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晓成,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摘要】捐纳和捐输均为清代国家在常规财政收入之外汲取社会财富的重要渠道,但研究者往往将其混为一谈。二者在政策依据和政府反馈、款项收益、款项数额、道德色彩、财政管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与捐纳相比,捐输是臣民并非出于义务地将财产直接或间接捐献于国家,政府事后可能酌情奖励。清前期政府有时参照捐纳事例议叙捐输,嘉庆朝起政府比照捐纳事例为特定捐输制定细则,咸同以降各省所设捐局往往同时收取多种不同名目的捐输和捐纳,由此二者愈发不易区分。捐输的复杂制度变迁并未改变其与捐纳的差异,因此准确的概念界定、严格的区分和系统的制度比较是推动捐纳与捐输研究深化的必由之路。
捐纳和捐输均为清代国家在地丁、盐课、关税等常规财政收入之外汲取社会财富的重要渠道。
一、学界对捐纳与捐输关系的代表性认识
对捐纳与捐输的系统辨析始自许大龄。一方面,他区分捐纳与捐输为两种不同概念,认为捐纳是政府“开例授官”(“卖官”),是一种买卖行为;捐输是臣民“量力输银”,政府给予奖励。另一方面,他又指出清人使用捐输概念的模糊性及其原因,并将捐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指出广义捐输包含捐纳、狭义捐输等多种制度,但他未进一步解释各项名目的确切内涵及其异同。由于许大龄的区分标准不够具体以及清人用语的含混,两种制度的复杂演变,目前学界对捐纳与捐输的关系形成了以下四种代表性认识:一是捐输有别于捐纳论。清代经济史的研究者多沿用许大龄的区分,明确指出捐输与捐纳在行为和制度层面的差异。不过这些研究大多不以捐纳或捐输为主题,而是对军需、仓储等特定事务或盐商、行商等特定群体进行研究时附带论及,因此长期掩映在对其他主题的研究成果中,较少得到捐纳、捐输研究者的注意。二是将捐纳包括在内的广义捐输论。这种观点基本用于研究咸同时期,而且不同研究者界定的范围差异很大,厘金、亩捐等显系赋税的收入往往都被纳入考察。三是捐输等同于捐纳论。晚清财政史的研究者往往将捐输与捐纳视为同一概念,认为二者并无差别,仅仅是使用词汇不同。其中,有些研究者因收益的相似性而将捐输等同于捐纳,但实际并不能由此区分二者。四是咸丰朝以降捐输与捐纳合流论。有些研究者认识到咸丰朝以降捐纳、捐输制度均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影响到二者关系。
二、捐纳、捐输差异辨析与概念界定
目前捐输尚无边界清晰的概念界定,所幸伍跃在许大龄的基础上对捐纳做了严格定义:政府出卖各种与做官有关的资格。这种清晰准确的捐纳概念界定,是详细区分捐纳、捐输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严格界定捐输概念的必要条件。
捐纳与捐输的差异主要有五项。第一,以政策依据和政府反馈而言,捐纳是政府与臣民之间的买卖行为,捐纳者根据政府预先颁布的事例购买相应资格,政府在捐纳者遵例缴款后即根据流程授予其相应资格;捐输更为灵活,不仅捐输者往往在没有定例的情况下捐输,而且政府采用事后请奖的方式奖励捐输者。第二,以款项收益而言,捐纳的收益是确定的,捐输的收益是不确定的。第三,以款项的数额特征而言,捐纳制度明码标价,捐纳者遵照定例缴纳固定数额的款项,因此每笔捐纳收入都是既定的数额。捐输往往是酌情捐款,数额随机而不规整,相应政府的奖励条款也是一个指导性的区间数据。第四,从道德色彩而言,捐纳属于卖官鬻爵性质的行为,有损政府的合法性,因此是一种充满道德争议的制度;捐输则在原则上属于善举与义举,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第五,从国家财政管理而言,捐纳收入是政府的正式财政收入,由政府负责收支和管理;捐输收入不全属财政收入,因而部分捐输收支无需政府经手。此外还有一些次要差异,如身份限制、行为主体、捐款事由等。总体看,捐输的事由更宽泛。清政府为军需、河工、赈济等事务均开办过捐纳和捐输。就笔者所见,在皇室事务和道路、桥梁、书院等耗资较小的地方公共事务中仅见捐输。
因此所谓捐输,是指臣民并非出于义务将财产直接或间接捐献于国家的行为。这种捐输行为存在被奖励的可能,但并非法定。原则上讲,政府可能在事后以议叙的形式酌情奖励捐输者,奖项既包括匾额、花红等荣誉性旌奖,也包括虚衔、封典等,还包括实官。捐纳作为清代的法定制度,对“捐纳”的定义即是对“捐纳制度”的定义。而捐输则否。捐输行为在中国历史悠久,系统的捐输制度则为清代特有。清代捐输行为的普遍与政府相应政策的完善互为因果和动力。因此,无论是在行为上还是在政策上,清代捐输与此前有了质的区别。
三、名实之辨:捐输与以捐为名的非捐输举措
名实俱为捐输的举措包罗甚广,根据事由可分为三大类型:一是捐输军需,主要体现在战时捐饷银和捐马匹、弓箭等军需物资;二是捐输皇室事务,主要体现在巡幸、庆典和皇家工程;三是捐输地方公共事务,这类捐输涵盖很广,包括所有与地方民生福祉相关的事业。
在上述各类捐输之外,一些从属于广义捐输论的举措虽冠以“捐输”之名而实非捐输。一是清代长期存在的地方官员集体“摊捐”。二是咸同以降泛滥的捐税,其典型包括厘捐、捐输津贴、亩捐等。这类举措是政府借“捐输”之名行加赋之实,不可视为捐输。三是同光时期的“欠饷抵捐”,政府将所欠兵勇的饷银计入相应省份的捐输款项,以换取该省学额的增加。这种行为属于“捐输广额”政策的一部分,兵勇实际未曾缴款,只是政府以“捐输”的名义解决无力发放军饷的困境。
四、误区澄清与前景展望
捐纳属于清代的法定制度,是一种历史概念。而捐输更多是一种现代研究概念,因为清人既用“捐输”称呼各种与“捐”相关的行为,又对属于捐输的行为赋予捐助、输助、报效、乐捐、乐输等多种称呼,更多情况下只是描述行为而仅称“捐”。此外,清代捐纳、捐输概念混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一是“输”“纳”语义相近,清人有时使用捐输、捐纳作为动词描述行为,因此史料的字面措辞无法反映制度内涵和实指;二是捐纳属于卖官鬻爵而声名不佳,政府为了避免指摘,捐纳者为了掩饰,都时常将捐纳讳饰为捐输;三是清政府对捐输的奖励往往参照捐纳事例,尤其是嘉庆朝以降政府往往比照捐纳事例制定捐输细则,导致特定捐输与捐纳高度相似;四是咸丰朝以降政府筹款时经常将捐纳、捐输、捐税等并举,而且以“捐输广额”制度奖励各类应急款项,当时人也就将各项筹款措施笼统称为“捐输”。
在上述总结的基础上,在此对若干疑问略做反思性的分析。第一,行动者自愿与否、所得是否实官,均不能作为捐纳与捐输的区分依据。既有研究普遍认为捐纳出于自愿,对捐输出于自愿还是强制则争议较大。在制度运行中,二者均为自愿与强制并存。至于收益问题,由于捐输议叙可以参照捐纳事例,因此自然可以获得实官,是否授予实官不能作为区分标准。第二,嘉庆朝以降由政府颁发详细规则的特定捐输仍然可以与捐纳区分。虽然这种做法导致了捐输与捐纳的疑似问题,但以最为典型的河工捐输为例,可见二者在款项数额、资格授予方面存在根本差异。第三,咸丰朝以降捐纳与捐输并未合流,捐输并未捐纳化。咸同以降政府确实有以捐输之名行捐纳之实的嫌疑,名实的分离增加了区分的难度。然而,捐输的制度变迁并未改变其与捐纳的各项差异,尤其是在作为区分关键的政府反馈方面,捐输始终是事后请奖,与此相关捐输仍存在“不限银数”、奖项不确定的差异。第四,捐纳研究成果丰硕,然而却长期存在将捐输纳入考察的问题,不少研究或将捐输误称为捐纳,或在以捐纳为主题的研究中涵盖捐输。捐纳研究不宜包括捐输,同样捐输研究也不宜使用无限扩大的概念。区分标准和概念的界定,意味着捐输制度成为独立的研究对象,可以与捐纳制度做对比研究。唯有系统考察清代捐输制度的变迁,比较捐输制度与捐纳制度的异同,才能更好地理解清代的财政应急之法与国家治理之道。
摘自《清史研究》2023年第2期,原文约2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