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建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摘要】清代采煤普及,南北方民间对煤的开采有所不同,北方寻找煤窑直接挖煤者较多,而南方则多为租山挖煤,南方煤的开采也是山场的开发,一定程度上会改变山场生态环境。北方的挖煤或煤窑工人,多是家境贫寒的青壮年单身者,从事艰苦的挖煤工作。南方煤矿山场出租者,在江西有两例为监生,应有一定的经济力量支撑,租山开矿者的家境似乎较好。四川的挖煤者谋生较为艰难。挖出的煤需要运出交易,有些人从事背煤、卖煤生计。城市、乡村均有煤铺经营事例,饭店、饭铺使用煤做燃料,民间家庭做饭、取暖也用煤。清中叶民众以煤为生,虽然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官府较有弹性的政策,但同时也是生存的压力所致。
煤是重要的矿产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以往学界对于清代煤的论述,偏重矿业史的生产领域,涉及其中的生产关系。其中,不乏煤矿从业者的事例,但未对煤矿进行专门讨论。笔者则试图利用嘉庆朝刑科题本,从生活史的视角,围绕煤的开采、流通、消费,探讨清中叶民众的生计行为。同时,梳理这一时期南北方各地民众有关煤的生计生活的原生样态,从生产关系和人际关系方面揭示谋生者的状况,分析南北方的差异。
一、北方的煤窑工、窑户及其人际关系
清中叶,挖煤已成为谋生者重要的生计,北方多地发生过有关开设煤窑的窑户、挖煤的窑工的案件,反映出以煤谋生的北方民众生活的普遍性。从窑户、窑工的案件中,可见他们之间的人际关系。
东北奉天府准许旗民开设煤窑,但不得有碍风水。采煤山场是否关碍风水,需要绘图奏请,以便判断。直隶发生的煤窑案件事例较多,从中可知时人会合伙开设煤窑。煤窑有窑头和窑工,或是窑户和佣工。随着佣工数量增加,导致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官府开始重视对佣工进行管理,责成窑户管理佣工者。山西的事例说明除了合伙开设煤窑,还有动手挖煤者。河南的事例表明窑主与窑工的紧张关系。一些地方的挖煤工境遇悲惨,窑主为了获得更多利润,采用捉拿、诓骗、逼迫等手段,将外地一些穷苦百姓骗到窑上,限制窑工的人身自由,用皮鞭和棍棒强行驱使下井挖煤。山东的事例表明煤窑工头通常不愿所雇窑工辞工。煤窑还会雇佣拉煤者,有人为拉煤工开设临时性的锅伙。煤窑会把拉煤工钱的部分交给锅伙开设者,抵消锅伙内食宿费用。
综合来看,嘉庆朝刑科题本所载北方的挖煤案例分布较为广泛,尤以产煤大省山西以及直隶较多。各省皆有外省的挖煤者,这反映出挖煤成为重要的谋生手段。以山西、河南的两个事例来说,窑工的工资并不高,可以说是用命来换钱的。此外,一些开设煤窑者有窑神信仰,即崇奉老君,认为窑神掌握着窑户能否采到煤炭的命脉。
二、南方的租山挖煤、社会纠纷以及官府对策
南方挖煤的事例更多。在江西,挖煤往往与租山相联系,租山挖煤引发的纠纷也较多,主要有:因越界挖煤引发的案件;租山者因债务产生的纠纷;出租土地提供挖煤引发族内矛盾,原因在于葬有历代祖先的坟山可否挖煤,官府的态度是保护祖坟,禁止挖煤;封禁之地开挖煤炭引发的纠纷,绅士与官府重视保护地方龙脉,禁止挖煤破坏。广东允许煤商申请开采煤山,但要向官府输饷。惟开矿影响到当地风水,引发与当地人纠纷时,则予以封禁。特别是官府会考虑当时的社会秩序问题,如果有土匪滋事,则不允许集中挖煤。湖南的纠纷主要有:合伙人因分配意见不合的纠纷,不同的挖煤者因争挖产生矛盾,购地挖煤者与毗连土地所有者发生的矛盾。四川的事例最多,有帮工索欠斗殴案,合伙人之间的纠纷,以及窑主同社会上的其他人发生的纠纷。四川的事例表明帮工不仅有挖煤者,还有管理账目者,帮工之间有时因借欠发生纠纷。
南方的资料中出现了煤矿山场出租者的身份。江西的两例拥有煤山者均为监生,其身份无论是通过读书所得还是捐得,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支撑,家境应该不错。靠着出租煤矿山场,这类人或有致富者。租山开矿者的资料也较多保留下来。江西、广东事例中,承租者皆有身份。江西抚州崇仁、湖南湘潭的事例均涉及山场挖煤出租人与承租者收益的分配问题,恰好都是十股之一。
四川的事例丰富,记载挖煤者的资料较多,从中看出其谋生的艰难。嘉庆十一年,煤矿一个月工钱900文。嘉庆二十三年,每月工钱1500文。约可推断四川嘉庆后期较之嘉庆前期挖煤工钱有较大提高。
三、煤的流通、消费以及谋生者
煤的流通方面。北方的农业与游牧交界区,有使用骆驼运煤的。直隶承德府的事例表明,拉骆驼运煤者较之诸多挖煤或煤窑佣工者的收入高出不少,或许是由于骆驼运煤量大,且除了人力,还有驼力。承德府也有背煤度日的山东人。陕西榆林府的案例表明农业雇工农闲时为雇主背煤。山西有两个卖煤的事例,卖煤者正值青壮年时期。山西清晚期的资料更能说明当地百姓驮运煤炭与生计的关系:当地众多百姓从事驮煤或背煤谋生,收入用于交纳赋税、购买衣服、婚丧杂费。随着清代湖南煤炭业商品生产的发展,湖南的一些城市里,设有专门出售煤炭的铺户和作为中间人的煤炭行户,还有水路运煤贩卖的情形。四川出井盐,需要用煤煮盐,因此运煤者较多。水陆运煤及商贩背运之人竟以万计。
煤铺经营方面。北京客居山西人赵大案表明煤铺由山西人开设,可以赊买煤炭,煤铺的人送煤上门。河南怀庆府的案例表明乡村也有煤铺。湖北宜昌府的案例表明开煤铺的并不全是本地人,也有其他省份的人。安徽的事例保留了卖煤经营的一些细节:量煤装篓,每一小篓向买煤人取辛力钱4文。所谓辛工钱、辛力钱即辛苦钱,计件付酬。总体看,开煤铺经商的生计相对较好。
煤的消费与使用方面。清中叶煤的民用已很普遍。乾隆四十二年河南宝丰县的一块碑文表明民众普遍将煤炭视为做饭、取暖的生活必需品。刑科题本所记载案例,无意中呈现出当时生活用煤的情形。山西托克托城厅、湖北汉阳县的案例表明饭店、饭铺使用煤做燃料。乾隆时期山西的监狱和湖南长沙的育婴堂都有使用煤的规定,说明煤已经成为当地主要的燃料。山西忻州、山东兖州府和直隶宣化府的案例表明民间家庭做饭、取暖也用煤。《燕京岁时记》记载北京有四个月的用煤取暖时间,取暖工具为火炉。
四、生态环境、矿业政策视野下清中叶的以煤为生
刑科题本揭示出清中叶煤炭的开采、流通事例较多,似乎这时南北方的煤炭开采形态有所不同。北方各省以寻找煤窑直接挖煤者较多,南方各省则多有租山挖煤。采煤时地下水大量涌出等表明煤的开采影响了生态环境。
清中叶矿业政策与矿业开采之间存在较大的张力。从我们对刑科题本的考察来看,官府针对开设煤窑的政策比较务实,一般来说是允许民间挖煤的,但是如果引发纠纷或在封禁之地开发,则予以禁止,并不是一味采取禁矿政策。实际生活中,民众以煤为生者还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总的来看,煤炭开采作为维持生计的重要手段,一直存在于清中叶。民众以煤为生,虽然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官府较有弹性的政策,同时也是来自生存的压力,这种压力影响到官府的民生政策。
文章摘自:《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24年第4期,原文约2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