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国信,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暨历史学系。
【摘要】清中叶人口增长,盐业市场容量扩大,朝廷各方均将两淮盐业作为财源,但随着食盐市场的繁荣,盐商的食盐运营收益反而不断下降。盐商不得不通过买窝、租窝、卖窝、炒作窝单,做账侵占库银,以及走私食盐等办法“生财”,以致库银“亏空”越来越大,致使两淮盐法走向崩坏。盐商的生财之道能够实现,是因为清中叶两淮盐业实施了引窝交易合法化、预提盐引以及运库与堂柜合并等三项重要制度变革,形成了官商一体化的市场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盐官与盐商身份合流,盐官可以经营盐业,盐商也可以成为盐官。盐官与盐商之间既有联姻,又有联宗。这一市场制度,在盐业之外的地方行政之中亦有体现。
【关键词】清中叶;两淮盐商;生财之道;市场制度
该文拟以清中叶两淮盐商的生财之道及其市场制度以及二者的互动关系为研究对象,揭示学术界在此问题上未曾注意到的诸多事实,总结两淮盐商生财之道的多种途径,分析这些生财之道所赖以成功的盐法制度变革及其所体现的市场制度,进而理解两淮盐商与官员关系的实质,以及嘉道年间两淮盐政困境的由来,分析鸦片战争前两淮食盐贸易的市场制度及其体系性特征,为认识清中叶市场体系提供些许帮助。
一 食盐贸易收益率下降与两淮盐商生财之道的新选择
乾隆朝初年,随着人口的增长,两淮食盐运销进入“畅旺”时期,盐商营运食盐贸易的收益率颇高。何炳棣曾估算乾隆年间两淮运商的利润,认为“保守的估计这时期平均每引的利润最少有3两”。汪士信推算乾隆朝商人实得利润为9011万两白银,每引年利润为0.836两白银左右。汪崇筼在汪士信的基础上,估计清中叶运商利润率在10%~14%之间。陈锋重新探讨了两淮盐商的利润率,认为“雍正至乾隆年间成为淮南商人获得厚利的黄金期,其利润率大致维持在50%左右”。四位学者的测算都显示盐商经营食盐贸易,有不菲的盈利。不过,他们的测算也显示出一个共同趋势:即从乾隆朝中叶到道光年间,盐商运销食盐的利润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盐商利润的这种急剧变化,也令当时的官员难以理解。可见,到乾隆朝后期,尤其是嘉道年间,营运食盐已经不容易赚钱。因此,盐商们便不得不广为寻求方法,以获取盈利。具体来说,他们发明的盈利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买窝、租窝、卖窝、炒作窝单,以根窝和年窝朱单获取收益。(二)盐商的另一重要获利手段,是利用会计方法,通过账目操作实现盈利。(三)盐商通过走私食盐,逃避课税而获得盈利。
二 盐商新生财之道的盐法制度基础
清中叶两淮盐商生财之道的新选择及其实施之所以能够成功,是因为此时两淮盐区进行了一系列盐法制度改革。总体来说,清中叶两淮盐区有三次较为重要的盐法制度改革,直接影响了盐商对生财之道的选择,甚至直接创造了盐商的一些新生财之道。这三次制度变革,就是引窝交易的合法化、预提盐引制度的实施,以及运库和堂柜的合并。清中叶两淮盐法的第一次重要制度变革是引窝交易的合法化,它使明朝纲法虽留有外形,但改变了部分实质,为盐商买窝、卖窝、炒窝提供了便利。清中叶两淮盐法的第二次重要制度变革是预提盐引,它使两淮盐政脱离户部监控掌握了盐引超额发行权,盐商取得了低成本的盐引并获得了灵活经营权,盐政官员收到了更多馈送的银两,为盐商与盐官关系的深化,以及为未来合作做假账奠定了基础。清中叶两淮盐法的第三次重要制度变革是运司的银库——运库与商人的公共开支银库——堂柜的事实合并。此合并使盐政官员和总商合作更加紧密,成为官商一体共同造假侵吞运库银两的开端,是盐商新生财之道的重要盐法制度基础。
三 两淮盐商新生财之道呈现的市场制度
清中叶两淮盐法制度的三次重要变革,催生了两淮盐商生财之道的三种新途径。这三种途径均与行政权力密切关联。盐商买窝和卖窝炒作的是食盐的特许运销权,这是一种来自权力的特殊资源;操纵运库做假账,则是运司和盐商两种力量相向而行,结成利益联盟的结果;而非法营运走私食盐,盐商的诸多手法,也需要得到官、吏的支持。这说明清中叶两淮盐法制度变革及在其基础之上产生的盐商新生财之道,必然建立在一种特殊的市场制度基础之上,这种市场制度应是官商结合甚至是官商一体化的制度。只有这种市场制度,才有可能支撑盐商的买窝卖窝、做假账和走私等非常途径的生财之道。清中叶两淮盐商所有经营,都是基于这种市场制度而展开的。揆诸档案史料,当时两淮食盐贸易,的确形成了官商一体化的市场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盐商与盐官、盐商与官员之间在经营上呈现出官商一体化特征。(二)官商之间的联结,正如王鼎、宝兴和陶澍所总结,除官商一体化营运之外,还有盐官与盐商构建亲缘关系的诸多事实。
官商一体化的市场制度有何特征?它对市场运行有何影响?众所周知,古典经济学从欧洲经验抽象出来的市场经济,其基本制度特征要点有三:即产权持有人享有独立的排他的行使决策权的权利,产权持有人根据价格信号独立做出是否参与市场以及如何参与的决策,产权持有人的决策行为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而清中叶官商一体化的市场制度,基本上与这种抽象的市场经济的特征大为不同。它的运行,依赖于行政权力,其经营决策,不仅要看市场价格信号,而且要看政策信号和盐官的行政方向;其产权看似独立,其实常常需要捐输报效给朝廷或向皇帝进贡;在理论上,当时清廷确实有保护盐商经营行为的事实,但也可能在极端情况下,推行“票盐法”,彻底消灭其重要资产——引窝。这种市场制度的特征,一方面决定了盐商的运营必须与行政权力联结,行政权力有时也会亲自下场运营市场贸易,盐官可以是盐商,盐商也可以是盐官,其身份界限模糊,盐官还常与盐商合伙发明新的盐政制度,共享盐业经营收益。另一方面也决定了盐商,也包括成为盐商的盐官,必然在营运贸易的时候,或者利用制度体系的漏洞和缝隙,或者给制度体系制造漏洞和缝隙,最大限度地牟取个人私利。这种现象,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由于法律对市场交易的保护随时起作用,只能以权力寻租的形态出现,不大可能广泛存在。清中叶的这种市场制度,已远超权力寻租形态,亦非“官商勾结”所能概括,完全形成了鲜明的官商一体化特征。
值得重视的是,两淮盐业运营中这种官商一体化的市场制度,并非仅在清王朝设定的专营行业中出现,也不仅仅在官员犯案的档案中出现,在文人的日记中同样呈现了这种现象。这意味着,官商一体化的市场制度,不仅仅在两淮盐业存在,地方行政官员亦复如此。而且,更重要的是,名义上“一人政府”的州县行政,实质上是一人当官,全家共享权力,这便是清中叶市场制度的常态。万志英等学者将这种状态下的市场活动称之为市场经济,似乎还需要更多论证。
文章摘自《史学集刊》2025年第6期,原文约248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