉禾县有永安乡;明代也有南乐县永安乡,昆山县永安乡,等等。值得庆幸的是,该合同上钤盖有三方相同官印,经鉴定系“会同县印”。确认系会同县属之后,仍须文献进一步证明。目前所见较早的文献是洪武《靖州志》。另从其“县境之图”来看,永安乡在东,但记录极为简略。记载较为详细的是嘉靖《湖广图经志书》。较之明初,嘉靖时期会同县的乡级设置,由8个变为10个,析分出三田乡和上洞乡。至清代,乾隆《会同县志》对会同县所辖“里镇”也有记载。对比明清两代会同县的乡级建置,在盈缩上有变动,清代少了上洞乡、下洞乡,而远口乡从七里变为六里。由此可知,县西的上洞乡,远口乡第七图一里,县北的下洞乡,成为新建天柱县地。

明清两代的永安乡在会同县东。而合同发现地在今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距离文中远口乡(今天柱县远口镇)不远,这一东一西,永安乡断然不可能是现在的坌处镇抱塘村。再检阅《湖南省会同县地名录》,也有说明。由此可知,明清时期永安乡和丰山乡合并为团河公社。至此,合同中的永安乡在何处,已可一目了然,即明代属于湖广会同县永安乡,在今湖南省会同县团河镇。

二、是屯田还是民田?

 明初为了实现卫所之间的相互牵制,在屯田分配上往往犬牙交错,本省卫所屯田远在隔省之现象较为普遍。贵州境内卫所绣错于湖广境内的屯田并不少见。另外,明代军屯不仅各卫犬牙交错,而且还经常与民田交相混杂,这为军民互占田地提供了便利,也给地方官清查军民田地互相隐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若借此判断这件合同中的田地可能是屯田,有其合理之处。

然而,这件合同中所开列的田地,是屯田还是民田?细读合同内容,是民田而非屯田可一目了然。屯田是卫所军户耕种的田地,而卫所军户原籍田产与民田一样,由家属决定怎么处理。若原籍无人,则可托管或出售、出租。但是,目前相关之研究成果,或因永安乡在何处的问题未能准确稽出,故而一致认为是屯田。

众所周知,明代卫所中虽有工匠,但要单独立籍,称为军匠,当然也有极少量的匠籍。从合同字面意思来看,此话意思非常明确,即覃细仔于洪武二十二年垛充为军,随营住居之后,其原籍耕种的田地荒芜,换言之,覃细仔原来应为民户,垛充为军后,原本作为民户时耕种的田地可能就抛荒了。因此,这些田地不是屯田,而是民田。实际上,如果细读合同中所开列之田地,可发现覃细仔原籍共有9处,每处均列有详细的“计种”。

贵州境内卫所的一分屯田究竟是多少亩?明制规定:“每军受田五十亩为一分。”具体到贵州境内的卫所则有差异。因此,由于喀斯特地貌的地理环境,贵州屯军无法多占田地,一分屯田仅18亩。至于清水江流域,湖广都司下辖五开卫隆里守御千户所曾于成化十九年(1483年)清查屯粮,有记载。从镇抚到正千户,其所占田为19~26亩之间。另外,从中可以看到屯田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子粒”,亦即一般所谓“屯粮”的承纳问题。明制对此有规定,起初一些地方军屯“税粮与民田等”。建文四年(1402年)朱棣上台,宣布“每军田一分,正粮十二石”。此后永乐、洪熙年间屡次诏减,直至英宗时“正粮子粒一十二石,给军食用,不必盘量,止征余粮六石。”因此,明代屯粮定制,洪熙之后只需缴纳余粮六石是可以肯定的。至于会同县的屯田,这件合同中的65亩若为屯田,其税粮至少为8石4斗5升,而合同中写明其税粮仅1石6斗7升,与屯田税粮相差甚远,断不可能为此期一分军田的屯粮数。因此,这件合同中的65亩田地是民田。

三、卫所军户原籍田产的处置

  实际上,这件合同背后涉及的是原籍军户、原籍州县、卫所军户甚至卫所军户所安插的州县之间关于军役负担的问题,反映的是卫所军户处理原籍田产与州县军户以其军户身为自身争取权益的事实。

覃细仔洪武二十二年至何卫当军,这在合同原文中有明确记载,但因合同穿孔而脱落了两个关键字词,以致目前尚无法证明其去了何处,但其被垛集成军,是非常清楚的。垛集,是明代征发民户为军的方式之一,垛集的时间和地点比较集中。明代垛集分为两种:一是民户家男丁数量达到标准,直接将本户转为军户,抽丁从军;一是在二户的男丁数量之和达标时,由二户共同承担一个单位的军役,男丁较多的户出军,即正军军户,另外一户为贴军户,主要负责供办军装。明代湖广、贵州等地曾经是垛民为军,或分派有垛集而来的军队。而洪武二十二年、二十三年湖广大练兵,实质上是在湖广垛集大量民丁为军。这时,贵州和云南境内有许多新的卫所成立,垛集的军丁有不少被派遣到贵州和云南,另一部分则用来补充湖广都司所属卫所卫军的不足。贵州卫所设立于洪武二十二年、二十三年间者,有龙里、清平等八卫军“多湖广人民三户垛充”。因此,为稳定西南局势,从湖广地区垛集民丁补充贵州新设卫所提供了重要的屯戍力量,贵州都司的垛集军全为湖广人民。覃细仔原籍湖广靖州会同县,正在这次湖广大练兵的范围之内。因此,覃细仔很可能就是在这一波湖广大练兵的背景之下,被以垛集民丁的方式,编充军伍的,随后编入贵州境内卫所的旗军之中。

明代军户制度规定朝廷在发给军士月粮的同时,要求军户家属为军士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作为月粮的补充,这种补贴财物被称为“军装盘缠”,简称“军装”,由军士家属直接供送到卫所。这种军士家属可称之为原籍军户,原籍军户与卫所军户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赋役形态上,卫所军户承担军差致纳屯赋自不待言,原籍户丁平时则服民役、纳民赋,与一般民籍无异。但另外却又多了对卫所军户补役、帮贴的义务,也就是在卫所缺丁时由原籍勾补户丁继役,军士赴卫时由原籍户丁供应军装、盘缠,平时则对卫军提供经济上的支援。但是,由于缺少规划,明初卫所军士调动频繁,使相当多的军士日渐远离原籍,给军装的供送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保证这种给予在卫军户的优待,宣德四年(1429年)曾有敕令。

不过,由于军户地位下降、流民大量涌现等原因,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遇到很大阻力。州县出于自身考虑,往往视之如具文,不予理睬。在卫军户为了自身利益,很有可能会回原籍讨取军装,特别是距离较近者,更容易回籍。这件合同中“天顺六年回籍寻认产业”的说法,应该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而原籍军户为了规避军装,可能会采取各种规避手段,如贿赂胥吏、变乱籍贯等。为了应对这种情形,正统以后出现了一些新的规定与特征。

回到这件合同,为了使卫所军户原籍田产的处置合法化,在文书书写的遣词造句上,颇费周章,尤其“田地抛弃”一词的使用,表面上否认州县军户身份,是民间私下转移田产,实际上是相应的军户身份也实现了转移,这在制度上当然是要严禁的,但有了“抛弃”为托词,亦勉强能搪塞过去。从这件合同的行文,可勾勒出卫所军户原籍田产处置的程序。因此,所论合同呈现的历史真相,结合明代卫所制度可知,是卫所军户、原籍军户、原籍州县、原籍里甲人等为了规避军装供给,以当时看似合理合法的方式,巧妙地把卫所军户在原籍的田产处置了。当然,这件合同只交代了粟文海、粟文江耕种并负责秋粮缴纳等问题,至于耕种后的其他义务,并无显示。根据明代制度,原则上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政府定期给予军装,二是耕种人承担军装供给,通常而言,后一种可能性更大。回到这件合同,应该是粟文海、粟文江在耕种的同时,承担了军装的供给。

四、结语

清水江文书目前所见最早者,是这件“成化二年粟文海转批田地合同”,其来源地虽然出自当今贵州省天柱县坌处镇抱塘村,但它是随着覃氏家族的迁徙而移动的文书,其所述田地“转批”之事并不在抱塘村,而在湖广会同县永安乡。众所周知,清水江文书向以“归户性”著称,并特别强调文书征集的在地保护原则,这种“归户性”作为一种文书研究的方法而备受学者重视,借之亦产生了诸多研究成果。然若仅限于此,尚显不够,因明代以来各地人群移动较为频繁,如何才能准确地“归户”,是值得研究者特别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文书研究在强调 “归户性”的基础上,更应该考察该户祖先在明代以来的居住变动情况,这样才能精确定位文书所述事件的真正发生地。

 

摘自《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4期,原文约16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