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强,海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明初在西北地区通过设定不同的盐米比价,引导商人支盐于解池而运粮至边地。至永乐时,解盐开中成为明廷获取盐利的主要方式。明代中叶,河东解盐逐步实现了从尽数开中到半数开中、半数折银,再到尽数折银的转变,并形成固定税额,所获盐利主要用以抵补山西财政原本的支出项目。隆庆四年水灾之后,盐产骤降,资本有限的解商纷纷因“预纳”“包赔”或破产,或他徙,税源萎缩,河东盐官被迫招徕细商小贾充塞其中。晚明灾害频仍,盐产屡有不足,实力不济的解商们难以完纳税银,明廷被迫将部分盐税按户口摊派,这使得行销区内民户的税负较别处更重。
【关键词】明代;河东;盐税;解盐;山西财政;开中法
山西解池产销食盐的历史十分悠久,历代王朝多榷盐于此,以资国用。唐宋以降,解池食盐产量和盐税数额虽登耗不定,均平有差,但对历代王朝的财政和北方的民生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进入明代,中国盐业渐由官统制向商专卖制转型,河东解池盐税的征收也因之屡有变化。为了理清明代河东盐税问题,该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多方搜求史料,聚焦于明代河东盐税的征收及其变迁问题,详细考察其征税形式、盐税总额、盐利分配、盐商聚散等问题,兼析河东盐税与山西财政的关系,讨论盐税变迁与民生苏困之间的关联,以期完整展现有明一代河东盐税征收的实态。
一 本色征收与开中法的实施
洪武元年(1368年),明军攻取山西。次年正月,明廷于解池之畔置河东陕西都转运盐使司(简称河东运司),管辖河东、陕西盐务;又于年末确定河东池盐课额与盐课征收方式,与东南沿海等处不同的是,解盐的生产方式为捞办,而非东南沿海的煮盐或晒盐。明初山西解盐的运销方式,是在宋元旧制的基础上改良而来。明初推行“户口食盐”法,天下官吏、军民人等计口授盐,民众需要缴纳粮食以支付盐价,此举解决了元代按户摊派过程中民户因人口多寡不同而产生的税负不均问题。但百姓支盐依旧不易,故而民间依旧有商人业盐。或是鉴于山西等省地处边境,每年有大量的军粮需求,明廷除了计口授盐之外,于解盐行销区内执行开中法。普通百姓财力有限且支盐不便,所食之盐多半购自那些“入粟”的商人,而非“户口食盐”。洪武七年(1374年),明廷对开中制度下商人的“中纳数额”做了具体规定。在开中制度下,商人缴纳的米粮主要由地方的府卫州县接收,成为边军和边地财政的重要补充。或因北方战乱初定,民户在授盐之余需求有限,以致盐价低廉,复因利薄而致商,河东运司“入粟给引”的收益一度不如预期。而同期的都城南京(应天府)有着巨大的支盐需求,于是在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明廷人为减少北方市场的食盐供应量以抬高食盐价格,促使商人更为积极地纳粮,但此举也让山西百姓负担了更多的运输劳役。“靖难之役”中,解盐转运因战争终止。永乐二年(1404年)战乱平息,明廷最终废除了解盐南运的旧制,又通过优化盐米比价与增加支盐优惠,引导商人支盐于解池而运粮于边地,成功吸引到了更多的商人参与开中。好景不长,永乐四年(1406年)之后河东盐池水灾频发,无论是商人支盐,还是计口授盐,都变得无以为继。解池盐产恢复之后,解盐被频繁地用于在宣府、大同、宁夏、甘肃等处的开中,开中收益主要由负责此事的沿边卫所和各地有司使用。另外,在山西等地遭灾时,明廷也常开中解盐进行赈济。频繁开中逐步加深了沿边军镇和山西等地对于解盐的依赖,以致成为日后解盐收益归属调整的背景。
二 盐税折银与盐利渐归山西
至明代中叶,九边军需日益倚重盐利,当时北方的山西、河南、陕西三省有供应边镇的任务,但税粮屡有逋欠,民运每有不济,山西尤甚。与此同时,随着北方商品经济的发展,边地开中过程中占中卖窝日益盛行,以致商人中纳者日渐减少,边储益乏。在此背景下,临近边地的河东解盐被重视起来。成化四年(1468年)二月,户部尚书马昂建议改革河东运司的盐利获取方式,不再执行开中政策,直接将河东运司每年额办盐课30.4万引全部卖出。但执行过程中,由于河东运司疏于管理,解盐多被“偷捞”,以致“私盐盛行,官盐价贱,客商不肯中纳”。首任河东巡盐御史是王臣,王臣到任后殚心经画,整肃吏治,修筑池垣,加强缉私,官盐由是畅销。次年,王臣建议河东运司就地卖引,得到了朝廷的批准。自此之后,河东盐税征收模式开始发生变化,大量盐银流入边镇,也促进了边境商业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自王臣奏改税制以后,事态的发展并未像他生前预想的那样:开中逐步停止,河东解盐尽数出售,所得白银运解边镇。实际上,明廷并未立即停止开中解盐,解盐售引与开中同时存在了很长时间。由于额课不敷所需,明廷曾多次下令河东运司于定额之外临时增加捞办,使得实际捞采的食盐时常远超定额,这种情形在弘治年间就开始了。明代山西财政在保障当地官府运转之外的主要负担,有三大项,如何就近获得更多的河东盐利,是山西官员念兹在兹的目标。总的来说,成化至嘉靖年间,河东盐税征收大致发生了三种变化,解盐盐税逐渐补充了原由山西财政主要负担的边镇军饷、抵补民粮、藩王俸禄三大项,使得山西的财政状况大为好转。如前所述,河东解池盐产受天气影响极大,一旦持续减产,商人将无盐可支,无利可图,自然不肯购引,运司售引得银的模式便难以为继,这便成为河东运司在新税制下的巨大隐患。
三 商困税绌与税负转嫁至民户
河东盐商转运食盐与他处不同,因无水运之利,运输成本偏高,解商的利润较之他处并不算丰厚,即便经年日久,所积累的资本一般也不是太多,远逊于两淮等处。因而一些山西商人,为了获取更多利润,并不就近业盐于解池,反而选择客居扬州等地。资本有限,就意味着需要有更快的资本周转速度才能产生足够的利润,解商才能足额缴纳盐税,盐务官员才能顺利完成考成任务。河东盐官似乎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未在支盐、掣盐环节过分刁难,解商在支盐、掣盐过程中大体上较为顺畅,然而,隆庆四年(1570年)河东的特大水灾,使得解盐的产销和税收模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解池频繁遭灾,盐花不生,盐产持续不足,而山西财政和宣府军需等早已严重依赖河东盐利,于是户部便不肯减少额课,河东盐官为了完成额课,“设法浇晒以求足数……晒盐味苦,不可以口,市不得鬻,有司者或别项征银抵价,或抑勒铺里承买,而民间实用反取之私贩,而民病矣”。天启以降,外患、内乱纷至,中央财政捉襟见肘,河东解盐屡有增课。清军入关之初,军需旁午,清廷除了下令将河东盐银尽解户部外,还要求解池盐税“仍旧例催征”,即按照晚明的定额进行征收,直到康熙中叶,随着全国的大抵安定,清廷才下调了河东的盐税。然而,由于成本、转运等方面的劣势,清代河东盐商与明代一样,因无法积累起丰厚的财富。终清一代,未得长策。盐商困绌,盐法屡更,盐税不充,盐官渐裁,影响中国历史进程数千年的河东解盐也因之日渐式微。
文章摘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10期,原文约21018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