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唐睿,吴树国,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摘要】官田应募役户发端于唐宋之际官田用役的制度嬗变。北宋初期,朝廷开始专门召募客户耕种官田,并呈现出“役”的管理方式与特征。之后,北宋官府亦通过颁发户帖与设立“籍簿”的方式,对官田应募役户进行编户性管理。这不仅奠定了官田长期役使客户的经营基础,也使大量浮寄客户重新回归土地与国家治理体系中。然而至南宋时期,官田管理内涵已由募客就役、浮客归籍向急军需、足财用转变,具体方式表现为大量主户被获准投充官田,并加强对应募役户的人身掌控,从而达到敛财目标。相对于两宋发达的自由租佃制,官田应募役户的逆向拓展,对重新认识两宋经济领域中的人身控制、役制问题以及为国家治理的认识路径不无裨益。
北宋官田用役的基本特征,生发于唐宋之际官田生产方式转变的历史进程。其嬗变内核为由客户承佃耕种官田,在制度上逐步取代以往的官差徭役,但客户佃种官田并非简单的租佃关系,从唐前期官差徭役来看,它应该有一个制度承续与认知惯性的问题,即“免役”是以往役制的延续。因此,从官田应募役户基本形态出发,可将其性质归结为“募客就役”,承佃官田者称其为“官田应募役户”。官田应募役户的用役思路已超越单纯的力役或租佃关系,其设置内核聚焦于人身控制层面。北宋时期,对官田应募役户的管理出现了户帖和特殊“籍簿”,这表明朝廷对其施加的编户性管理手段。其结果,客户充任官田应募役户后,已在事实上形成一种新的编户身份,呈现出“因役立户”的性质。当然,编户性管理手段亦不乏朝廷试图实现土地与劳动力的结合,聚焦长期稳定官田产出的考量。尽管北宋时期召募客户耕种官田始终是政策取向,但也出现主户置身官田的现象。朝廷虽然打击高资主户侵冒官田,但是官府却允许下等主户佃种官田,这无疑为主户就役留下制度空间。故南宋初年在严重的军事压力下,以实军储的政令诉求迫切,故不惜打破官田专召客户的政策,不论客户、主户、高资主户均可投充官田,强化人身控制下榨取民力,谋求官田租税的超经济聚敛。相较于前代,北宋朝廷为了日后增广主户,将专门召募的客户以充役方式控制在土地上,旨在涵育税基,推动农本社会的再生产。这表明两宋对官田应募役户的管理内涵不同,透露出朝廷对其的管理发生嬗变。
值得注意的是,自由租佃的本质为田主与佃农之间以土地为媒介形成的主佃关系,这是经济利益所导向,尚不构成人身控制的理路。然而,官田应募役户既有租佃关系的存在,又包含着官府对其施加的人身控制手段。这反映出官府管理层面的核心理路,即官田用役。用役之目的在于将人户控制在官田土地上,从而限制他们的自由流动,达到一个长期稳定提供官田税源的目标。因此,两宋官田特殊役户与官府之间建立的租佃分成关系,便不能以单纯的经济利益来看待。换言之,朝廷以召役的方式吸纳民户投充官田,与之订立的土地产出分成,形式上为完成官田用役,落在官田应募役户自身,则是“纳税完役”。
故宋代官田应募役户形式表明,尽管与前代相比,宋代商品经济与租佃关系都得到长足发展,但古代王朝身份制下的人身役使仍在不同程度存在。宋代以降人身依附关系出现回潮,这固然有辽金及蒙元等北方政权制度因素的影响,但两宋王朝制度肌理中人身控制因子亦不乏基础作用。由此亦可重新审视宋代近世社会的认识,仅就官田应募役户而言,并没有遵从市场导向和自由租佃关系,足可说明宋代社会经济层面的指令性特征依然强大。
从官田应募役户亦可对宋代役制的复杂性再加认识。若从传统两宋役制视角观察,官田应募役户“役”的性质,既不属于单纯力役性的夫役,其客户的身份又与以五等丁产簿为基础的主户差役相异。近期有学者通过对马端临《文献通考》中职役概念进行分析,指出了力役、兵役与职役的役制分析框架,这对我们认识官田应募役户提供了思路。实际上,两宋官田应募役户一般都隶属于常平司、转运司或提刑司等设置地方的中央机构管理,而有些本身就是中央诸司公廨田的佃种人员,因而他们与一般州县百姓的服役性质存在差异,属于完成中央行政机构事务性职任的内容,因而应募役户专职耕种官田,免除其他杂徭役,已出现“职事”特征,应属于职役范畴。尽管客户身份很容易让人将他们与传统主户之役相区分,但这恰恰反映出职役服役者身份的复杂性。职役为满足行政系统人员需求的特殊役种,因其接近权力中心,故其使役百姓在身份上更有自由度,如职役在唐代被包裹在色役中,唐代色役就不仅仅局限于普通百姓,像已具有“官”身份的散官、勋官以及奴婢身份的官户、杂户也都会服色役。由此观之,宋代客户被纳入应募役户,兼具职与役性质,完全可以作为职役看待。另外,官田应募役户所呈现的类主户性质,使其与宋代的盐户、茶户、庙户、墓户、匠户等构成了宋代职役户中特殊役户,其发展在宋以降社会流布深远,成为中国古代役制演进的重要发展趋向。此外,从对唐宋官田生产管理方式的嬗变历程可对观察古代国家治理策略提供认识路径。官田的土地所有权不言自喻,然而,官田应募役户佃耕官田,不断对耕地长期进行加工改造,甚至“父子相承,以为己业”,这就造成了官田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事实分离。有学者注意到,永佃权和田底、田面权首先产生在宋代官田经营方式中,超越了民田产权分化的正常发展速度。那么,根据制度的滞后性,在唐前期官府指定“逃还贫户”佃耕职分田时,说明官田产权已出现分离的端倪。
但逃户佃耕职分田惯例毕竟源自唐廷“括户”政策分支,旨在消弭逃户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唐宋之际,常专注于召募“浮户”“客户”,透露出中国古代农本社会不断消弭失控户口的政策取向。从而凸显了该时段官田吸纳浮客流民的职能,五代朝廷将客户控制在土地上,意图日后便于转化为主户,增加一份税收。宋初还有通过役户赎买佃田成为主户的方式,这些证据均能证明官田吸纳浮客流民职能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夯实国家赋役体系。但是,中国古代官田提供军粮、维持公廨开支的基本职能一直不能被忽视,这就造成了中央官田用役机构与国家赋役体系之间民力调用的矛盾。那么“免役”及编户性管理的长期存在,就事实界定了官田应募役户与中央官田用役机构的隶属权责,而其表现出的强制性人身控制属性即是官田基本职能的结果导向,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在南宋前期不仅允许主户充役,还对官田应募役户人身控制一再强化。可见,两宋官田应募役户的不断完善,是宋廷基于官田的双重职能所做出的政令调适。在官田应募役户的存续阶段,无论满足朝廷军粮供应和公廨开支,还是为上升主户前稳固其经济地位,均是对土地的使用权长期事实占有的情况下实施的,故两宋官田应募役户对古代国家针对解决浮客流民、土地产权的国家治理问题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既在中古时期完善了国家消弭浮客流民的制度路径,也为明清社会的地权分立、永佃权的确立提供了实践空间。
摘自《求是学刊》2024年第2期,原文约2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