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彦辉,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摘要】社会组织结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秦汉国家的行政组织在社会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中央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以及县的派出机构乡部、田部和亭部,将国家的行政化管理贯彻到社会最基层。贵族家族组织在西周春秋时代与国家权力高度结合,周秦之际政治上的“去贵族化”以及汉家“徙豪”政策,使新兴的家族组织在相当长的时期与国家权力处于相对疏离的状态。西汉中期以后兴起的经学世家、官僚世家、豪民家族等逐渐向豪族演变,但在东汉时期还处于向名门望族演化的上升阶段,其日常行政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支配,而非豪族支配。社会组织“单”基本是以互助、经营等为目的、以里为单位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单印非官印,单内职名由民间自署,单与里并非规模相当性质不同的两种机构。东汉末年由官府组织的“正卫弹(单)”虽然也以“单”为名,体现的却是国家行政化管理的性质。
【关键词】周秦变革;秦汉;社会结构;家族组织
周秦之际,中国历史从西周春秋时代的封建制转变为秦以后的郡县制,社会结构由贵族等级结构演变为国家行政组织主导下的新型等级结构。由秦至清绵延二千余年,中国社会的社会结构、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及其对社会的控制方式等都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秦汉时期确立了“政治与文化”国家一元化行政体制。这一“新制度”比之于治权分散的封建制是历史的进步,使国家权力、法律和意识形态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和决定了各种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中华民族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推向了新的高度。
一元化行政体制的构建 一定时期的社会结构是指社会的组织方式或结构形式,社会组织方式存在不同层次和形态,其中,社会组织结构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组织有不同形式,主要有国家的行政组织、家族组织、社群组织、行业组织、宗教组织等。
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在中国古代表现为科层制的官僚行政体系。官僚制是从世袭制脱胎而来,从历史继承性上说,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是西周集权因子的破茧而出。在从封建制走向郡县制的过程中,秦国的集权传统通过变法的顶层设计而建构起来的各种国家制度,比之东方列国更具有典型性。
秦所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可以划分为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官僚制度和以中央国家机关为中心的郡县制度。中央官僚制度在秦汉时期号称“三公九卿”,公卿都由皇帝亲自任免,直接向皇帝负责,既不是终身制,更不是世袭制,从而保障了国家政策、法令的制定和执行。中央中枢机关虽屡经变迁,但加强中央集权、保障皇权统治的精神未变。按秦汉制度规定,皇权在理论上集军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从国家行政决策论之,军国大政均由皇帝最终裁决,并通过制书、诏书、命书等形式逐级下发执行。从立法程序论之,律令由皇帝诏敕编修。法禁于已然之后,随着社会问题的复杂化,律令需要不断修订和编制,律令的增修一般由公卿或郡国上请,以皇帝“制曰:可”的形式完成。从司法案件的审理论之,中央官僚机构设有廷尉“掌刑辟”,依法审理和裁决天下刑狱,但廷尉对于一些政治案件或疑难案件并无最后审判权,需奏请皇帝决断,这种制度称为“疑狱谳报”。从简牍资料来看,此制创始于秦。当然,尽管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处理政事,通过朝仪听取公卿百官的奏事和建议,以求集思广益。
秦始皇统一六国,废分封而行郡县,郡县制成为此后两千余年地方行政建制的基本组织结构。国家权力在授民授疆土的过程中分散到各级诸侯和采邑主,这就决定了周代的权力支配关系是一种分权式的王权支配。在郡县体制下,郡县两级行政机关只是中央政府派到地方的行政管理机构,郡府、县廷的长吏都是朝廷委任的具有专业化、职业化的“命官”,代表皇权行使地方事务的管理权。郡守、县令长既是地方的行政首脑,也是司法长官,虽然可以通过“条教”“府记”等形式发布一些地方性指令,但涉及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等事务必须“上请”,不享有政治权力的独立性。这对保障郡县长官恪尽职守、报效朝廷是行之有效的。
国家对县以下基层社会的治理,实行的同样是一元化行政治理。由于中国古代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经历了秦汉魏晋时期的乡里制和宋元以后的职役制两个阶段,所以皇权是否下县就成为学术界长期关注的一个话题。在秦汉实行乡里制的时代,不仅皇权及其衍生物是下县的,而且“官”也下县,国家权力通过向乡村社会的延伸和渗透体现了一元化行政体制的时代特点。
秦汉制度是从封国体制脱胎而来,商鞅变法建立的县制标志着地方官僚制度的正式建立,形成县、乡的统属关系。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国家的行政化管理下沉到乡里,“官”是下县的。这个“官”就是郡县委任的乡有秩和乡啬夫以及秦与汉初县廷诸官的田啬夫等。乡是县在一定行政区域内派驻的行政单位,虽然“并不设财政”,但制度规定乡部主官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因此属于独立的行政主体。具体论之如下:乡部主官为国家吏员编制内吏员,负责乡域内的行政事务;乡部主官为行政职事官,领取国家俸禄;乡部有固定治所,为郡县派出的常设机构;乡部主官佩有权力象征的印绶。作为地方行政权力的延伸,这一时期还存在负责教化的里父老、乡三老和县三老。其中,里父老大体根据德行、威望、财势等产生,而乡三老、县三老则根据民意推举、由县廷任命。三老在民间发挥的作用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干预民间舆情、控制民众思想的有效渠道。如果说三老的设置在官、民之间还留有一定的日常“自治”的空间,但这种“自治”仍然附着在“官下县”的体制之上。
总而言之,在秦汉社会结构中,国家的行政组织占据主导地位,科层制的中央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体现的是国家行政一元化支配体制。县的派出机构乡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为独立的行政主体。乡部主官为国家吏员编制内吏员,身份并非职役性质。县、乡三老根据民意“举荐”,县廷置任,代表政府教化民众,体现的是国家意志。
家族组织与国家权力的疏离及结合 众所周知,西周春秋时代的封建制度,在社会上构建起公、卿、大夫、士、庶民的层级结构,贵族等级中的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和军事组织。爵位身份的世袭凝固了社会等级。贵族家族与国家权力紧密结合在一起。周秦之际,各国的变法运动在法家理论的鼓噪下无不以削弱实体家族势力、加强中央集权为目的,政治上的“去贵族化”成为重构社会等级的主旋律。在从封建制走向郡县制的过程中,国家对家族势力的打击主要是通过“徙豪”和“分异令”等政策法令来实现的。
早在秦统一六国的过程中,秦王政就把吞并的六国王族及富豪迁到“新地”。汉初以来,皇室贵戚之外,六国贵族之后、功臣家族、吏二千石之家、高訾富人、豪侠之家、富商大贾、乡里豪强等都被纳入“徙豪”范围,不仅宗法家族的传统地位一落千丈,而且新兴的军功地主家族、官僚家族、工商地主家族等地位同样变动无常。不仅如此,迁徙到关中的各类家族按制不得族居,原有的家族组织要强制拆分。这一制度不见于《汉书》,《后汉书》在追述传主事迹时保留了难得的资料。
秦自商鞅变法即推行“分异令”,通过行政手段将家族组织拆分为五口之家的个体家庭。自此,分户析产成为民间处分家庭人口和财产的主导形式,分异、生分在民间渐染成俗。因此之故,秦汉时期的家庭类型以夫妻子女型核心家庭为主,父母妻子型主干家庭为辅,家庭人口户均5口左右。
从家族组织与国家权力的结合度论之,秦在剥夺宗法贵族权力的同时,建立了以军功爵制为导向的新的社会等级,造就了一批新兴的军功地主家族。对此,考古学界为我们提供了观察的素材和研究结论。汉兴,刘邦君臣号称布衣将相理天下,说明汉初功臣之家多为细族、单门。从家族组织的演变轨迹来说,如果把西周春秋和六朝比作贵族家族与国家权力高度结合的两个驼峰,那么,秦及西汉正处于驼峰的峰底。在这一时期,由于家族组织与国家权力的相对疏离,其在基层社会的日常秩序中所能发挥的影响是有限的。或者说,其在地方的支配作用总体上没有改变国家行政化管理的格局。汉代家族与国家权力的深度结合是从西汉中后期开始的,在这个过程中,汉元帝时期治国策略的转变催化了地方性豪族家族的形成:一是儒学独尊,纯任儒者;二是汉元帝放弃建汉以来的“徙豪”政策,导致乡里豪民家族势力的膨胀。“徙豪”对家族组织而言,就是国家以暴力手段强制拆分家族组织,使那些在社会上雄强一方的家族“破业失产”。元帝放弃“徙豪”的汉家制度后,新兴的二千石之家、高訾富人、豪桀并兼之家在地方日益坐大,多种经营的田庄经济由此形成。在社会上势力很大,自此以后,“郡县大姓”“乡里著姓”“强宗右姓”“豪右”等称谓在两汉书中连篇累牍,其中的一些家族也发展为豪族家族。也就是说,历史发展到西汉后期,贵戚家族、经学家族、官僚家族、豪民家族等类型的家族往往世袭祖业,在乡里社会形成宗族聚居的局面,进而演变为“豪族”。其实,宗族、家族都是从亲缘关系引申出来的概念,在古代也是由礼法制度规范的。广义的“宗族”指“父之党”,即同一始祖的父系血缘群体;狭义的“宗族”指“上凑高祖,下至玄孙”的同姓成员。“家族”指由祖至孙的五代。而豪族这个概念则突出了一个“豪”字,“豪”者,或才智超群,或财势超人,故有豪俊、豪杰、豪宗、豪家、豪门、豪右、豪民等称谓。汉元帝以前,一些家族也被称为豪家、豪富、豪右、豪民等,但不见“豪族”之称,说明这些家族崛起后在国家的打压下很快瓦解。此后,豪族概念才屡见于史载。即是说,称之为“豪族”者应指那些能几代传承的大家族,如贵戚世家、官僚世家、豪民世家等。豪族只是汉代家族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一个特殊形态,并非所有家族都能称为豪族。比如乡里豪民能够发展为豪族,不仅依凭经济实力,还需要在社会上获取名望,从而与国家政权相结合。概括起来说,所谓“豪族”,是指那些聚族而居,或权倾朝野、或富甲一方,声望显赫,役使众多依附人口、世代传承的大家族。
从汉代共同体的构成来说,无论把东汉乡里社会结构称之为“豪族共同体”,还是“豪族性质的里共同体”,基本前提是豪族共同体是否成为乡里社会的主导形态,或里共同体是否都具有豪族性质。从豪族与地方社会的关系来说,由于东汉选举越来越看重门第阀阅,使豪族出身者比之一般寒士获得了更多的机会。豪族只有和国家权力相结合才能提升其家族声望,通过在社会上获取名望,仕为郡县主簿、督邮、功曹等右职,擢升为郡国二千石,入朝列位公卿就成为豪族在政治上的追求。而豪族一旦入仕为官,其日常行政体现的仍然是国家的意志,而非家族意志。豪族虽然逐渐利用家族影响力和经济力在基层社会发挥作用,甚至在局部地区实际支配了乡里的日常秩序,但不会是社会的常态。家族对社会的支配只有依傍于国家权力,利用其职位才能左右基层行政的运作。这与其说是豪族对社会的支配,不如说是国家权力支配社会的一种实现方式,从本质上并没有改变国家行政一元化支配的格局。
在周秦之际政治上“去贵族化”的浪潮中,随着传统宗法家族的失权,军功家族、官僚家族构成国家行政的中坚。这些“翼扶王运”的公卿二千石及郡县长吏“皆武人屈起”,在国家“徙豪”政策下旋生旋灭;新兴的工商豪民、乡里豪侠基本被排斥于行政体系之外,家族组织在相当长的时期与国家权力处于相对疏离的状态。西汉中期以后,经学世家、官僚世家逐渐产生,汉元帝放弃“徙豪”又使郡县大姓、乡里豪民崛起。这些家族在两汉之际的社会动乱中进一步增强了宗族凝聚力,演变为汉代家族组织的特殊形态——豪族。豪族在东汉时期还处于利用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文化优势晋身仕途、向名门望族演化的上升阶段,其权益缺少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尽管在郡县属吏的除任上具有一定垄断性,但其日常行政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支配,而非豪族支配。
“单”的性质与乡里社会 “单”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概念,在不同书写载体上或写作“僤”“弹”“墠”。由于结单的目的不同,因此单的性质有别。其中,政治性结单为政府所不容。其余名号的“单”应当都属于民间结单性质,是秦汉时期长期存在于民间的社会组织形式。
从现有资料来看,“单”这种民间组织,主要表现为一种互助性质,或集资产生“里父老”,或单内生产、经营互助,或出资赞助“里中社”及红白之事类。无论哪一类型的“单”,其日常活动都具有一定独立性,国家之所以认可这些民间组织的存在,是由于“单”以里为依托——里单一体,单的社会组织依附于国家行政组织,有利于国家行政与民间自律的互补,有利于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国家权力控制基层社会的历史体现。
不仅如此,这种民间组织形式到东汉末年,还被官方借用了它的外壳,由官方组织起以“均平徭赋”为目的的“正卫弹(单)”。秦汉时期的“单”除政治性结单之外,基本都是以互助、经营等为目的、以里为单位组织起来的民间组织,结单一般要“立墠而盟”。汉印所见单印非官印,单内职名为民间自行署置。单与里并非规模相当、性质不同的两种组织,还没有摆脱乡里行政支配而达到自治的程度。东汉末年由官府组织的“正卫弹(单)”虽然也以“单”为名,体现的却是国家行政一元化支配的性质。
秦汉时期的社会结构是以国家行政一元化体制构建起来的。也就是说,不同社会形态社会共同体的组织方法尽管不同,但社会组织是社会结构的最基本构架,在中国古代社会,国家的一元化行政组织始终占据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就秦汉时期而论,体现为科层制的中央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通过郡县乡里行政组织将国家权力下沉到社会基层,通过乡部、田部和亭部监管百姓的生产和生活。普通民众生活在乡邑、里邑之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迁徒和流动,由此形成中央集权国家乡里治理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不仅“皇权下县”,而且“国权下乡”。其他社会组织如家族组织在乡村社会凭借经济、文化等优势发挥了很大影响,甚至横行乡里,侵凌贫弱,但总体上处于国家政权的有效监督和管辖之下,在乡里社会的日常秩序中不过自我管治而已,并没有发展到“自治”的程度。不仅如此,这些社会组织的精英人物还被成功吸纳到国家行政体系之中,即便是晋身各级行政机构的东汉豪族,其日常行政体现的仍然是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支配,而非豪族支配。至于负责教化的县、乡三老,在民间发挥的作用体现的也是国家意志,其所留余的日常“自治”同样附着在“官下县”的体制之上。
秦汉时期的国家行政一元化体制的构建,是“周秦变革”的历史果实,这种社会的组织方式之所以取代了西周春秋时期的封建制,有其历史演变的内在逻辑和国家治理的需要,是周秦之际的政治和知识精英面对复杂的社会变局做出的选择。事实证明,这种体制具有独特的凝聚力和开放性,有利于把各种社会力量纳入国家行政体系,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发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规避了政出私门、各自为政的局面,在生产领域通过国家授田调整人地矛盾,促进了人口的持续增长和经济的繁荣,在意识形态领域通过罢黜百家、表彰六经统一思想,将知识精英吸收到国家权力体系之中,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秦虽短祚,“非郡邑之制失也”,汉有天下,兼周、秦之制而用之,享国久长。正因为这一体制能够将国家权力贯彻到基层社会,对中国古代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才被后代王朝所继承和发展,这不仅体现在对中央官僚制度和郡县制度的沿革和变通,也体现在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和控制。在国家行政一元化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大一统”思想,更是凝结为中华民族的一种价值追求,历史时期虽几经战火纷飞、朝代更迭,但实现国家统一始终是朝野上下有识之士的理想和信念。
摘自《中国社会科学》2026年第2期,原文约27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