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英泽,袁文科;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太原,030006。
摘要:关于传统乡村土地占有和经营的“零碎化”的讨论,学界认为,导致“零碎化”的主要原因,一是土地占有的不平等,使得少地、无地者只能租佃土地,二是分家与诸子继承制、土地买卖使得 土地分割、零碎。其实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田邻之间通过土地买卖、调换、租佃等方式,可以实现土地所有、经营的“连片化”;此外,还存在不少分家不分业的“共业”现象,既由两个或更多的业户共有 一块土地,避免了土地的分割、零碎。农村土地占有和经营的面貌,是“连片化”与“零碎化”共同作用的结果。明清以来南北各地的土地文书显示,过去人们认为引发土地“零碎化”的土地买卖、诸子分家、租佃制等因素,同时也有可能是诸多限制、制约土地“零碎化”促成“连片化”的因素,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制约着地权向集中或分散单一方向的无限发展。这对重新认识中国传统农村地权分配集 中与分散的具体机制、地权分配集中程度以及长期趋势、农户的经营规模具有重要意义。 重视地权分配的空间特征,是未来传统乡村地权研究的可能走向。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中国传统时期土地的占有和经营,学界普遍认为其显示出“零碎化”的总体特征。并对土地“零碎化”的原因和影响进行较多的分析,其讨论时段、利用资料较多集中于民国时期,学者对农地“零碎化”的影响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农地“零碎化”不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农地“零碎化”有其合理性。学者对“零碎化”长期发展趋势的判断,与其对“零碎化”的调节、平衡问题的认识有关。综上,学界对传统时期土地占有和经营的“连片化”情况讨论较少。通过对明清至民国以来不同地区的土地契约文书进行梳理,发现其中许多涉及土地买卖、调换、租佃以及共业中土地趋于集中的“连片化”现象,这种“连片化”有助于土地占有和经营的规模化,从另一个角度而言,避免了土地的过度“零碎化”。总体而言,中国农村土地占有和经营的状态,是“连片化”与“零碎化”共同作用的结果。
二、土地买卖与“连片化”
在明清以来的土地买卖中,通常存在买卖者之间互为邻田的关系,此种情况下买主对相邻土地的购买,其所占有或经营的地块面积扩大,促进了土地的“连片化”。从明清以来南北各地的契约文书可见,在土地买卖、典卖等活动中,买卖双方不少属于地邻关系。这一方面受传统土地买卖中亲房、地邻优先习俗的限制,另一方面受扩大规模、耕作便利等动力驱使。田邻之间的土地交易同时导致两种情况:一是卖地者因经济困难、交通(耕作)不便等多种因素导致的卖地行为,伴随这一过程的是卖者田地部分或全部被出售,卖者一方地块零碎、面积缩小,抑或完全失去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二是买者因所购土地与其地邻,使其原有的地块面积进一步扩大,买者一方形成土地的“连片化”趋势,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占有、经营的集中。从契约文书也可看出明清时期的土地交易活动均有涉及地邻之间的记载,在数量上并非零星出现,这意味着以往普遍认为由土地买卖导致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变得分割、零碎的认知具备了从另一视角解读的可能,即卖者土地分散零碎的同时,由于土地买卖在地邻之间的进行,使得买者地块出现集中扩大的趋势,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占有和经营的“连片化”,卖方土地的“零碎化”与买方土地的“连片化”是同时发生的。
三、土地调换与“连片化”
土地的调换又称兑换、拨换,不同于土地的买卖、租佃、典当等以货币作为计量标准、具有一定交易性质的土地流转形式,土地之间的调换多是由于地理位置导致的往来不顺、耕种不便等,其中包含利益买卖的成分较小,更多体现的是家族、村庄等在农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互助互利、乡里乡亲的一面。同时,受制于自然环境中的山川沟谷,地块通常因地形而被分割,呈现细碎、零散的状态,也给农业耕作以各种限制。这种情况下,土地调换便成为解决诸多不便、困难的一种方式。在调换过程中,双方多试图将土地调换到与自己相邻相近的位置,以便于耕种。按照就近耕作、土地集中原则调换土地,不仅便利了农作,同时促成了土地的“连片化”形态。
明清以来的土地契约文书中,对土地调换之后形成的地块集中、土地连片化均有记载。有时,兑换双方的土地面积、粮额并不相等,对于多出的部分,承兑方则要照价补足。一般而言,土地兑换通常是因为地块偏远、分散,耕作、管理不便,而地块之间的调换则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从土地契约文书的记载来看,调换土地通常导致两种趋势:其一,立兑人与兑主分别为独立地块的情况下,立兑人因为自己土地偏远、耕种不便进行调换,这种兑换只是兑换双方地块的交换,并未涉及地块的零碎抑或集中的问题;其二,兑换双方在土地兑换后,所得到的土地能与其原有土地形成毗连或邻界,这种情况下就使得原本偏远、分散的土地聚在一起,扩大了土地占有、经营规模,形成了土地的“连片化”。然而,土地兑换并非绝对形成“连片化”,它是以所兑土地与兑换双方是否存在地邻关系为前提的,土地兑换体现了克服零碎化的努力和倾向。
四、土地租佃与“连片化”
随着商品经济和土地买卖关系的发展,明清以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分离。一类是业主出租土地给佃户,依据租约,业主可收回土地或另租,即佃户没有处置“租佃权”的自由。另一类是佃户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租佃权”,这多发生在“田底权”“田面权”分离的地方。由于田主将自己的诸多土地分别租给不同的佃户耕种,造成土地的分割、零碎,这反映着地权演变的主流趋势。然而,通过对明清时期土地契约文书的梳理发现,在土地被诸多佃户分割经营的同时,也存在着同一佃户租种多块土地。因地邻缘故,进而形成连片化的情况,这与通常认为的土地租佃会发生“零碎化”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这意味着,在土地租佃过程中也存在着土地占有或集中经营的情况,土地的这种邻近乃至连片,无疑将有助于土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扩大,带来农业耕作和管理上的便利。土地占有和经营中的“散”并非绝对导致土地的“碎”,“散”点较大抑或“散”而成“片”,实则是一种土地集中的表现。
五、共业与土地的连片化
明清以来的土地所有权,通常存在按份共有的共业形式。对于“共业”定义,学界存有较大分歧。从形成共业的来源看,主要有传统分家析产时的诸子均分制、田宅等产业的买卖、族产的分割、田皮权被多人取得等几种途径。因而,共业实质上是多个所有权的联合,它可以是多个自耕农、地主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共业,家族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共业,也可以是个人与集体之间财产所有权的共业。但共业和族产之间又存在很大差异。族产原则上属于家族共有,家族成员在族产存续期间一般不得随意处分,而擅自处分族产的则通常被视为无效。族产的收益一般用于家族祭祀、养老、助学、济贫等公益事业。从物权、产权角度而言,族产与共业的区别在于共业是按照确定的份额按份占有产业;族产为族众共有,通常没有明确的份额划分,个人又不得自由处置的产业。就共业人而言,一般至少有两人以上,其身份具有多元性,可以是地主、自耕农或组织,共业人彼此之间不以宗亲关系为前提、关系相对松散,这也是共业与共同共有产业的主要区别。共业人对共有财产按份额取得权益,请求分割时要受到其他共业人优先购买权的制约。元代以来,在土地、房产的典卖中形成了“典卖田宅须问亲邻”的制度。在明代刊印的契约格式中也出现“先问亲房,后问田邻”的记载。田产买卖中先问亲邻的习惯,使共业人在出卖田产时,会考虑其他共业人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共业人也会强调自己拥有优先购买权。这种具有一定规范性的契约形式,使共业人在出卖田产时也要受其他共业人的制约。从明清、民国以来的契约、族谱来看,涉及共业产权的买卖中共业者出售自己的份额时,需要优先考虑关系最近的亲房共业者。明清以降,随着土地买卖活动的增多、租佃制的盛行,催生出永佃权,一田两主或多主的情况出现,推动了土地田底(田骨)权和田面(田皮)权的分离,在田底或田面上往往存在共业。共业形式的存在以及在共业消解过程中共业人一起或者相继把产业卖给同一买主时,就意味着共业的结束、土地的集中和“凑片为业”的出现。土地共业形式由多种原因所致,这种产权制度限制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的分割,从而也在土地外观形态上克服了“零碎化”。
明清以来南北各地的土地文书显示,过去人们认为引发土地“零碎化”的土地买卖、诸子分家、租佃制等因素,同时也有可能是诸多限制、制约土地“零碎化”促成“连片化”的因素。传统时期导致土地“零碎化”的因素,又能促成土地的“连片化”,这是关于传统时期土地问题认识的两个方面,二者相互作用,共同制约着地权向集中或分散单一方向的无限发展。这对于理解地权分配及其长期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意义。重视地权分配的空间特征,是未来传统乡村地权研究的可能走向。
摘自《南京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原文约2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