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宇超,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摘要】有元一代实行开放的宗教政策,基于道派分立的形势设集贤院包容各派并达成制衡,形成了“教团自治”治理模式。明立国即仿元制设玄教院领道教事,但元明之际道教形势的巨变导致这一制度设计与现实基础脱节,玄教院在职能与治理实效上极为有限,于是礼部权限逐渐提升以弥补这一权力真空。随着明统治的稳固,以洪武十三年中枢改制为契机,次年即废玄教院,十五年正式设立附于礼部的道录司体系,将宗教组织纳入行政管理序列中,而非赋予宗教组织行政管理权限,确立了以“集权管治”为特征的道教治理模式,这一演变既是元明之间制度演进的集中体现,也是道教发展与国家治理互动的必然结果。
一、道派制衡与教团自治:元代的道教及其治理
金元之际道教的佐治之效,深刻影响了元代道教治理模式的形成,但元人的道教治理策略并非简单承袭金人。蒙古人的借重使全真道在丘处机、尹志平、李志常三代(1203年-1256年)掌教时期发展到了顶峰,而随着其统治日益稳固,元廷对全真道团以及道教的态度自然地发生了变化,其政策从拉拢借重转变为了利用与限制,与其对待汉人世侯如出一辙,逐步确立起兼容并包、分而治之的宗教政策。
通过调停佛道之间在元宪宗五年(1255年)、元宪宗八年、元世祖至元十八年(1281年)的三次辩论,蒙哥及其继任者忽必烈扶植了佛教势力来平衡道教的盛势。同时,随张天师入朝的龙虎山道士张留孙被诏留京师,到至元十五年(1278年),为玄教宗师,正式开宗立派,如此,正一道的驻大都机构在皇权的直接介入下发展为一个新宗派,传播于华中、华北地区,分化了正一道、全真道的势力,至此,道教内部各派并立的局面基本形成。
与道派并立局面的形成相同时,元廷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到忽必烈时代基本形成了道教治理上的“元制”,这一治理模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教团自治”。宏观而言,元廷以全真道、正一道、玄教、真大道、太一道为五大宗,加封给绶,“国朝之制,凡为其教之师者,必得在禁近,号其人曰真人,给以印章,得行文书视官府”,各自统领自上而下的各级道官,与官府埒。具体来说,这种“教团自治”实践于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在中央,元廷以集贤院总管道教事务,以礼部兼管。在地方,元廷实行按宗派和按区域的双重管理路径。
二、元制的失效与礼部的归复:明初玄教院时期的道教治理
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明太祖仿元制设中央道教管理机构,“立玄教院,以道士经善悦为真人,领道教事”,但其治理实效如何仍待考察。
(一)玄教院时期的地方道官。在明代官方记载中,类似元代道教治理体系中的路道录司、州道正司、县威仪司的地方道司记载首次出现于洪武十五年,“置僧道二司,在京曰僧录司、道录司,在外府州县设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即先有道录司之设,才有各地分支机构,因此学界往往将洪武十五年道录司体系的建立与地方道司的建立捆绑在一起,这样的观点似乎将地方道司视为一夜之间建立的,事实上,道录司体系中的地方道司早在玄教院时期就已出现,道录司体系实际是继承了这些机构。同时,地方道司的位置随道官变动而在道观间改易、轮署的现象在洪武十五年道录司体系铺开后并不少见。
(二)玄教院与度牒授予。度牒制度是王朝国家控制道士人口、进行道教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明初制度如何尚不清晰,但立国时所设的玄教院似乎并未掌握相关权力,管理上的缺失使道众一仍旧态,元末以来的失序私度、不守戒律等情往往有之,因此在洪武五年五月,乃有太祖“礼教之训”,厉言“僧道之教以清净无为为本,往往斋荐之际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自恣,已令有司严加禁约”,自此开始,明廷的宗教政策日趋严格。
由于玄教院“领道教事”的运作不畅和道教治理的实际需求,礼部相关权力被提升以填补空白。礼部初设于洪武元年八月(1368年),略晚于玄教院,其职掌变化正与道教治理的收紧相同步。在“礼教之训”的次月,即定礼部职掌,以其祠部“掌祭祀、医药、丧葬、僧道度牒”,明确了将相关权力归于礼部祠部。同年十二月,始给僧道度牒,“时天下僧尼道士女冠凡五万七千二百余人,皆给度牒以防伪滥。礼部言:前代度牒之给,皆计名鬻钱以资国用,号免丁钱,诏罢之,著为令”,并由礼部主管,玄教院在道教事务上的法理权限被初步削弱。洪武六年八月,“礼部奏,度天下僧尼道士凡九万六千三百二十八人。”既由礼部奏报,则礼部显然为该责任者,这表明度牒由礼部主管作为制度趋向固定。洪武十一年,“礼部郞中袁子文建言度僧,诏许之”,郎中当指祠部主官郎中,专掌僧道度牒,这表明礼部已经能够主动因应情况提出发放度牒的申请,介入道教治理中。
三、权势转移:废院改司的历史逻辑
从明初道教形势来看,迫切需要一种有力的治理模式。元末道教内部的混乱和奢靡之风自不待言,入明后这种失序情形并未好转,玄纲日益不振,滋生了生活作风、敲诈勒索与派系纷争等等腐败现象。明太祖有鉴于元,加之其本人经历,对元明之际的僧道问题有深刻认识,因而对宗教的态度非常清晰。
更为重要的是,玄教院所因袭的元制中,治理权限分散于诸领袖而非专于中枢,这与明太祖所秉持的权集中央、权集皇帝的统治理念背道而驰,更与其宗教政策相悖。对于僧道二教,明太祖向来主以利用,要求宗教为统治、为教化服务。但从制度设计和治理实效上看,玄教院都难以符合,太祖对玄教院有意无意地不畀以事权,根本目的就是虚化玄教院“领道教事”的职权,而仅作为尊道的笼络手段,玄教院真人也就成为一个荣衔,玄教院也因此权极小却能长期保持从二品高位。
另一方面,在洪武年间的制度建设上,以洪武十三年为标志,之前明廷制度基本以沿袭元制为主,而在洪武十三年废丞相开启中枢改制后,从地方收权且更加集权于皇帝的“明制”逐渐确立,废院改司实际也是这一进程的一环,通过“清理道教”对道教组织与教众的整顿,到洪武十三年,皇帝直接控制下的礼部就已实际攫取了道教治理的绝大多数权力,而在中枢改制之后,作为直属上级的中书省既去,玄教院所根植的元制已不存在,明朝国家统治也已稳固,玄教院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新的“集权管治”治理模式浮现而出。
明初所设玄教院的权力极为有限,虽有从二品高位与“领道教事”之名而无其实,对当时已存在的地方道司也缺少掌握能力,可称为权不配位,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玄教院简单套用自元制之集贤院,但集贤院仅仅是元代“教团自治”治理模式中的最表面的一环,其道教治理的实现根本上依靠于道派领袖和教团的力量,但在元明之际的政治变动中,道教发展出现了又一变局,道派组织与教团面貌已然翻覆,“教团自治”治理模式已无法成立,这样建立的玄教院在制度上成为了无根之水。此后,由于玄教院导致的治理空白,加之明的统治日渐稳固,明太祖的宗教政策亦逐渐确立,道教事务的权限逐渐向礼部转移,道教治理回到了唐宋以来的官僚化路径上并以中央集权加以强化,洪武十三年基本完成,到洪武十五年以礼部领导的道录司体系的建立而完善,最高道教事务衙门由从二品玄教院变为了礼部下属的正六品道录司,“集权管治”的治理模式最终确立并沿用至清代。
文章摘自《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23年第5期,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