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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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洲田与芦课制度的运行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3年第2期 发布日期: 2023-07-05 浏览次数:

【作者】徐斌,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明初,在镇江至九江的江洲上就近砍割芦苇,由工部执掌,以上供物料的方式供应朝廷之需。由明迄清,长江中下游的江面芦洲经历三次重大制度调整:第一次,弘治元年(1488),主要针对镇江至九江段芦洲。南京工部设立芦政主事,在剥离各类芦洲后,对大部分芦洲征收芦课,正式确立芦政制度。其间经历芦柴的折银化等过程,芦洲之征亦从上供物料转变为;第二次,嘉靖二十七年(1548),朝廷重新整饬芦政体系,芦课以原额的方式仍由南工部执掌,其他大部分芦洲租课上交户部管理,充作边用,此次清查涵盖整个长江中下游江面芦洲,在此过程中,洲”变为“洲田”,但由于芦洲仍然保持着官有属性,芦课的“租课”性质并未改变;第三次,自顺治三年(1646)开始,芦课在江宁芦政衙门专司与地方官征解藩司间数度摇摆,至康熙十年(1671),最终形成全归户部管辖,由地方官征解藩司的格局,芦课由转变为杂赋

明代有芦课的开征,终清一代仍征收不已。以其名称所指,初衷是针对芦苇的征纳。清时之芦课,已经演变为对洲田这一特殊田土形式进行的课征。以芦为始,却不限于植芦,这种名实移位的现象在明清赋役制度中实不罕见。

一、明初芦政的三个基本面相:征收范围、芦洲属性及多系统征收

清代芦课主要在长江中下游流域开征。清时之芦课沿袭自明代,当从明代芦课的开征论起。

嘉靖年间曾任南京工部营缮司员外郎的王侹编有《洲课条例》一书,于明代前中期的制度多有追溯,以实物和徭役方式供应政府所需,除户部外,朝中各部均卷入财政管理,有各自的独立利益,此为明初赋役制度的主要特征。洪武朝将芦苇单纯作为燃料,负责砍收芦柴的任务主要派给里甲以及巡检司的弓兵,以上供物料的方式供应工部烧造之用,正是这一特征的反映,条例对此进行追述,便是将此视为工部芦政之制的滥觞。洪武时期的首都位于南京,就近于江中诸洲砍割芦柴,这应当才是日后芦课仅在长江中下游征收的主要原因。另据万历《大明会典》记载,洪武时期卫所系统也参与到江洲上砍割利用芦柴之中。卫所使用芦柴烧造以完成修理工程,仍属工部的职责范围,因而会典将此条记于南京工部营缮清吏司项下。

砍收芦柴的地方是“新生烂泥官洲”等,这是在基本征收范围之外明初确定的又一重要原则,即芦洲乃“官洲”性质属于王朝国家所有。众所周知,山林川泽在朱元璋的理念中归属于国家,本身就是水域一部分的江面沙洲被划入“官”有的范畴,正是其统治理念的正常反映。在赋役征收体系中,明初并没有“洲田”的概念,相反,“洲”与“田”有着严格的区分。不过,江面上的沙洲并不全是只产芦柴的芦洲,其中还有一些已经开发,上有成熟田地甚至形成聚落的沙洲。质言之,江面上的沙洲有纳“芦柴”者,亦有缴“田赋”者,沙洲上的田赋纳入王朝的田赋征收系统,由户部掌管,芦柴则归入由工部具体运行的科征系统。“洲”与“田”之外,江洲中又有属于卫所军屯的“地”。长江中下游的某些沙洲被拨与附近的卫所,亦是时有发生之事。

征课之芦洲乃官洲性质。芦洲被皇帝钦赐以后,进一步分化出脱离南京工部和卫所以外的官产以及寺产与勋贵私产这类民业,初期只是以其所产芦苇,供应各个机构或私家燃料之需。因而,上纳工部的官洲虽然占据着主体地位,但只是江洲中的一部分,在占有形式上,明初江洲既有官产,亦有民业,在赋役征派中又归属工部、户部及卫所等不同系统,这种状况深刻影响了芦课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由于早期征纳之芦洲未经开发,人们对它的利用仅限于芦苇,在某种意义上,洲即是芦,芦即是洲,芦与洲甚至可以混为一谈。另一方面,在刚经历战乱不久的明初,与抛荒的土地相比,这些长满芦苇的江中沙洲显然不是人们热求之地,反而会额外增加上供物料的负担,因而,王朝国家所有的观念在此时更多停留于名义层面。

芦洲属于官洲、征收范围的限定以及江洲上赋役征收的多系统状况,正是明初在征收芦柴中所确立的三个基本面相。三者中,征收范围的变化最为直观。洪武时期的工部在“下自镇江,上至九江”的长江芦洲进行砍割,除九江外,基本上局限在京师直辖的沿江一带,留守五卫也仅在“江北”砍收芦柴,范围远不及清时之广。迁都北京后,芦柴并未就此停征,职责归入南京工部名下。至弘治元年,范围有所扩大,但仍未超出原有的府的范围,没有扩及上下游一带。是年,明代正式确立芦政制度,征收范围大致仍没有脱离明初确立的南直隶等有洲之府。

嘉靖年间,黄州府黄梅、广济二县以及蕲州卫已负担一定数额的芦课,湖广地区的芦课征收自此正式见诸记载。万历《大明会典》中的记载亦与之几乎重合,此后至明王朝覆灭,征收范围大致固定下来。到了清代,芦课征收范围又进一步增加,与明代相比,除原黄州府、蕲州卫外,在行政单位上又增加了武昌府、黄州府、德安府、荆州府及黄州卫;在地理分布上,不仅是长江,包括汉水以及湖南常德府、岳州府等洞庭湖区中的芦洲亦被纳入征收范围。

由此可见,明初在长江中下游的江洲上就近砍割芦柴,从以京师直辖地区的江洲为主逐渐蔓延至清代整个中下游的江面以及汉水、洞庭湖等部分水域上的沙洲。芦洲的“官有”属性与赋役征收的多系统状况,则隐藏在征收范围变化的背后,对芦政制度的运行产生影响,导致征课体系的调整、征收对象的变动以及不同人群对于芦政制度的利用并对其调整产生作用等变化轨迹。

二、多重制度影响下的芦洲:明中期以后芦课征收体系的变化

永乐朝迁都北京后,南京工部继续维持芦柴的征收,但相对洪武朝,一段时期内的需求量有所下降,洪熙元年(1425年),曾经减免30%的征收量。正统、景泰、成化年间,将作为上供物料的芦柴进行折银征收。折银化,意味着上供物料逐渐脱离实际上的芦柴本色供应,虽然仍是围绕着芦苇,却也开始与之渐行渐远。在州县层面上,这一现象带来朝廷始料未及的两个后果:其一,地方州县不再实心砍割芦柴,而是将芦课银进行摊派。其二,因为只是交银,征收范围便可以扩大至不产芦苇的府内其他州县。

对南京工部来说,如果征收到足够的芦洲课银,通过市场购置柴薪,尚不至于造成困扰。然而,“本部每年成造修理船只房屋什物等项,动以万计,中间支用,皆仰给芦课折银支用,必须稍存盈余以补其缺”。工程对于时间的要求,导致短期内需求量的剧增,加上征收周期等原因的影响,课银不足以应付这种局面,依靠市场的做法受到局限。另一方面,市场与芦洲的官有性质之间存在不相容之处,官洲并不允许普通民众随便上洲砍割,在一定程度上又使价格较低的燃料进入市场受到限制。在多年欠债置办柴薪以保障工程之后,铺行、窑头人等都被拖累。这种三方均受损失的局面,直接损害南京工部的部门职责与利益,他们便将困境的矛头直指地方州县的不作为。

地方州县与南京工部之间的不协调,实根源于制度本身所蕴含的内在矛盾。面对这种状况,南京工部出于职责所系以及部门利益的考虑,极力维护产芦洲场,以保证作为本部门主要经费来源的芦课之稳定。卫所军人与民人利用各赋役系统间的空隙来占夺洲场,这属于游走在制度边缘的做法,明代藩王等勋贵群体依靠特权奏讨洲地,则是为明代制度所允许。

洲地被卫所与民人占夺,为藩王所奏讨,当然不是弘治、万历等年间才出现的现象,南京工部辖下洲场的流失,正是弘治元年芦政制度得以确立的主要原因。初登大宝的弘治帝发布诏书,南京工部得以整饬自洪武开始征纳芦柴以后百年间芦洲上所出现的各种矛盾。整顿的目的,正是为明确与强化南京工部在江洲上的主导地位,具体措施主要有:其一,设立专官督理芦政,其二,明确各科征系统间的边界;其三,南京工部更以洲场坍涨不定,需要“新生别洲”补充“旧额洲场坍塌者”作为理由,获得新生沙洲的管辖权。

奏准后,芦政制度正式确立,南京工部在江洲上的主导权得到强化,面对各方的觊觎,他们屡屡利用所确立的条例原则加以维护。除原本的烧造等支用之外,还被用作皇室和皇帝本人的开支,这一用途为南京工部掌控江洲提供了绝佳的名义。然而,随着芦洲开发的不断深入,南京工部的主导地位日益受到挑战。

三、南京工部的芦洲管理及其变动

洲场不同于固定熟田,对于成熟土地,官府确定面积及田赋数额后,并不需要再对土地本身进行过多监管,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征税关节,与之相对,芦洲的坍涨不定则要求官府能切实掌握现有洲场及其变动等实际状况,这便对官府的监管能力提出挑战。面对这一状况,南京工部设专官巡查,并试图仿照成熟土地上的管理方式,攒造洲册,以册籍管理洲场。弘治初的洲图类似于土地上的鱼鳞图册,以绘图的方式加以完成。

洲册的编造目的,更多的则是为切实掌握变动不居的洲场,由于洲场属于官有,需要明确的就不是土地与人户的结合,而是具体管理的地方某衙门,浮生于江中的芦洲常处于各州县的交界模糊地带,消长不一之中又经常移动位置,因而,具体位置何在、划归哪个地方衙门管理等信息,便显得尤为重要。南京工部要求有洲衙门所造的册籍有三种,一是洲图文册,二是交给芦洲佃户的由帖,三是收银文簿,记录本衙芦课征收情况。并且与五年的丈量周期相配合,各类洲册五年一更造,以反映洲场的变化情况。其中,由帖交由佃户收执、收银文簿由州县(卫所)掌握,洲图文册则一式三部,由州县(卫所)、府与南京工部三方各自收执。可以说,以图册的方式管理洲场,某种程度上便利于南京工部的管理。然而,如同其他征税册籍一样,攒造洲册的做法并未坚持太多,弘治年间所造洲图逐渐脱离南京工部及地方官员的掌控。

洲图中所要登载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洲地的种类。之所以区分洲地种类,是由于各方对于洲地的争竞。无论是作为燃料还是作为手工业原材料,芦苇本身的价值都有所提高,更为重要的是,经过多年开发后,众多产芦洲地已经垦成田土,不只是生长芦苇,而可进行布麦种稻等农业种植,相对于成熟土地而言,这些田土只是征收芦课,比起同样面积的土地赋额要轻不少。

随之而来的是,芦课从单纯的芦柴,转变为对洲地的征课,从上供物料中对“物料”的强调,转变为强调洲场的“土地”,芦课的性质从上供物料转变为“课”,并且因为洲地的成熟程度不同,而有着轻重不同的课额。在赋役的意义上,“洲”已经逐渐演变为“洲田”,而这正是洲册编纂的内在原因。芦洲课则的逐渐多样化,与嘉万时期简化田赋征收等则的变化趋势刚好呈现出相反的方向。这种逆流而为的做法,要求南京工部不仅要了解整片沙洲,而且还须细致到沙洲上每一片具体洲地的状况,如若无法做到,“洲田”无疑将重演土地上曾经出现过的弊端。原本是为征课的相对公平而划分芦地等则的做法,实际上成为逃避较高课额的借口,明初以降发生在土地上的故事还是再次发生。

洲册若能周期性攒造,将会为南京工部掌握洲场的实际变动情况、制定具体的征收课额提供依据,当然也对掌控芦洲上不断增长的巨大收益提供便利,但恰恰是这一点遭到“豪民猾吏”的“阴用其奸”。自弘治年间清查洲场,直至嘉靖年间,南京工部征收的芦课银大致每年维持在二万七千余两左右,客观上形成芦课“原额”,洲册的内容相对固化。然而,洲场毕竟不同于固定熟田,不断增长的利益早已溢出“原额”,让明廷难以割舍。嘉靖二十七年芦政制度的又一次重大调整原因就是在北方边患渐兴、财政压力增大的状况下,朝廷强化对各类洲地,尤其是新淤洲地的清查,以期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奏行以后,在弘治年间剥离并不纳课的芦洲基础上,将芦课分为两大部分,其中大部分归入户部系统,南京工部只是保留“原额”,自此,芦课“原额”得到正式确认,南京工部在芦洲中的主导权在事实上有所下降。

四、清初的调整与清代芦课制度的形成

入清以后,面对多年兵祸、天灾后的残破之局,清廷大力推行垦政,洲田与芦课亦在整饬范围之列。在部员专管与地方官征收之间数度摇摆后,康熙十年,正式确定改归地方官征解,并入地丁奏销。

在明清芦政体系变迁中,康熙十年调整的定型,是继弘治元年及嘉靖二十七年之后的第三次重大制度变革,由此奠定整个清代芦政的运行框架。清廷直接将明代的南京工部改为隶属工部的江宁芦政衙门,专务芦政。施行效果促使朝廷倾向于将芦课归并地方官征解,更为重要的是,明中期以来整个赋役制度的变革趋势,在背后推动着这一变动。清廷在继承前朝遗产后,将这一趋势进一步落实。在大势所趋下,原本既有上交户部,又有工部独立征收的芦洲租课,经康熙三年、康熙四年户、工二部的协商,已经转由户部管辖,纳入总收分解的整体财政收入中,由工部另设专司衙门已失去法理依据。芦课全由户部管辖,对征收范围的变化产生直接影响。江宁芦政衙门设置之初,征收范围应是没有超出明时。明代由南京工部主导的芦政主要实施于南直隶辖区内的江段,但这并不等于长江中下游江面上其他的沙洲就没有征课。万历《湖广总志》记有武昌府“旧额”“新增”及“尚有未报洲场”等名目。

入清以后,在芦政衙门反复裁设的过程中,湖广的芦洲银以及下江地方的租课籽粒等,开始逐渐在中央层面与镇江至九江段的芦课合流。康熙三年后,芦课全归户部管辖。康熙十年,江宁芦政衙门撤销后,在户部层面将整个长江中下游江面的芦洲租课进行整合,最终统一构成清代的芦课。至此,清代芦课征收范围大增的原因便可得到解答。

户部所确立的另一征收范围,是主要限定在江面的洲场,将之与缴纳湖粮的湖沼淤洲做了相对明显的区分。清代在湖广等地延伸至汉水及洞庭湖部分沙洲上仍然征收芦课。另有一些不在江洲征收的例外,则是由于自然环境之故,明清时期江湖相通的局面,在客观上造成有些沙洲的归属相对模糊,而这也成为清代清丈洲地时努力解决的问题。并不只是征收范围等方面,纵观整个清代芦课,均是在继承明代遗产的基础上,延续着明中后期以来的变化趋势。在激烈争竞的背景下,民众在明代就已对洲地逐渐形成占有意识,到了乾隆朝,这种占有意识甚至已经得到官府非正式的认可,位于荆州城边的江中窖金洲便是明证。萧姓民人能够“契买洲地”,正是民间占有意识强化的实际反映,这种洲田民有化趋势,更加以由户部统一管辖,使得芦课从“杂课”转变为“杂赋”。

明初在镇江至九江的江洲上就近砍割芦苇,由工部执掌,以上供物料的方式供应朝廷之需。这一时期确立了芦柴征纳范围及芦洲官有属性等原则以及在赋役意义上,除上供工部芦柴的“洲”之外,还有户部的“田”及卫所的“屯地”、王府勋贵的“赐地”等,江面芦洲的多系统征收状况。明初征纳芦柴的行为,是在当时特定的赋役体系等历史环境中产生的现象,该举措宛若开启一扇大门,在这三个面相基础上,各种因素相互纠缠,推动着芦政制度的演进。由明迄清,长江中下游的江面芦洲经历三次重大制度调整。可以说,芦课的演变代表着明初的上供物料在明清时期的变化轨迹,一定程度上亦是整个赋役制度变迁的缩影。就上供物料而言,从“物料”到折银缴纳的转变,如果没有市场的发展,似乎只能停留于缴纳物的变化;就整个赋役征收体系而言,明初确立的多部门、多系统征收的状况,发展至清代转由户部统一掌握财政事权,进行总收分解,体现出时代的进步。

摘自《兰州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原文约2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