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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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分配视野下四川二五减租运动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0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0-09-03 浏览次数:


作者:张杨,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聘教轨助理教授。200240。

摘要: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在免赋区实施的二五减租是继大革命时期减租实践之后又一次大规模改良租佃制度、协调主佃关系的尝试。此次减租与免赋紧密相连,国家对地主免赋,地主对佃农减租,使主佃均能享受政府恩惠。然而,随着国民政府财政不敷,改变免赋办法,继续实行田赋征实,地主在减租的同时仍需承担高额赋税。减租改变了土地收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地主因承受国家和佃农的双重压力,在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主收益减少,遂采取加租、加押、缩扣、撤佃等改变租佃制度的方式予以弥补,造成农村社会普遍的租佃纠纷和主佃矛盾。在二五减租延宕的四年间,佃农非但没有得到减租实惠,反而需要负担更多租佃成本。

一、免赋与减租的关联  

免赋减租是调整国家、地主与佃农三者利益关系的政策设计,减租以免赋为前提,没有免赋,即无所谓减租。国民政府规定免赋和减租同时进行,国家给地主免赋,地主给佃农减租,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公平合理的政策,即通过免赋减租,使地主和佃农共享国家恩惠。但是,由于四川各县的赋额与租额不一致,免赋和减租的效果实际上各不相同。免赋以赋额为依据,减租以租额为基础,赋额与租额的多寡决定了免赋、减租的利益分配:在某些赋额较重、租额较轻的县份,免赋额大于减租额,主佃均可获得一定利益;而在田赋较轻、租额较重的县份,免赋额小于减租额,地主非但得不到免赋的实惠,甚至还要倒贴一部分收益给佃农。

随着国共内战爆发,国民政府财政紧张,遂于1946年6月变更免赋办法,将田赋分为两年豁免。国民政府变更免赋办法使免赋与减租的对应关系发生改变。免赋分为两年实施,每年各免一半,虽然豁免田赋的总额不变,却陷二五减租政策于尴尬的境地:即没有任何一个年份的田赋得到全部豁免,二五减租失去了政策执行的前提。因此,当国民政府1946年继续在川实行田赋征实征借的命令下发后,四川省各县(市)参议会和省政府纷纷要求缓办二五减租。田赋征实与二五减租皆要求地主拿出部分土地收益缴纳赋税并给予佃农,因此形成了国家与佃农争夺地主土地收益的格局。1946年四川仅豁免一半田赋,且继续实行征实征借,地主负担并没有实质性的减少。加之四川以中小地主居多,抗战时期因田赋加重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已处于破产边缘。因此四川省政府呈文行政院,要求取消二五减租命令。面对四川等后方各省要求缓办甚至取消二五减租的申请,行政院商讨后仍将免赋与减租联系起来,免赋分两年实行,减租亦分两年办理,每年减八分之一,两年凑足应减数额。接到减租分两年办理的命令后,1946年9月21日,四川省政府将8月政务会议通过的决议上呈行政院,要求由取消二五减租改为缓办二五减租。1946年和1947年是国民政府在川免赋的年份,1948年田赋回归常态。

二五减租是国民政府保护佃农的重要举措,能否实行事关国家信誉。在行政院不断催促之下,1948年9月18日,四川省政府发布了在全川推行二五减租的命令。某些县份已过了收租日期,二五减租在基层推行十分不力。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体恤民众,推出免赋减租政策。然而,随着国民政府财政不敷,将免赋分为两年实施,并继续征实征借,如此便造成了后方省份并无一年完全豁免田赋,二五减租亦失去了名正言顺的理由。四川省政府和各级参议会以继续征实征借为由,不断拖延甚至要求取消二五减租,使国民政府的减租政策在地方层面并未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同,推行不力亦可想而知。二五减租要求地主少收四分之一地租,打破了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基本格局,引发地主反抗、佃农不满。

二、土地收益分配格局的变动  

租佃制度是地主和佃农经过长时间利益博弈而形成的一种界定主佃双方土地收益分配比例的媒介,已为主佃双方所接受。但民国时期的农村改良者认为租佃制度是一种不合理的生产关系,是地主对佃农进行剥削的工具,因此需要对租佃制度进行改良,二五减租即是方法之一。

二五减租是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势介入租佃关系,要求地主将四分之一地租收益让渡给佃农。要论证二五减租政策是否公平合理,需要系统分析此时段内农村土地收益分配的基本格局。

传统中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土地是国家、地主和佃农最基本的生存依靠。在不考虑自然灾害和耕作技术的情况下,土地产出相对固定,土地收益也在国家、地主和佃农之间分配,决定分配比例的媒介是国家赋税和租佃制度。因此,地主土地收益为地租减去田赋杂款,佃农土地收益为土地总产量减去地租、杂款和耕作成本。即主佃双方的土地收益与地租、赋税和耕作成本三个变量有关。

新都县的案例显示二五减租政策对主佃双方土地收益分配的影响。在二五减租之前,地主占有土地纯收益略高于佃农,地主在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中略占优势;而在二五减租之后,地主和佃农的地位倒置,佃农占有的土地纯收益不但高于地主,而且接近地主的二倍,佃农在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中占据绝对优势。一旦地主收益减少,便会想方设法从佃农处予以弥补,导致农村社会主佃矛盾加剧。

三、租佃纠纷频发、主佃关系恶化  

减租政策公布之后,佃户希望可以借此少交四分之一地租,而地主收益受损,便图谋抵制。在国民政府呼吁减租到最终付诸实践的四年间,地主和佃农因国家的减租政策而站到了对立面上,不断向政府申诉自己的苦衷,亦不断攻讦对方,地主和佃农之间展开了一场对减租话语权的争夺。

国民政府推行免赋、减租,本意在于答谢民众对抗战的支持,因此主佃争夺减租话语权的第一个面向即谁是抗战功臣。主佃双方分别从粮政和役政两方面论述各自对抗战的贡献,扬长避短,其实质是争取国家减租政策的支持。

免赋减租除了答谢民众的目的之外,更是国民政府体恤民众的一种救济措施,因此主佃争夺减租话语权的第二个面向即谁更需要救济。地主和佃农关于抗战功臣和贫困程度的争论,十分契合国民政府实行免赋减租的初衷,即答谢民众对抗战的贡献并救济抚恤民众。二者争论的实质,是希望国民政府能够实行更有利于自己的减租政策。自1947年起,在行政院的强势推动下,减租已成定论。二五减租扰乱了农村租佃制度和土地收益分配格局,造成地主和佃农之间的对立,国民政府在如何减租问题上犹豫徘徊,引发了主佃双方的一致不满。在二五减租宣传、拖延的四年间,减租政策非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使四川农村租佃纠纷频发,主佃关系恶化。

二五减租是国共两党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方案之一。20世纪前中期,两党在其控制区皆进行了多次减租实践,既包括中国共产党推行的减租减息和减租退押,亦包括国民党推行的二五减租、免赋减租和农地减租。纵观历次减租实践,中国共产党以革命的方式,使减租成为土改的前奏,进而实现了平均地权的政治理想,而国民党的三次减租皆因扰乱租佃制度、激化主佃矛盾而自行废止。

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经过主佃之间一系列利益博弈,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完善的租佃制度,可以维持主佃平分土地总收益的基本分配格局,长期为双方所接受。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体恤民众、复兴农村,实行免赋减租政策,国家对地主免赋,地主给佃农减租。与其他几次减租实践相比,免赋减租看似是一个公平合理的政策,能使主佃双方收益均有增长,国民政府亦对其寄予厚望。然而,各地赋额与租额差异甚大,免赋、减租使主佃得利并不均等,甚至在四川一半以上的县份,减租额大于免赋额,地主非但不能得到免赋的实惠,反而还要倒贴佃农,使免赋减租明显有利于佃农而不利于地主。

国民政府将免赋与减租勾连起来,使得当免赋发生变动时,减租亦无从谈起。减租是国家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势介入租佃制度之中,规范租额,协调主佃关系的尝试。地主在免赋减租过程中处于国家和佃农之间,一方面要承担田赋征实的高额赋税,另一方面又要向佃农让渡四分之一地租收益,两头受损,收益减少。减租政策本意为削减地主收益,体恤救济佃农,结果在田赋和减租的双重打击下,主佃双方在土地收益分配格局中的优劣地位发生反转,使地主经济陷于极端不利的境地。地主收益下降,遂采取加租、加押、缩扣、撤佃等一系列改变租佃制度和民间习惯的方式,从佃农处予以弥补。地主的行为侵害了佃农利益,引发佃农不满,导致此时段内农村租佃纠纷频发,主佃关系恶化,佃农非但没有得到减租的实惠,反而需要付出更多的租佃成本。主佃双方将自身的不利处境皆归咎于减租政策,使国民政府的国家信用在地主和佃农不断争论、政府不断延宕的过程中消失殆尽。

摘自《史林》2020年第1期,原文约2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