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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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官署政书与国家典例体系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6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6-03-16 浏览次数:

【作者】展龙,徐梦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

【摘要】明代官署政书是各级官员编撰的典制文献,也是国家政务运作的行政指南。与《大明会典》等国家典例的“钦定”“官修”属性不同,官署政书更突出官员群体的“自发”“私修”特质。明代官署政书既包括辑录本署事务细则、行移文呈的书册,也涵盖针对特定事务制定的章程办法。其内容聚焦荒政、盐政、军政等关乎国计民生的核心领域,且会依据政务需求不断递修增补,表现出鲜明的连续性、时效性和实操性特点。作为明代“典例”的重要形式,官署政书与各类国家典例相辅相成,可为政务开展、政策传导、政治宣传提供政治支持,体现了明代国家法律体系中“官修”与“私纂”、“定制”与“权变”的辩证统一,是理解古代政治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视角。

【关键词】明代;官署政书;典例体

政书是记载国家典章制度的专门文献,隋志称“旧事”,两唐志称“故事”,宋志称“故事类”。至明代,《文渊阁书目》《秘图书目》始有“政书类”,《国史经籍志》《百川书志》专列“故事类”。承此,清代《四库全书初次进呈存目》曾列“故事类”,但不久即在《四库全书总目》改为“政书类”,并细分为通制、典礼、邦计、军政、法令、考工六属。其间,作为一种特殊的政书体文献,官署政书旨在记录政务、规范权责和传承典制,是古代王朝维系行政运转的关键载体。西周《周官》通过记载职官设置与分工,奠定后世政书“分职别类”体例;秦汉“为吏之道”“汉仪”等成为官员履职手册;魏晋“职员令”“官品令”等按职能分署记录,为政务运行提供制度依据;隋唐以后,无论是《唐六典》《宋会要辑稿》《元典章》等,还是《刺史书仪》《作邑自箴》《州县提纲》等,所载多涉及官员从政准则与行政规范。及至明代,官署政书编修蔚然成风,数量可观。

明代官署政书作为由各级官署主导编纂、承载职官制度与行政实践的重要文献,以“本署视角”还原了国家治理的实操逻辑,并突破《大明会典》等典制文献的框架性记载,展现了明代治理机制与法律体系的互动关系,为构建明代完整的法律实践图景提供了更加多元的文献依据。

其一,全面认识国家成典下的政务运行。在中国古代法律法规体系的演变过程中,学界素以“律例体”或“典例体”论之明代,其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古代法律体系之内涵的认识不同。从广义角度看,官署政书属于“可变之法”的范畴,是“例”的重要实现形式。从狭义角度看,来自官员的“私修”和“自发”属性决定了其与“钦定事例”本质上的不同。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各类以“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官署政书,因其具备现实性、具体性以及专门性,在政务参凭、政策传导、应对事态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相较而言,以《大明会典》为核心的“大经大法”仅划规了基本原则和方针,具备的是作为政治文化符号的象征性。由此,官署政书与以《大明会典》为代表的“典例”构成了多元综合、相辅相成的法律法规体系,彰显了明代政治实践中“官修”与“私纂”、“定制”与“权变”的辩证统一。

其二,客观审视国家变革期的文本生成。官署政书的数量与种类,是在嘉靖以降方才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增长趋势,这主要是因为嘉靖至万历初年对国家制度进行的一系列重要调整。自嘉靖“大礼议”后,以张璁为代表的“大礼新贵”,在世宗的支持下进行了以刷新弊政为主要目的的政治改革,这一变革趋向为张居正主政期间所延续。有学者指出,这种变革的本质是明代国家制度由元代北制向唐宋南制的回归。官署政书所辑录各项制度的具体细则与实施办法,正是明代国家尚处于变革期的产物。就此而言,官署政书的编修大多是适应资政参凭的现实需要,其背后又反映了文官治国下的自我意识。同时,明代文人群体以儒家为思想核心,兼具强烈社会责任感与政治使命感,重视实践总结与经验积累。他们长期掌控政治话语权与历史书写权,这为其修书提供客观条件。明代官署政书正是士人践行儒家治国、彰显经世资治理念的成果,各级官员总结治政经验以垂范后世,体现了国家治理的连续性。

其三,整体考量法律体系中的演变逻辑。从长时段来看,官署编修专门性质的政务指南,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律”为主、“令”为辅的先秦至魏晋时期,官员编集令文时,或将其编为通例的原则性规定,或将与本署事务密切相关的摘录编集,是为“挈令”,如鸿胪挈令、廷尉挈令、光禄挈令等。在以“律、令、格、式”为体例特征的唐宋,官署的事规办法多附于《唐会要》《宋刑统》中,如“刑部起请节文”“《户部式》节文”等,这些“节文”并未以专门成书的形式存在。明代法律体系则是继承元代“典例”特征,官署政书成为“例”的实现形式。较之前代,其文本形态多元,名类多为“事宜”“备考”“须知”“职掌”等,形制既有完整书卷,又有单册文呈。同时,在性质上脱离以《大明会典》为代表的国家成典和各类“钦定”条例,而是作为独立文本存在。在内容上,“典例”为官署政书划规了基本原则和大略方针,其自身又与政务运行的底层逻辑紧密结合。官署政书在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演变历程表明,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机制逐渐走向精密和完善,国家治理水平在不断提升。

其四,综合考察时代更替间的政治属性。由元至明所形成的“典”与“例”,在清代有了更明显的区分,即继承了明代法系中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不变”和“变”。作为“例”的重要实行形式,明代官署政书所呈现的基本范式,为清代所继承延续。以“事宜”为名的政书文本为例,有学者认为“事宜”文本为清代方志中首创,实则不然。明代从中央部门至地方有司存有大量以“事宜”为名的官署政书。而清代诸多专项事务都特别列出专门事宜,并对相关条例与规矩进行说明,不少事宜类文献是专门处理某一事务的文件汇辑。明清官署政书在体例和形式上延续,也成为理解古代政治文化继承性的另一重要视角。


摘自《史学史研究》2025年第4期,原文约24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