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晓东,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首领官是元代中央、地方官府主要属官的统称。其制发端于金代,形成于元代。金代首领官分布于尚书省、枢密院及其派出机构行尚书省、行枢密院等官署,但这些机构的都事等吏职则不属于首领官。首领官系“首领吏员”之义,产生于官吏界限模糊、吏员地位提升的背景之下。“首领官”称谓的出现不晚于金代中期,但至金末才具有制度化趋势。金代首领官的设置大抵局限于中央机构,未及地方官府。元代首领官制度的确立以忽必烈称帝、推行汉法为背景,继承了金代首领官职位,同时受金朝吏制和大蒙古国汗廷必阇赤及地方幕僚制度之影响,都事等升为官职,都目等吏职亦同其一道称为首领官。由此,元代形成了系统的首领官制度。首领官制度对宋代以降的中央及地方僚属系统进行了全面改造,改变了传统四等官制的外在形式及内部运作形态。
一、金代首领官的职位构成
“首领官”作为金朝首创的一种僚属官称,在金代尚处于萌芽与初步发展状态。相关史料记载不多且重复度较高,完整考察其职位构成具有难度。目前来看,金代首领官主要包括尚书省左右司郎官、枢密院经历、行尚书省左右司郎官及行枢密院经历等。
首先看尚书省首领官。贞祐年间,左右司郎官即为首领官。具体事例亦可证明之。金代左右司的官职为郎官,故“左右司官”即左右司郎官。尚书省首领官为左右司郎官,有时简称“首领”。据《金史·百官志》记载,尚书省左右司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职。左右司郎中、员外郎为首领官,左右司都事不是首领官。唐宋以来,都事一职一定程度上有着介乎官、吏之间的性质。在唐代,都事带流内官品,但由于在人选、职掌方面与流外胥吏关系密切,故被时人视为胥吏。宋代的都事仍带流内官品,但在制度上则被归入吏职。将唐人观念中的吏职制度化,是宋代的新变化。都事在金制中似为官职。不过,都事又呈现出流外属性。与此对应,流内则皆为官职。这是沿用了唐宋吏职可以有品的做法,但有品吏职却全部被降为流外职。金代都事的属性是流外吏职,《百官志》所载其官品乃是受唐宋都事有品之制影响的结果,不意味着其为流内官职。虽然金代流内/官与流外/吏的制度分野较为清晰,但现实中二者的界限具有模糊性,这在都事、主事等高级吏职之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应该说,官吏分途至金代已经得到有效扭转。因此,金代官与吏的鸿沟并非加深,而是弥合了。但都事由唐宋制度中的流内职变为金制中的流外职,其定位似乎出现了下降。这于省令史上也有反映。都事等的地位看似“下降”,但从官吏界限模糊的角度看,其地位显然是提高的。正是由于与郎官在流品内外、官吏职属上的差异,左右司都事未被纳入首领官职位范畴。可见,金代首领官的性质应是官。同理,主事、知事、管勾等虽有品级,但亦是流外吏职,也不属于首领官。
其次看枢密院首领官。枢密院经历与左右司郎官职掌相近,皆为首领官,故具备兼任的条件。
最后看行尚书省、行枢密院首领官。金代行省设有左右司郎官、都事以及军事僚佐经历等职,都事属流外吏职,故可从首领官中排除。鉴于尚书省左右司郎官、枢密院经历称首领官,且行省、行院皆设首领官,故大致可以断定,行省左右司郎官、行院经历为首领官。也就是说,由尚书省及枢密院首领官衍生的行省、行院相关职位也属于首领官。但行省经历是否称首领官不得而知。与此相似的,还有其他机构的经历。如金代的元帅府、宣抚司(后改为安抚司)、统军司和经略司等机构也设有经历,这些是否也属于首领官?由于史料阙如,现在还不能给出答案。可见,金代首领官主要分布于最高政务中枢尚书省、最高军事机关枢密院及其派出机构行尚书省、行枢密院,“首领官”称呼应系从前者延伸至后者。
二、金代首领官产生的背景与制度化趋势
金朝建立后,唐宋时期官吏分途、吏员地位低下的局面被打破,吏员尤其是高级吏员的地位明显上升,官吏之间的界限模糊,这是“首领官”称谓产生的背景。“首领官”最晚在金世宗朝就已出现,但历经演化,直至金末才具有制度化的趋势。“首领官”称呼出现的具体年代不详,就现有资料看,最早见于吕贞幹撰写的王元德墓志中。该墓志撰写于金章宗继位的第二年,即明昌元年(1190年)。鉴于一种说法自产生至流行于社会需要一段时间,故可认为“首领官”应早于章宗朝出现,世宗朝或者更早当已有之。“首领官”的含义,史料中亦未明确记载。元代首领官系“首领吏员”或“吏员的首领”之义,金代首领官的含义应与之相同。
唐代受官吏分途影响,都事为流外出身人的专任职位,其转迁被局限于自身相对独立且封闭的文书吏职系统之内。而诸司郎官则被唐人誉为“清流”之官,铨选严格,吏人多不能染指。宋代沿袭了唐代的官吏分途之势,都事(堂后官)等作为高级吏职,虽被统治者委以重任,政治地位较低,士大夫不屑于去做吏职。而在元丰改制后,左右司郎官的选任实现了完全的士人化。简言之,唐宋左右司都事的政治地位较低,与郎官的身份差异明显,后者很难也无必要被称为前者的首领或头目。
金代则不然,士人、职官充吏现象非常普遍,官吏分途被打破。尤其是高级吏职,地位提升、权力加重,在选任、仕进等方面与官职呈现出一体性,两者间的身份差异明显缩小。这为首领官的诞生提供了条件。概言之,由于金代左右司都事等高级吏职的政治地位大为提升,与郎官也无唐宋那样较难逾越的身份鸿沟,二者的关系体现出金代官、吏界限模糊的特征。这当是“首领官”之名出现的大背景。同时,随着吏员在政务运作中作用的增强,设置首领官对其进行统辖或领导也被提上日程,故左右司郎官首次以“吏员首领”的面貌出现。这应是首领官出现的直接原因。
首领官虽至迟于世宗朝就已产生,但其当至金末才出现了制度化的趋向。其一,金朝典志对于首领官的记载集中出现于金末,此前尚未见到。其二,从记录频次看,“首领官”共出现19次,其中金末以前仅一次,其余18次皆见于金末。一般来说,流行程度是该官名是否被制度化的重要风向标。首领官的制度化趋势,或与金末吏权上升有关。金代首领官虽具有制度化的发展态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已经走向体系化、制度化。金代首领官的施行范围仍大体限于尚书省、枢密院等个别中央官署及其派出机构,尚未涉及地方官府,覆盖面有限。
三、元代首领官制度的全面形成
金、元作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北方民族王朝,在政治制度上具有较强的连续性。首领官方面,金代是元代首领官的源头,元代沿袭了金代“首领官”的称呼和职位,并将其发展成为普遍设于官僚机构的首领官制度。
元代首领官制度的确立以忽必烈称帝及行汉法为背景。目前已知的元代路总管府“首领官”称呼最早似见于至元元年(1264年)。元代官吏分途局面终结,蒙古统治者“左儒而右吏”,吏能更受推崇,吏员的作用更大、地位更高,沿用萌芽于金代的管理吏员的首领官制并将其普遍推行,就变得很有必要了。金代首领官基本被元代所继承,这主要体现在职位范畴上,即前者的职位范畴几乎完全为后者所沿袭。金代首领官职位包括都省左右司郎官,行省左右司郎官、经历及枢密院与行枢密院经历。元代行省不设经历,可以不论,但枢密院及行枢密院经历至元代依然属于首领官,这点学界没有疑义。稍有争议的是都省和行省的左右司郎官在元代算不算首领官。除了已有学者揭明行省郎官仍称首领官外,从现有史料看,都省左右司郎官也应为首领官。
相比于继承,元代对金代首领官更主要的是发展,即将其由尚书都省、枢密院等扩展至整个官僚组织的、完善的首领官制度。其表现有二:一是首领官职位的增加。二是首领官设置范围的普遍。就这两点表现而言,其中第二点属于首领官职位的“量变”,第一点则涉及都事等的性质由金代吏职转化为元代首领官的变迁,属于“质变”。概言之,都事、主事等原金代有品吏职至元代升为官职,远因可追溯到金朝官吏界限模糊的制度因素的影响,近因则是大蒙古国时期汗廷必阇赤制度与地方幕僚制度的发展运作。这些因素在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推行汉法的过程中被吸收,都事等由此正式演变为官职。可以说,金代是都事等由吏职演进为官职的过渡期,元代则是完成期。
金代无品吏职都目、吏目、典史等,进入元代后,典史依旧延续金代的属性,为无品吏职;都目、吏目虽在个别衙署带有品秩,但并非流内官,元代一般称其为流外官,本质上仍被视为吏职。元代正式形成的照磨为流内官,提控案牍系带品秩的流外官,同都目、吏目地位相似,被看作吏职。元代流外官的位置大体处于官、吏结合处。尽管如此,由于上述职位具有吏员首领、头目的共性,故其同官职一道被确立为首领官。这反映了元朝对首领吏员的重视,即虽为吏员,却有官的称呼。金代首领官的性质是官,而元代首领官则兼跨官、吏,既包括都事、主事等官职,又涵盖都目、吏目等吏职,是为二者的重要区别。这种转变是首领官由金代部分高层机构向元代各级各类机构下移、扩散的结果。
四、首领官制度对宋代以降僚属系统的改造
首领官制度的产生及运作深植于金元时期的政治、文化环境,与宋代的僚属系统具有明显差异。继金代枢密院首领官于中央官府层面更张宋代枢密院属官之后,元代路、府、州、县首领官制度又对宋金地方属官进行了全面改造。
中央官署层面,金元首领官对宋代僚属系统的改造,以最高军事机构枢密院最具代表性。作为枢密院首领官的经历,其制度于金代正式形成,并被元代承袭。枢密院建置可追溯到唐中期枢密使与唐末枢密院的设立,五代、宋沿置枢密院。宋代枢密院属官为都承旨、副都承旨。大体说来,都承旨的职能包括上殿奏事与军务文书的通进等。“承旨”之称,应即源自于其“承宣旨命”的取旨职责,可称其为承旨官。关于金代枢密院属官,《金史·百官志》所载反映的是宣宗朝以后的制度,此前的情况并不清楚。宋孝宗乾道六年(金世宗大定十年,1170年),范成大出使金国,所撰《揽辔录》详述了当时金朝的官制。然对枢密院,却仅记“枢密院有使、副、签书”,未言其他职位。《揽辔录》当是只书官职而不书吏职。六部之后,又胪列枢密院长贰枢密使、使副、签书,但未言属官。尽管这种记载给人以金代枢密院没有属官的错觉,但可以想见,枢密院不可能不设属官,只是目前难以稽考。
枢密院明确设置的属官是金末的经历。《金史·百官志》载枢密院有属官经历,下辖都事、架阁库管勾等属吏。但志文小注中枢密院经历“兴定三年见”的记载,则不是很准确。枢密院经历设置于贞祐二年(1214年)至三年之间。综合来看,是职设于宣宗朝应无问题。经历始见于章宗泰和六年(1206年)的都元帅府和宣抚司,卫绍王大安年间设于行枢密院,宣宗贞祐年间复设于枢密院。经历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经历司,与下辖都事等构成了枢密院新的僚属系统。宋代枢密院都承旨等掌取旨、奏事等,金代枢密院的这些职司似由判官而非经历承担。金代枢密院经历的具体职掌未见诸史籍,但其下设都事。都事、管勾都是案牍职位,经历为其直系领导,且称“首领官”,即意味着其为都事、管勾等吏员的首领。因此,金代枢密院经历的属性是案牍官。元代包括经历在内的首领官被称为案牍官,金元在这方面应有延续性。
经历作为枢密院经历司之首,在总领庶务的基础上参与军机,辅助官长决策,地位较高。经历制度体现了金代对前代枢密院僚属系统的改造,案牍官由此成为属官,并在政务运作中扮演重要角色。这是首领官带给金代政制的特殊影响。不过,首领官尚未在金代发展为普遍推行的制度,所以案牍官亦没有在诸机构中广泛地成为属官,其政治地位因而受到制约。金代中央官署除尚书都省、枢密院外,尚未发现有以“首领官”命名属官的,宋代以来的“四等官制”应仍在运行。元代则不然,其不仅于枢密院沿袭了金代的经历制度,更将金代的首领官制推广至内外诸机构,案牍官得以全部成为属官,在政务处理中的作用显著增强。尤其在地方官府层面,首领官制度全面变革了宋金的属官,传统的四等官制出现了实质性变化。
唐、五代的地方行政系统,基本被宋代所沿袭。在此基础上,宋代又对制度加以创造,形成州、县两级建制。元代地方官府属官与宋金差异较大。元初曾废罢推官,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复置。府推官的设置可能在此之后。相对于前朝,元代路、府属官的第一个变化,是首领官诸职构成了新的属官。第二个变化,是判官、推官的佐贰官化,此由前一变化所决定。元代知事、提控案牍、吏目、典史等首领官构成新的属官后,州判官、县主簿、县尉被升为佐贰官。以上首领官中,路总管府的经历、知事是流内职,其余皆属流外职。属官包括流外职,这也是元代僚属系统与前代的不同之处。
宋金时期,作为属官的判官、推官等承担了大量的政务处理职能,职司范围广、权力大。宋代幕职权力也比较显赫。进入元代,判官等的属官事任逐渐被首领官侵夺,因此其虽升为佐贰官,但实际政务权力却相对弱化。元朝平定江南后,随着首领官制度的推广,地方官府的判官、推官等甚至一度被废除。后由于现实需要,元廷又设置了判官、推官,但其职权或职任性质已与以往有别。
权力变化以后,判官的职掌走向值得注意。推官的情况与判官类似,其事权也因首领官制度的运作而与宋金时期不同,表现为职掌的专职化。宋金时期的推官虽是司法官员,但并非专掌刑狱,也兼理其他政务。元代推官则是“独专刑名”,与前代推官有很大的区别。宋金时期的推官作为官府属官,与判官一样,需处理所领诸曹事务,事繁任重。到了元代,在首领官侵夺其属官权力后,推官无须过问庞杂政务,得以专理刑狱。
首领官制度对县尉的权力行使也有影响。首领官的存在使元代县尉摆脱了属官的身份,杂务的减少,使其捕盗职掌专职化。
随着元代属官的更新,原宋金时期地方官府的四等官体制也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首领官制度从外在形式及内部运作形态上打破了四等官制。外在形式上,首领官成为属官后,取代了宋金的幕职官,与长官、佐贰官及吏员构成新的四等官。更重要的在于运作方面,四等官体制下作为第三等官“幕职官”的诸判官、推官等是分领六曹、统领吏员的属官,在此基础上判押各自所属文案,为佐贰官通判与长官总判提供协助。一方面,作为首领官的经历、知事等仍承担着以往属官的基本职能。另一方面,经历等与以往的判官、推官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后者在政务处理流程中分曹判案,具有判署权,亦即裁决政事、在公文中签字画押的权力。而元朝官府实行圆议连署的政务处理方式,经历等虽权力较重,在圆坐议事前拟定议事草案且参加圆议,路经历、知事还具有重要的议政之权,但在圆议结束后的文书签押环节中,其不能参与署名画押,该权只属于正官。实际上,“首领官”的含义已经揭示了经历等职的属性。吏员的基本职掌是案牍,作为吏员头目,首领官的本质属性即是案牍官。由宋金判官、推官等到元代经历等首领官之性质的变迁可以看出,前者系四等官中的“判官”兼掌案牍事务,本质是政务官;后者不属于“判官”,而是以文牍簿书为本职的案牍官。
至此,元代首领官对前代地方官府四等官制的改造情况已大致明晰:其一,继宋金第三等官“幕职官”取代唐朝第三等官“判官”之后,元代“首领官”又取代宋金“幕职官”,四等官的外在形式再次出现变动。其二,元朝圆议连署的政务处理模式导致“首领官”与“幕职官”的性质不同。后者是具有判署文案权力的政务官,前者则不具备该权力,是典型的案牍官。另外,宋金的“幕职官”具有判署权,其与长官的“总判”、佐贰官的“通判”,主要区别应在于其属于“分判”,但三者的性质大体是一致的,即都属于拥有判署权的群体。“首领官”则不然,其没有文案判署权,大概也是出于此原因,其未被称为“判官”。但由于它案牍官的特点而成为吏员的首领或头目,由此与吏员成为性质基本相同的职位。换言之,在宋金的四等官制下,“幕职官”与长官、佐贰官具有同质性,而在元代官制体系中,“首领官”与吏员具有同质性。
还需留意的是,元代各级官府官吏分正官、首领官、吏员三级。这一编组结构与宋金的四等官稍有区别,但就本质而言,正官是包括长官与佐贰官的,故四等官的基本形式仍然存在。正因如此,元人笔下也有长官、佐贰官、首领官、吏员的分法。
五、结语
首领官制度是金元首创的全新的僚属制度,产生于唐宋以来根深蒂固的官吏分途之桎梏被打破、吏员的地位提高及政治作用愈发显著的背景之下,体现了北方民族王朝的制度建设对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影响。是制肇始于金,成熟于元,亦较典型地反映了金、元两代政制的继承、发展与演进。首领官虽在金朝出现,但未普及,故在金制中影响有限。金朝虽扭转了官吏分途的局面,但统治者大部分重儒,推崇科举制,这使得吏员的地位与作用仍被约束于一定范围之内,与此直接相关的首领官系统因而未能完全发育起来。元朝统治者重吏,吏员出职成为主流铨选制度,吏员在政治中扮演的角色远非金朝所能比。而金代首领官的运作无疑为其提供了借鉴,在取法金制的基础上,大一统的元朝适时地将首领官推行至整个官僚组织,萌芽于金代的首领官制度至此迈向成熟与辉煌。
在元代首领官制度确立的过程中,金代首领官及吏制的运作与大蒙古国时期的必阇赤制度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元代首领官因此表现出蒙、汉杂糅的特点。首领官系统未能在金代有效发育,故金朝官府的组织原则仍大抵因袭宋代的四等官制,元代首领官走向制度化,不仅在外在形式上变易了宋金时期的四等官,更由于蒙古特色的圆议连署的政务处理模式而在内部运作层面深刻地改造了后者。以此来看,首领官制度一定程度上又是元代“内蒙外汉”二元政策及政治文化的体现。
摘自《史学月刊》2024年第4期,原文约2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