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历史文摘

“以盐养战”的溃败:抗战时期河南沦陷区的盐政统制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5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5-12-23 浏览次数:

作者】曹书林,中国海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抗战时期,食盐既是民众生存必需品,又是日伪“以战养战”的关键财源。在河南沦陷区内,因受战乱及日伪掠夺等因素影响,传统芦盐、东盐运道恢复后,日伪又借青盐、淮盐多源并济,但仍难填供需缺口。随后,日伪以售盐牌照、封锁配给等手段控制食盐运销,查缉越境私盐和本省土硝盐以畅“官盐”,重课盐税再加地方捐派以攫取巨额财源。结果,因日伪当局管理混乱,售盐牌照被特权操控成为渔利工具,计口授盐垄断了食盐配售,民众“淡食”依旧,“官盐”供应紧张,私盐、土硝盐屡禁不止,以“销税”为主的盐税收入却逆势攀升。日伪当局试图通过盐政统制实现“以盐养战”“以盐控民”,但其掠夺式统制模式虽然可以在短期内掌控资源、填充财政,却无法构建稳定的战时秩序,反而加速了民心离散与统治危机。河南沦陷区的盐政乱象,正是日本殖民统治的一个缩影,深刻折射出其对华经济掠夺的本质。

关键词】抗战时期;沦陷区;伪政权;河南;盐政

抗战时期,日军在沦陷区推行“以战养战”的殖民统治策略。河南沦陷区的食盐成为日伪政权与国民政府、中共抗日武装、地方势力多方争夺的战略物资。河南沦陷区的盐政充分体现了“传统运销”向“殖民管控”的转型,既涉及各盐区的互动,也包含日伪内部的竞争和中日之间的争夺,其在华北乃至整个中国沦陷区都具有一定典型性。该文将盐务管理的“供给运销缉私征税”四环节纳入分析框架,以解答在战争与占领的双重压力下,日伪政权如何通过盐政统制实现“以盐养战”与“以盐控民”?其制度设计与实际效果之间存在怎样的裂缝?日伪食盐统制又对沦陷区社会带来了何种影响?

河南沦陷区日伪政权的食盐供给与管控

河南本不属产盐区,所需食盐均依赖附近盐区供应。抗战时期,河南沦陷区被日伪政权集中控制的有豫北、豫东诸县,而该区域的食盐主要由长芦和山东盐区供应。日军侵入河南后便着手组建伪盐务机关,以便迅速控制沦陷地区的盐务。受战乱波及,原河南盐务机关瓦解,日伪控制的“长芦盐务管理局”即派员“一面接收河南盐务,设局负责整理,一面分在彰德、新乡两地设立盐仓秤放处”,运芦盐以恢复济销,并逐步形成“河南盐务局”。沦陷初期,日伪当局因芦盐缺运以东盐济销,又因交通原因东盐济豫不甚畅通,沦陷区食盐供给仍十分紧张。

为缓解沦陷区盐荒,伪河南盐务局只得借运青岛盐。在日伪当局的统筹操控下,河南沦陷区通过芦盐、东盐、青盐、淮盐多源并济,已将食盐供给全面纳入掌控,与之同步,“官盐”销售网络亦随之成形,河南沦陷区的“殖民盐政”体系也随之确立。日伪以防止食盐外流支援抗日为由,在沦陷区厉行食盐统制,通过限量计口授盐、官方合作社独揽配售、严限购买资质等,层层设卡。日伪企图以垄断食盐销售与配给来强化统制经济、实现“以盐控民”,不料沦陷区盐源枯竭、盐荒加剧,民众饱受淡食之苦,尽失民心。

河南沦陷区“以禁代管”缉私政策的失效

日本侵华期间实行“以战养战”的策略,疯狂掠夺沦陷区的食盐。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日本在中国掠夺的食盐,加之日伪当局对食盐销售和配给的严格管控,直接导致食盐供给严重不足。私盐趁机充斥整个沦陷区,大致分为两部分,“一为邻省之轻税盐,侵销豫境;一即本省所产之土硝盐,伺隙充销”。日伪当局把缉私简化为“以禁代管”,一面密布警力截堵越境私盐。伪盐务机关,严令封锁越境私盐,令伪盐警队分兵驻防扼要,清查盐源与走私脉络,在警力不足之时,甚至可请日军及地方军警协助缉查,严查越境私盐成了伪盐务机关贯穿始终的要务。但因日伪搜刮严重,加之管理紊乱,沦陷区“官盐”供给不足,民众需盐孔急,私盐又有利可图,军民竞相贩运,越境私盐侵豫始终未被根除。另一方面,严行取缔本省土硝盐。河南因地处黄河中下游,河水泛滥、改道等原因,出现大面积盐碱地,由此产生了大范围土盐、硝盐生产区。为整治土硝盐,日伪利用各方势力厉行查禁。伪盐警队作为缉私的核心力量,日伪将其“驻扎各县扼要设防,努力巡缉堵截土私”。并且在宣传禁止制售的同时密布警力调查、平毁、堵截,以期禁绝土硝盐。然而,日伪试图通过单纯的查禁手段为盐务垄断扫清障碍。其结果非但不能根绝私盐,反而因夺民生计,激化了官民矛盾。日伪的缉私政策变成对民众的变相压迫,进一步加剧了日伪的统治危机。

河南沦陷区重课盐税下的财政汲取乱象

盐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沦陷后其地位进一步提升。河南沦陷地区处于华北、华中交界地带,日伪将其划归华北伪政权管辖。河南沦陷区的盐税收入对于华北伪政权亦颇为重要。伪河南盐务机关恢复初期曾由伪长芦盐务管理局负责征收产销各税,1939年初行豫食盐各项产税、销税、运费等改由伪河南盐务局代收,相关产税等再拨付产区,至1943年日伪当局又正式通过产销各税由伪河南盐务局随收随缴。虽然河南沦陷区的食盐大部分时期均由河南伪盐务机关代收产销各税,但产税需纳入产区税收,河南沦陷区的盐税主要以销税为主。伪盐务机关几乎全程包办豫盐产销各税,虽非产盐之地,却以“销税”之名层层加码,1942年、1945年两次大幅提高盐税税率,使河南沦陷区盐价与税负并行飙升,其税率仅居长芦之后,稳居华北区第二位。虽然河南沦陷区已经是“重课盐税”区,但售盐商民除了所谓“国税”外,还需承担沉重的地方捐派。此外向地方“政府”缴纳的各种税捐名目亦是沉重。河南沦陷区重科盐税之下,日伪官商分肥,民食之艰可想而知。

河南沦陷区盐政是日军“以战养战”政策的典型缩影。日伪在河南沦陷区的盐政运作,始终围绕着“保障供给”与“强化控制”展开,但受战争环境、管理能力与掠夺需求制约,每一项措施均走向初衷的反面,形成“补救-失衡-再管控-更混乱”的恶性循环。河南日伪盐务机构建立初期,虽在日军支持下恢复了传统的芦盐、东盐供应,又引入青盐、淮盐以资补充,但仍难以填补食盐缺口。为“精准管控”食盐,日伪当局一面推行售盐牌照,垄断食盐销售权限,一面实行食盐封锁、定量配给,试图以此达到“以盐控民”的效果。但“官盐”供应不足,反倒催生了大规模私盐,包括邻省越境私盐、本地土硝盐。为维护“官盐”垄断和保障税收,日伪在密布警力严查越境私盐的同时,强推“土硝盐治理”政策,禁止民众自制土硝盐。但在食盐极度短缺的背景下,这些措施不仅未能根除私盐现象,反而切断了民众自发的盐源补充渠道,陷入“无盐可食”的生存危机。盐政表象之下,其实隐藏着清晰的“掠夺本质”,其以盐税为核心,疯狂榨取沦陷区的资财。这加速了民心离散,进一步动摇了日伪统治基础。


文章摘自《史学月刊》2025年第11期,原文约21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