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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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款加税:晚清的“亩捐”与“粮捐”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6-03-16 浏览次数:

【作者】陈锋,武汉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亩捐”与“粮捐”是晚清名目众多的苛捐杂税中的“捐种”之一,或者说是新的税种,是为了避免加赋之名而派捐,时人已有“祖宗有永不加赋之训,今不加赋而办亩捐”之说。咸丰朝以降,经过太平天国事变、甲午战争、庚子之变和举办新政等“大事件”,在用项叠增、财政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亩捐”与“粮捐”的征收,最初源于军费的筹措,后来大多与摊还巨额赔款和举办新政关联。筹饷、赔款、新政三项财政需求,是“亩捐”“粮捐”这两种杂捐产生和延续的直接原因。各省的“亩捐”与“粮捐”,在征收方式、类别、税率等方面,既有相同之处,又表现出不同的特征。

【关键词】亩捐;粮捐;苛捐杂税;筹款;晚清

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太平天国事变之后,清朝国库储备消耗殆尽,各项财政支出日益膨胀,为缓解入不敷出的窘境,开源节流、增加税收成为清政府的重要手段,增加税收又是重中之重。增加税收包括在原有税源上加征和开辟新的税源两个方面。“亩捐”与“粮捐”属于在原有税源——田亩、田赋基础之上的加征。从总体来看,晚清的“亩捐”征收最为突出,具有普遍性。“粮捐”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粮捐与亩捐的性质相同,只是称呼不同;有的则是在粮食交易中征收,有另外的含义。

亩捐之征收  “亩捐”是晚清重要捐种,但亩捐并非始自晚清。据议政大臣讷亲乾隆四年(1739年)所奏,早在康熙年间,江苏在征收漕粮时就有亩捐,按亩捐输,被称为“民捐积谷”,是为赈济所需。同时,在挑挖运河工程时,又有另外的按亩摊捐。清代早期的“亩捐”,一般文献极少有记载,这种亩捐应不具有普遍性,并在性质上与晚清不同。大范围实行亩捐,在晚清有两个突出时期,一是太平天国事变后,一是庚子之变后。

咸丰初年太平天国事变后,军需紧急,财政困难,“厘捐”或“捐厘”并起。在文献中反复被指称的“厘捐”或“捐厘”,大多被视为抽收厘金,但许多情况下是指厘金与杂捐,即“厘、捐”或“捐、厘”。这从福建道监察御史丁寿昌的奏折中可以知晓。丁寿昌明确标识出了“劝捐、抽厘”和“各项捐、厘”等字样,并指出了“亩捐”的严重情况。咸丰年间的亩捐征收,在咸丰十一年(1861年)的上谕中也有所指。广东地区的“沙田捐”,也属于亩捐的一种。可以认为,咸丰年间的亩捐已经较为普遍。至同治初年,太平天国事变进入尾声,形势缓和,尽管仍然有不遵谕旨的情况,但从总的情况来看,大规模的亩捐在同治初年基本停止。当然,有些地区仍然有亩捐的抽收。

庚子之变后,因筹措巨额赔款以及财政的特别困难,征收亩捐再次被提上议程。起初,对是否在各省普遍征收亩捐,军机处表现出了一定程度的审慎态度,曾电饬各省“询及亩捐一事”。由于庚子赔款需要各省“摊派”,筹办新政的款项需要地方自筹,出于地方筹款的需要,加征亩捐成为晚清各省的主流意见。具体到各省的情况,亩捐征收有其不同的内涵和特色。奉天的亩捐主要有三种,即就警务用款而征收之捐,曰警务亩捐;就学务用款而征收之捐,曰学务亩捐;就勘验、报解、缉捕之用款而征收之捐,曰三费亩捐。其中,以“警学亩捐”(“警务亩捐”和“学务亩捐”的合称)为大宗。由上可见,奉天亩捐征收主要用于新政,时人认为,奉天的亩捐是征收数额最多的杂捐之一。奉天除“警学亩捐”外,还有菜园捐、参园捐等,其性质与亩捐相同。黑龙江的亩捐称为“响捐”,主要有警费响捐、学费响捐(二者又合称“警学响捐”)、统计费响捐和三费响捐四种。山西省的亩捐,在各省筹措庚子赔款普遍实行亩捐之前已经实行,其起因是山西的“教案赔款”。

晚清亩捐的征收,各省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是在筹措赔款和新政款以及在量出制入财政政策驱使下的一种普遍性的税收行为。它是苛捐杂税泛滥之下的一个单独捐种,也可以视为田赋正税的附加税,其税率和征收额度有的已超出正税,对这一非常态现象,时人也深知其弊端。但在当时财政情势下,亩捐实难停止。

粮捐之征收  晚清的“粮捐”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是在花户中征收,类似于亩捐,或者说与亩捐无异,只是称呼不同;一是在粮食交易中征收,是交易过程中的抽税,属于商税性质,与田赋没有太多的关联。在文献记载中,有些省份的“粮捐”就是“亩捐”,有些省份的“粮捐”与“亩捐”有明确的区别,有些省份则有混同的现象。

在粮食交易中征收的“粮捐”,在奉天、吉林、黑龙江、热河、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区都有,是一种粮食交易税。如安徽的杂粮捐,是一种杂粮交易的出口税。与上文所说的“亩捐”是“按亩”捐收一样,与亩捐类同的粮捐,其本意是“随粮”(随丁粮、随丁漕)捐收(“随粮捐输”“随粮交纳”),这种“粮捐”,其实质与“亩捐”无异,在比较典型的安徽、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四川等省均是如此。安徽的粮捐,又称“丁漕捐”或“丁漕加捐”,这里的“丁漕捐”是为筹措庚子赔款所加抽,因为各项“杂捐苛细扰民”,上谕要求“量加裁减”,但粮捐仍然征收。安徽的粮捐,是“以钱计者也”,由于晚清银钱比价不断变动,粮捐的加征比例也不恒定,大致加征率在30%左右。江西的粮捐,大致与安徽类同,但分为“粮捐”和“串捐”两种。浙江的粮捐征收因庚子赔款而出现,加征比例与安徽、江西大致相同。福建的粮捐,是福建筹措庚子赔款的主要来源,此外,又有“铁路粮捐”,属于专款专用。

广东的粮捐,又称“丁米粮捐”“随粮捐输”“按粮捐输”,由于广东每年摊派庚子赔款额为200万两白银,是摊派额最高的省份之一,粮捐的抽收至关重要。按照署理两广总督德寿的说法,广东的粮捐系“仿照四川捐输办法”进行。四川的“粮捐”以及“津贴”,又是如何实行的呢?四川在田亩加征中,有“按粮津贴”“按粮捐输”和“新加捐输”三种名目。四川的“按粮津贴”和“捐输”在许多记载中,往往同时出现,容易引起混淆。“按粮津贴”的田亩加征,肇始于乾隆年间的金川之役,在嘉庆白莲教之役期间,于田亩中加征津贴银成为普遍现象。咸丰三年(1853年)新议定“按粮津贴”后,在正额田赋银的基础上加征一倍。其后,一直按这个加征比例实行。所谓“按粮捐输”,按照《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的记载,在田赋中进行“捐输”加征始于同治元年(1862年),但按照档案材料的记载,“捐输”当始于咸丰二年,也就是说,在咸丰初年重新实行“按粮津贴”之前,已经有“捐输”名目,加征比例为按粮一两,捐输银一二两不等,超过了“按粮津贴”的数额。所谓“新加捐输”,则实行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成为筹措摊派赔款的重要经费来源。广东仿照四川的办法,即是指光绪二十七年四川实行的“新加捐输”。

四川的“粮捐”因为之前已经有按粮捐输之法,所以在摊派庚子巨额赔款的情况下,不得不用“新加捐输”的名义,再次加征粮捐。

晚清亩捐与粮捐的征收,起源于“筹饷”,继而演变为筹措新出现的经费,用于摊还赔款和开办新政。要言之,筹饷、赔款、新政三项财政需求,是这两种杂捐产生和延续的直接原因,其弥补财政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就亩捐与粮捐的征收税率而言,各省不同,有的省份在原有正额田赋的基础上加征30%左右,有的省份加征一倍、数倍甚至十数倍不等,由此而加重纳税者的税负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亩捐与粮捐的税收性质,从税源出于田亩的视角分析,可以视作传统田赋的附加税,但从税收学上的“税目”“税种”而言,又属于新设置的“税”名,或者说是新的杂捐中的“捐”种。晚清时已有田赋附加税和新增税种(税目)两种不同的界定。按照《浙江全省财政说明书》的说法,粮捐或亩捐,不是田赋的附加税,而是一个“临时”增加的税种。检索《晚清财政说明书》可以发现,大多数省份将亩捐或粮捐归属在“杂捐”类项下,而没有归属在“田赋”类项下,隐约透漏了税收性质的倾向,此举表明,在晚清已经对税项性质有不同的看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亩捐与粮捐的征收机构与传统的田赋征收有所不同。亩捐的征收更多依赖地方绅董和不同的需款机构,各自为政。也就是说,这种征收,是摒弃了州县户科的书役,另外设立“公局”,由地方士绅主持。征收机构的不同,一方面是在于杜绝州县户科官吏沿袭成风的借端需索,另一方面也表明亩捐和粮捐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款项的归口、去向,均与传统的田赋征解有别。


摘自《史学集刊》2026年第1期,原文约3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