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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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华侨视野下近代中国护照制度之变迁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6-03-16 浏览次数:

【作者】牟雨璇,重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论文依据相关史料,以近代中国护照形态演变和制度变迁为中心,探讨了护照制度在中西互动中的生成与变迁过程。现代护照制度最早产生于西方,随着中西互动的深入而进入国人视野,并逐步走向成熟。从晚清到民国,护照形态的演变及其制度之形成与华侨关系密切,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随着晚清与西方国家一系列条约的签订和西方国家对华工的需求增加,出洋华工规模不断扩大且逐步合法化。清政府通过派发出洋加盖官印护照和回籍华侨护照等方式对华侨进行管理。民国建立后,历届政府不断加强对华侨归籍和出洋护照申领的管理,护照制度进一步章程化,华侨的对外往来活动也进一步被规范。从晚清到民国,护照形态的演变及其制度的生成与西方外交制度的影响、华侨的跨国流动实践、国家与侨民之间关系演变以及近代中国主权意识觉醒等因素紧密交织。

【关键词】护照制度;华侨管理;出洋;外交;近代中国

中西互动下近代中国护照初见雏形  现代护照制度最早产生于西方,其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法国大革命后,公民身份得以强化,出于对外来入侵的担忧,为实现统一管理,议会统一设定国家边界。护照成为国家主权的象征与公民身份的法律证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大量难民流动,各国大规模实行边境管控和人口审查,亟需身份证件来区分公民与难民。国际联盟成立后,为解决战后跨国流动问题,于1920年召开巴黎护照会议,通过《国际护照会议决议》,建立了首个护照标准,并推动成员国逐步采纳统一格式。不难看出,随着各国主权和国界意识的觉醒,护照逐步具有了区分国界、证明身份以及分辨自我与他者的功能。

国人较早接触和使用护照,最早可追溯至第二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获得多项特权,来华外国人数量增多,且在华活动频繁,涉及范围较大。清政府为应对列强压力,被迫签订涉及外国人来华游历护照的相关条约。中英《天津条约》首次涉及了“执照”(护照)一词。依据有关史料,游历护照发放的程序由签发和盖印共同组成。具体来说,是由外国驻华公使或驻地方领事官签发,再由中国地方官盖印确认,实际的控制权在外方。

游历护照的发放和使用有具体的规定:其一,在华外国人进入内地游历需要有清政府安排的地方官陪同。其二,清政府对外国人游历的省份范围原则上会严格监管。其三,出发地点不同,颁发的机构也不同。游历护照与现代意义上的护照不同,它是专门注明在华外国人可以前往内地的通行证,起着证明持照人身份的作用。清政府同意设置游历护照的初衷是为限制外国人在华活动,但受制于国力衰微与外交弱势,实际效果有限。

总之,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通过系列条约被迫引入西方护照制度,西方人对护照的功能定位也一同传入,这对此后护照逐步成为海外华侨的身份证明和外交保护工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尽管游历护照主要针对的是在华外国人,更多强调内地与口岸的界分,但其已突破传统中国“文书”“符节”等仅针对本国人使用的限制。游历护照的出现和使用加速了中国传统通行文书的近代转型,推动了近代护照制度的发展。

护照成为清政府对华侨外交保护的重要工具  鸦片战争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一方面打开了外国人大规模来华的大门,另一方面也为国人出国提供了更多可能,移民行为逐步合法化。清政府视出国华侨为“弃民”的态度也逐渐发生转变,护照逐步成为清政府管理华侨出洋或归籍的重要工具。

尽管清政府持禁止移民的态度,但华侨出洋始终以隐蔽的方式持续进行着,尤其是鸦片战争后,向外移民的数量显著增多。一是由于19世纪中叶,大部分欧美国家在殖民地开发,矿业和铁路建设中急需大量廉价劳动力;二是战争严重扰乱了沿海地区的社会秩序,成千上万的民众陷入破产境地,为求生存他们不得不向外移民。然而,英法等国并不满足于暗中招募与运输华工,多次向清政府施压,要求其公开承认华工“任便出洋”。部分沿海地区无奈之下只能放宽约束。为应对英法等国不断施加的压力,1860年1月27日,两广总督劳崇光与各国达成协议,签订《外国招工章程十二条》,准许各国招工。这在条约层面明确了华侨出洋务工行为的合法性。

随着多个国家对华工的需求逐步扩大,为减少与英法等国的交涉和摩擦,清政府只能选择不断妥协。1866年3月,总理衙门与英法签订《续定招工章程条约》,允许外国招募华工出国务工。条约中多个款项对出洋务工的华工有明显的保护倾向。有学者认为,这是晚清政府制订的第一个保护出洋华工的章程。随着华工出洋逐步合法化、公开化,清政府不得不改变以往对华侨的“排斥”态度,开始转向积极地管理和保护。

1877年,清政府与西班牙当局签订《会订古巴华工条约》,对华工出洋领取护照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条约,出洋侨民的护照上须注明姓名、国籍、年龄等,并加盖官方印信。这样一来,护照在证明持照人身份的同时,还可作为清政府与西班牙殖民当局交涉的凭据,若出洋务工的侨民在古巴遭遇虐待,清政府也可凭证件追溯其合法身份并主张保护责任。这里的护照虽未完全具备现代护照的技术标准,但其部分核心功能已与西方护照制度接轨。然而,由于清政府国力衰弱,这一规定执行效力有限。但不能否认的是,《会订古巴华工条约》引入并尝试执行的护照制度,是清政府试图宣示对海外华侨管辖权的体现,也是试图融入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的重要尝试。

1906年,清政府制定了《华商赴美给发护照章程》,该章程对赴美护照的相关要求,如编号、三联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使得清政府的护照制度进一步规范化。1909年8月,清政府与秘鲁签订《中秘废除苛例证明书》,凡中国人从巴拿马、智利、厄瓜多尔或其他国家携家属、仆从赴秘鲁游历或经商,须向中国使领馆申请护照。这一条款反映了清政府试图以条约形式来保护海外华侨权益,通过规范出洋程序,尤其是规定护照的领取要求,以规避华侨在海外受到迫害。

随着清政府对华侨的态度逐步转变,为出洋务工华侨签发加盖官印护照成为清政府管理华侨的重要方式之一。尽管上述措施一定程度上依旧有限制华侨自由出境、延续海禁政策的色彩,但客观上保护了出洋华侨的权益,体现了国家对侨民的管理和保护职能。

清政府不仅加强对出洋华侨的保护和管理,也关注到海外华侨归国受到阻碍和改入洋籍的情况。为保护华商和鼓励华侨回国,在黄遵宪、薛福成的倡导和敦促下,清政府于1893年正式下令废除海禁和华侨出入国境的限制,声称要保护华侨的利益。这一举措本质是将对海外华侨的身份认同、跨国流动管理纳入国家主权范畴,护照成为广大华侨的归国凭证,华侨与国家之间的归属关系得以进一步明确。1906年11月28日,清政府颁发《咨行保护华侨回籍章程》,强调地方应遵照章程,向回籍华侨发放护照。该章程是清廷从传统“弃民”政策转向近代侨务保护的关键一环,为民国时期侨务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总的来说,19世纪中叶后,护照逐渐成为国际通行的身份证明。清政府受此影响,在被迫接受和主动尝试的交织中,借鉴和引入西方的外交制度,转变传统的外交观念,逐步建立起近代中国护照制度的基本框架。护照逐步成为清政府对海外华侨进行外交保护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同时,华侨对国家的归属感也进一步增强。

民国时期护照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在晚清护照形态持续演变和相关制度初见雏形的基础上,民国时期的护照制度从各条约中的零散规定,逐步发展为由政府统一制定的专门针对护照发放的系统性章程,这一转变对华侨的对外往来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初,由于政治环境改变,民众获得参政权,海外华侨陆续回国参与政治建设,华侨回国一时间成为风潮。1912年7月17日,北洋政府外交部同时公布了关于华侨归国申领护照的两部章程——针对海外回国商人的《侨商回国请领护照简章》和适用范围更广的《领署给发护照简章》。这两个章程在简化华侨归国手续的基础上开始将归国护照领取程序制度化、规范化。

随着出国华侨规模的不断扩大,外交部于1916年首次颁布了针对华侨出洋经商领取护照的《新定请领出洋经商护照章程》,对领取护照的程序、所需证件、保证金和具保商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该章程颁布之时,正值一战期间,欧洲局势紧张不安,北洋政府担忧华侨出洋后的生存状况,还规定出洋经商的申请者必须要有财力可靠的商号做担保,才有资格申领护照。

在《新定请领出洋经商护照章程》的基础上,北洋政府于1922年4月1日颁布了《出洋护照试办章程》。该章程系统规定了护照所需填写的详细信息,还对赴美者进行了特别规定。这有利于北洋政府进一步确定出洋侨民的身份和具体出洋行程。实际上,民国初年,护照制度的拟定和出台多是针对具体情况实施的,并没有形成完备和全面的系统章程。加之,彼时正值国内军阀割据,政权混乱,尽管护照的式样和填写信息有统一规定,但个别地方依然是自行颁发护照,未能完全遵照章程行事。

为更好地管理华侨的相关事务,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重新启用侨务委员会,并将它作为专门的管理机构。1928年,侨务委员会颁发了《华侨护照规则》,为归国华侨签发护照以资保护。为规范华侨护照的申领程序并完善资格审核,1929年12月30日,外交部颁布《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给回国护照及签证外人来华护照暂行条例》。《办法》主要针对华侨出国的护照申领。1930年1月,为确认海外华侨身份并为其提供保护,国民政府首次颁布《华侨登记规则》和《华侨登记办事细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所有出国、归国、居留或迁移的侨民均需要登记。显然,将侨民的出国、归国、居留、迁移等行为纳入统一登记体系的过程,也是侨民与国家建立清晰身份联结的过程,有助于国家以制度力量强化对海外侨民的主权管辖。

1931年颁布的《护照条例》是护照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其较为详细地阐述了护照制度,包括护照分类、申领程序、缴纳费用和申请担保等条目,为之后护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基本根据。

此外,为解决一般民众对护照申领程序了解不足、护照制度的普及度不够的问题,外交部于1935年9月颁发了《请领护照及签证须知》。这是对1931年出台的《护照条例》的重要补充,进一步完善了民国时期护照制度的框架和体系。1936年,侨务委员会进一步强调各口岸侨务局应对有谋生技能且符合当地法例者核发护照,并指导其出国,同时负责查禁拐骗华工出国的行为。此外,这一时期也出现过他人代办、冒领护照的情况。

全面抗战开始后,国际局势发生深刻变化,人员的外出流动和战时局势紧密交织,变得愈加复杂,并呈现一定的特殊性。尽管由于战时经济紧缩,交通梗阻,出国者有所减少,实际上,这一时期仍有大量迫于国内战火纷飞而希望出国营生之人。然而,国民政府出于对其国外生存状况的担忧,拒绝发放护照。随着战事推进,有些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当地华侨申领出国护照程序进行调整。

1938年,陈嘉庚领导的南洋华侨筹赈祖国难民总会(简称南侨总会)号召华侨青年回国参战,来自新加坡、泰国和马来亚等地的大批青年组建了“南洋华侨机工回国服务团”。机工返国手续包括办理中国护照、华侨登记和居留证等。为了便于协调、提高办证效率加紧回国,南侨总会规定各地筹赈分会统一上交相关资料,一并办理回国证件。这是特殊时期的应变之举。抗战时期护照制度的具体实施除了要限制抗战力量的外流,也要号召外部力量的加入。因此,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地区,其施行方式具有灵活性。国民政府于1944年制定了新的《出国护照条例》,在沿用以往条例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不同种类护照的发放机关。

总的来看,民国时期是近代中国护照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时期,护照制度进一步法制化、系统化。抗战时期,国民政府依旧致力于完善护照制度,但由于战时的特殊背景,护照制度的具体实施根据地方实际和号召抗战的需要呈现一定特殊性,其目的均在于凝聚包括华侨在内的抗战力量,服务于抗战大局。

护照作为一个国家对其公民身份的赋予与保护的凭证,是国家权力机构与国民之间契约关系的凝结。从晚清到民国,护照形态的演变及其制度之形成与华侨关系密切,呈现了复杂多样的面相。华侨既是护照制度变革的推动者,也是护照制度规训的对象。同样,护照制度对华侨而言,既是一种限制,又是一种保护。可以说,护照制度的完善过程,既是国家主权意识觉醒的过程,也是国家与侨民之间关系进一步紧密和明晰的过程。护照不仅是海外华侨的一纸身份证明,更是近代中国融入世界秩序的历史见证。


摘自《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25年第4期,原文约1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