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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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市、镇关系的演变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6-03-16 浏览次数:

【作者】王旭,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摘要】中唐以前,草市与镇并无交集,后随着镇的普遍设立及其政区化,两者形成“镇—草市”的行政统辖关系。“镇市”是指军镇治所的市场,其出现展现了镇治的经济化趋势,可称之为“镇治成市”现象。与之对应的是“由市升镇”现象,即发展较好的草市有机会升格为镇治。中唐以后,草市与镇治表现出趋同性,包括:由单一的经济、军事中心转变为行政中心,并有机会升格为更高等级的政区治所;交通区位对两者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官府将它们都视作重要的征税之地,并派官吏进行管理;都是周边村落的经济中心。这种趋同性为两者在宋代的融合奠定了基础。宋初对军镇进行性质“改造”,使其从政区单位演变为县下“小都市”,其中发展缓慢者会被降格为市。同时,发展较快的草市则会升格为镇,这表明两者之间的鸿沟已被跨越。宋熙丰年间,保甲法的推行最终确立了“市镇一体”的格局。此后,“市镇”作为一个专用词语常见于官方文书、官员奏疏以及地志之中,市与镇最终完成融合。

【关键词】唐宋时期;市镇;军镇;草市

唐五代军镇的政区化及与草市之关系  镇,最初是边地的军事据点,始于北魏,唐初对军镇之制有所损益。安史之乱后,边地军制拓展,地方藩镇割据局面形成,军镇的数量也迅速增长。道或者次道级藩镇的统辖区域广阔,故节度使会将所属之军兵屯驻到县,并委派亲随牙将为镇将、镇使统辖之,在辖区内形成“亚藩镇”体系,将势力向下延伸到基层。唐末,基层军镇的数量进一步增长。

市,即市场、集市,是交换剩余产品的场所,最初为城市的一部分,如隋唐长安、洛阳城中的东、西市,后来在城郊和关津要地又自发形成了新的交易市场,被称为“草市”。“草市”应是相对于城内官市而言,为自发形成的民间交易场所,其名称五花八门,如小市、墟市、亥市、水市。唐代时,草市迎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睿宗景龙元年(707年)禁令表明,当时自发形成的乡村草市不在少数,否则何须政府特发一条禁令。政府限制草市发展,或许有防止流失商税及维护基层安定的考虑,但面对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以及乡村民众交易的需求,禁令实难推行。中唐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两税法的推行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坐落于城市近郊和水陆交通要道的聚落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很多草市或类似于草市的商品集散交易地,政府也默认了草市的存在而不再严禁。唐末五代时期,草市的发展势头更盛。

中唐以前,两者沿着不同的轨迹发展,草市虽已兴起,但并不受官府承认,而镇则主要设立于沿边地区,为军事驻守单位。中唐以后,草市蓬勃发展起来,军镇也在内地普遍设立,两者才有了交集。这种交集与军镇的政区化密切相关,随着地方藩镇势力的增强以及各地基层军镇的普遍设置,镇将逐渐获得民政、财赋、人事等方面的权力,有了统民治民的职能,甚至划割县境,出现县内某几个乡交由军镇直接管辖而县司只管辖部分乡村的情况。也就是说,军镇虽然名义上仍是驻军单位,但已经成为实际意义上的政区,这被称为军镇的“政区化”趋势。唐末五代,军镇的政区化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在已经完成政区化的军镇内,除了治所和乡村外,自然还有散布于各处的草市。

早期草市大多是在临时性村落农工产品交易点基础上发展起来,为乡村集市形态,故与完成行政化的军镇存在行政统辖关系,镇治作为军镇的行政中心,在级别上要高于境内的草市。此外,由于镇将同时也是辖区内最高的行政长官,他们不仅驱使兵卒从事农工活动,还派驻吏员到关津渡道口处征收往来商贾的商税。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草市都会升格为镇治,镇治兼有军事和行政的职能,满足这些标准的草市毕竟是少数。

唐末五代的“镇治成市”与“草市升镇”现象  由于军镇的政区化,唐末五代的镇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镇将的驻扎之地,即镇治;一是以镇治为中心,统辖周边的地域,具有政区性质的镇域。中国古代政区的治所不仅是辖区内唯一的政治中心,还是最大的经济中心。镇治作为镇将统辖周边地域的驻地,其军事性质逐渐在商业活动的影响下淡化,并具备了区域性商业中心的地位,突出表现为工商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形成。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鄂州土洑镇。“镇治成市”可以说是市与镇紧密结合最初的形态之一,只是这里的“市”并非草市,而是依托镇治发展起来的市场。

与“镇治成市”同时出现的另一现象是“草市升镇”。草市起初是作为地方经济中心而兴起,起到集散乡村物产商货的作用,然而也有可能突破固有地位而升格为镇治,出现“草市升镇”现象。建德草市升为歇马亭镇即为典型一例。唐末五代“依镇成市”与“草市升镇”是并行发展的两类经济现象,并无主次之分。换言之,“市镇”概念的最终形成其实是镇与市双向融合的结果。

唐末五代镇治与草市的趋同性  镇治之所以能生成经济市场,而草市也能升格为镇治,是因为两者存在某种共性。唐末五代,两者的趋同性已经逐渐凸显出来,这为它们在宋代的最终融合奠定了基础。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由单一的经济、军事中心转变为行政中心,并有机会升格为更高等级的政区治所。转变之前,草市是典型的基层经济中心,而镇治是典型的军事中心,所能积聚的资源毕竟有限;转变之后则成为行政中心,融合经济、军事、政治、文化等资源于一体。首先看草市。它除了可以升格为镇治外,还有机会成为州县治所。这种情况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将新设之县治置于草市。二是将县治迁移到草市。再看镇治。其升格为州县治所或将原治所迁移到镇治的情况也较为普遍。无论是草市,还是镇治,都有可能由单一的经济、军事中心升格为行政中心,其向上的通道是畅通的,这虽然不能直接促成市与镇治的融合,但至少说明两者并非完全“不可等同”。

其二是交通区位优势对于两者经济发展的影响愈益凸显出来。交通通达意味着商货集散方便、人口大量聚集,商业也会随之发展起来,反之则会失去活力。草市自无须多言,其兴起之条件大多就是交通条件优越,乡村居民为了交换农工产品以及获取必要的生活物资,一般会定时在水陆交通要道或江津河口处交易,这种地方交易自由,且无须向政府交税,久之便会形成草市。至于军镇,根据区位条件,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设在交通要道处,此类军镇大多在后世商品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存活”了下来,并在宋代顺利完成向经济市镇的转变;一类是为了军事守备的需要,设在险要之地,交通条件不够优越,此类军镇在后世发展过程中大多会消亡。唐人有“关必据险路,市必凭要津”的说法,“险路”和“要津”大体上展现了军镇驻地的两种选择。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军镇治所的经济性质趋于强化,屯驻兵马越来越偏重于“要津”,即选择商业繁盛、交通通达之地。

其三是官府将它们都视作重要的征税之地,并派官员进行管理。针对自发形成的草市,官府最初试图打压,景龙元年(707年)非州县治所“不得置市”的禁令即为明证。这是因为大量草市位于行政治所之外,交易时间和地点不受控制,不仅难以管理,容易滋生盗寇,还使政府损失商税。不过随着生产力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禁令变得无力,草市在县以下蓬勃发展了起来。而政府也认识到严禁政策难以推行,故对一些经济规模较大的草市加强管控以便收取商税。在镇治之中,镇将虽是最高长官,但镇市的日常管理多会委派“市吏”。吏属于没有品级的基层办事人员,为差役性质,介于官民之间,但为皇权的“神经末梢”。除了维持草市和镇市的日常秩序外,他们最主要的职责是收税,这也是官府最看重的利益。吏虽非正式官员,但以其管理市场可以节约行政成本,然而弊端也非常明显,易出现以权谋私、欺行霸市、勒索商贾的情况,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其四是两者都成为周边乡村聚落的经济中心。“政区化”之后的镇治作为行政中心,对统辖区内的乡村聚落拥有实际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自然也包括“经济统辖力”。由于很多镇治交通区位优越、人口众多,成为县城之外新的经济中心,故境内乡村民众的农副产品有所余,或需要交换日常必需品时,到镇治去都较为便利。至于草市,虽对周边的村落没有行政统辖力,但编织起了以自身为中心的经济网。草市本身的产出能力很有限,主要是作为商货的集散地而存在,周边村民的农工剩余产品流入草市进行交易,同时在草市购买日常必需品,这较之去路程更远的县城无疑要方便得多。

正是由于上述共性,在五代的一些诏令中,镇治与草市常被作为同一性质的行政单位进行管理。

宋初对军镇的“改造”及市、镇融合  以上趋同性使镇与草市之间的藩篱逐渐消失,并使两者的融合成为可能。不过这种趋同性主要是指镇治与草市,作为行政区划单位的军镇仍与草市保持行政统辖关系,若不解决“面”与“点”的差异,就不能真正理解市、镇到底是怎样融合的。北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镇将侵夺州县官权力而导致地方行政权力旁落的弊端,宋廷对军镇进行“改造”。措施主要有二:一是裁撤前代军镇,仅保留商业水平较高且能提供商税者;二是限制镇将权力。总之,此时作为一地之军政中心,军镇或被废罢,或被改造,地位大大下降。如此,那些未被裁撤的军镇都由政区单位改造成了县下“小都市”性质的经济中心,这就与作为乡村“经济点”的市更趋一致。在改造过程中,有些镇的名称得以保留,有些则被降格为市。与“降镇为市”情况相对的是,一些发展较快的草市,其市场功能日趋完善,会升格为镇。人户与商税始终是决定市镇规模大小最基本的标准,但无论是由镇降为市,还是由市升格为镇,都表明两者之间的鸿沟已经被跨越。

熙丰年间,保甲法的推行对于最终确立“市镇一体”的格局意义重大。在政府看来,州县治所、镇和草市的居民以从事工商业活动为主,可以缴纳免役钱代役,这一划分标准无疑符合当时基层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北宋中期以后,特别是南宋时期,“市镇”已经作为一个专用词语常见于官方文书和官员奏疏中。

宋代由于边境战事不断,所以在沿边地区设有很多镇,这些镇多为军事堡、寨性质,其设置较少考虑经济因素,更多是出于军事防御的需要,其升降标准与内地的经济市镇应有所差别,不宜一概而论。学界一般认为,宋代作为县以下经济体的镇和市,其差别主要是户口和商税的多少,但这一标准无疑是比较模糊的。一些市,虽然没有镇的建制,但其工商业规模和经济实力并不逊于镇,甚至达到了府州级城市的规模。镇、市经济水平与行政级别的倒置使得两者名称的通用和连用成为一种正常现象。

明清时代“市镇”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宋代,而宋代的市镇有两个来源,一是唐代时在近郊和城外交通通达之地广泛兴起的乡村草市;二是安史之乱以后在内地普遍设置的基层军镇。军镇可细分为镇域和镇治。中唐以前,草市与镇虽已经独立发展起来,但彼此没有交集,性质也存在鲜明的差异。中唐以后,由于镇将逐渐取得统民治民的权力,故军镇有向政区化发展的趋势,成为一级政区单位,它与境内的草市便形成了行政统辖关系。与此同时,镇治在商品经济的影响下逐渐演化为统辖区内最大的经济中心,出现了“镇市”。这些“镇市”因其创造商税的能力和地区经济中心的地位,有很多在北宋初年废除军镇的浪潮中得以“存活”,并成为宋代“市镇”体系的组成部分。草市的地位则要相对稳定一些,一直以来都是县以下的经济中心,不过一些发展较好者有机会升格为镇,这种转变说明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共性,预示着两者融合的可能。北宋初年对军镇的性质改造使得市、镇真正融为一体。作为政区性质的镇被改造为县下“小都市”,并与大量存在的乡村草市融合,成为县治与乡村聚落之间的经济中心。

熙丰年间,保甲法的推行从户籍和差役层面将市镇与乡村区别开来,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市镇一体”的格局。北宋中期以后,市与镇之间具有摆动性的特征,即镇如果经济衰落可能会降为市,市的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也可能升格为镇,这表明两者之间的藩篱被打破。“市镇”作为一个具有政治经济意义的新名词被广泛接受,这一现象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广大乡村民众被卷入市场中,仅依靠传统的州县城市已经难以满足商品交易的需求,故经济性质的“市镇”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它们是连接城市与乡村、村落与村落的经济纽带,是生产与消费的连接点,同时也是农业手工业产品交换的中心之地。概言之,“市镇”概念的形成实际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管理对象的融合,一端是军事性质的军镇被改造,并逐渐被乡村市场所接纳和消化,融入基层市场体系中。另一端则是最初不被认可、具有临时性质的草市作为商品交易场所逐渐发展壮大,成为县下“小都市”。这一融合是由纯粹的农业社会向农工商社会转变的必然趋势,并为明清时期经济市镇的腾飞奠定了基础。


摘自《历史教学》2026年第2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