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树鑫,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内容提要:土弁作为清代贵州“新疆六厅”基层社会的管理者,其职权和世袭身份的获得并非来自中央王朝的授职、任命,而是地方流官的委任,是地方政府基于苗疆治理实际而进行的制度性创造。随着苗疆经济的发展,苗寨头人成长并部分取代了土弁的管理职权。咸同兵燹后,清廷为强化苗疆治理,拟废革土弁,终因地方督抚的妥协和地方官的回护而搁置,显示出清代贵州苗疆治理体制的特殊性与西南边疆地区内地化进程的曲折。
一、新辟苗疆不设土司治苗
清雍正年间,朝廷在西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废除大批土司,而代之以流官的治理,使内地的行政制度得以在西南边疆地区实施。新辟苗疆虽未经“改土”,但亦属“归流”,是清政府在西南地区改流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官政府统治下的贵州东部“新疆六厅”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最初亦是希望仿照内地保甲、乡约的设置,在新辟苗疆编立烟户册,设立保甲约束群苗。此后,尽管朝廷中有提出仍以土司治苗者,而时任经略苗疆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务的张广泗坚持认为,以夷治夷的土司制度并非治苗善策,最终力排众议,确立由地方官府签立苗寨头人,令其约束苗民。
乾隆元年(1736年),经历席卷整个黔东南的包利、红银“苗乱”之后,整个黔东南苗疆人口与村寨数量锐减。苗疆如何善后、苗民如何治理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清廷与张广泗为主的贵州地方大员等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张广泗的意见在讨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雍正皇帝洞悉其弊,将西南各省土司悉数改设流官管辖。在张广泗看来同样重要的是,苗疆“向无酋长”的历史背景,决定了苗人不可能受清王朝强立之土司约束。由此,他认为在新辟苗疆地区设立土司管辖苗人的做法并不可取。在严词否决了王士俊提出设立土司管辖苗人的主张后,张广泗在奏折中并没有明确提出他的治苗方略。乾隆皇帝朱批对张广泗的回复,也没有明确表态,说明此事并没有定论。
乾隆三年,清政府关于苗疆善后事宜的系列章程最终敲定。结果是将苗疆分而治之:在原先“逆苗”绝产处安设屯军,实行军屯管理;而针对仍存留的苗寨,虽然不能尽如内地设立保甲门牌,但可仿照内地乡约保长之类,由地方官签立头人,注册在案,以专责成。
张广泗等仿照内地保甲而由地方官签立头人治苗的方案,是当时贵州地方官希望将内地治理模式移植到苗疆的思路的延续。军机大臣鄂尔泰等议奏后通过了张广泗奏请的这一系列的方案。由此可见,清中央政府对于流官管辖下新辟苗疆的治理,延续了改土归流加强对西南边疆地区管控的趋势。因此,过往西南边疆地区以夷治夷的世袭土司治理模式,被认为并非治苗善策而被舍弃。然而,历史进程演进的复杂程度和新辟苗疆治理的难度,显然超出了清廷统治者和贵州地方大员如张广泗等的想象。而最终出现土弁治苗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则完全是地方流官政府主导的结果。
二、地方官府的创造与土弁制度的确立
由于历史、文化、语言、习俗的隔膜,改土归流后,清廷没有迅速培植起一个在儒家意识形态中更具正统性的绅士阶层以协助流官政府管理地方社会,部分土司及当地既有的势力集团在地方社会中继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催办钱粮和稽查匪类。
与西南其他地区改土归流之后流官政府借助当地既有势力不同,新辟苗疆之境此前并无设置土司的传统。取代设立土司而仿照内地保长、甲长而签立的苗寨头人,短期内发挥不了沟通地方官府与苗民的作用。苗疆开辟后所形成的土弁治苗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则完全是当地流官违背中央政府不设土司的决定而创设的。其中的关键,便是地方官府对其所倚重的差役——通事的违规使用与任命,使其身份由“在官人役”转换为类似世袭土司般的职官。通事,最初作为向导和翻译协助清政府开辟苗疆、招抚苗众。雍正十年(1732年)贵州巡抚张广泗上奏将“效力通事人等,请分别勤惰等次,给予养赡,并授以土外委、千、把总札付,令其宣布条约,化导苗民”。此后,由于意识到通事正在逐渐发展为可能引致苗疆新动乱的不稳定因素,张广泗在苗疆善后事宜中希望三五年后将通事这一项悉行裁革。
这些地方官府委任的通事,不仅没有在三五年后被裁革,反而在地方官府的默许下,借由雍正年间参与开辟苗疆而获得的土千总、土把总、土外委的札付,以类似于土司的身份,成为苗疆基层社会的实际管理者。土千总、土把总只是一个名目,而非实际的职衔。通事尽管在实际层面是苗疆基层社会管理者,但在制度层面缺少来自中央政府的任命与承认, 使得他们的土弁身份缺乏正统性与权威性。土司身份的获得,来自中央政府的授职。土司一经中央政府授予职衔,凭借朝廷颁给的号纸、印信获得身份与权力。土弁身份正统性与权威性的缺失,并由此带来的职权缺失,使得土弁对苗疆基层社会的管理受到诸多掣肘。因此,构建土弁身份的正统性与权威性,从某种角度看,不仅是土弁自身的企盼,也是地方官府加强对苗疆基层社会管控的迫切要求。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至二十四年间,为了安抚这些通事并加强对苗疆的管控,在贵州布政使沈其衷的提议下,将“新疆六厅”内过往由厅官委任通事为土千总、土把总等土弁身份做法,改为由巡抚、布政使、道、地方官四项等次,一概换给通事土千总、土把总职衔和委照,并允许土弁的身份世袭。这样一来,苗疆通事的土弁身份就获得了正统性和权威性认证。
继沈其衷之后的贵州布政使徐垣和钱度提议停止由巡抚、布政使、道员给予通事土弁职衔、委照的做法,并明令已经领有土弁职衔、委照不得世袭。在钱度等看来,授予通事职衔委照的做法不但与国家的土司制度不符,更与国家改土归流的趋势相逆,理应禁止。最终,这项提议经贵州总督、巡抚批准通行,终止了有违定例的土弁授职、委任。
至此,土弁与土司的真正差别,已经非常清楚。即土弁并非源自清中央政府的任命,而是来自地方流官政府的委任。这与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西南土司地区实施的“因俗而治”的政策不同但对于行政制度的兴革、职官的任用、重大事情的决策等则是“不因俗”的。
清廷开辟苗疆之后关于当地不可设置土司治理的决定,至嘉庆年间已完全废置。流官统治下的“新疆六厅”基层社会,已形成由世袭土弁进行治理的局面。这一局面的形成,乃是贵州地方官员意识到,贵州苗疆与内地在人群、语言、文化和价值观念上存在差异,需要谙晓苗语的通事才能在流官与苗民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是以,地方官府枉顾中央政府在苗疆不再设立土司的决策,阳奉阴违,仿照土司而设立土弁对苗民进行管理,遂使流官治下的“新疆六厅”基层社会仍然回到“以夷治夷”的传统治理模式上。这也说明了“新疆六厅”内地化进程的曲折。
三、苗疆基层社会管辖权力的初步转移
为了加强对贵州区域的控制,清政府在贵州施行汛塘军事设防网络。这种由千总率兵驻守的防区就是汛地;各汛之内,除部分兵丁驻汛地防守外,大部分兵丁被分派到汛地内的交通要道、山险要冲之处设塘驻守。这些汛塘兵的军粮,由汛塘兵驻扎所在的各府州县就地供支。由于“新疆六厅”本地产米不足,清廷要求当地流官就近于广西等地挽运,而挽运不足,便交由“新疆六厅”及邻近府州县向本地苗民采买,来解决进驻苗疆的汛塘兵的军粮需求。
转变为土弁的通事,被“新疆六厅”的流官政府所倚重,除缘于制度上规定的传译苗语,协助差役勾摄公事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其代地方流官解决了所承担的苗疆兵米采买任务。清廷体恤“新疆六厅”苗民生存之不易,永不征赋。但地方官与土司、通事串通一气,苗民受到的损失,反而比正常情况下向国家缴纳的赋税多得多。为避免进一步的侵渔,苗民借由诉讼而与地方官府达成协议,主动向地方官府缴纳钱粮和承担夫役,以近乎“赎买”的方式摆脱土弁的侵渔和管辖。
当然,苗民为脱离土弁的管辖而进行的反抗斗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古州厅境内洛乡各寨苗民经历数十年的控告,才终于脱离土弁的剥削而归厅管束。
乾隆初年张广泗仿照内地保甲、乡约,在“新疆六厅”苗寨签立头人的制度设计,至嘉庆年间才得以实施并确立。这与当时针对汉民的保甲编查有一定关联。据此,苗民虽仍归土司稽查,但也出现了通倒等三寨由古州厅同知金淳给委头人取代土弁的案例。伴随着嘉庆年间的保甲编查,原先归属土弁管束的苗寨,在这一时期陆续选择与地方官府达成协议,并签立头人建立保甲体系,由此跳脱出土弁的控制而直接归属流官管辖。当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方式有差别,即签立头人建立保甲在先,而归属流官管辖在后。
苗寨签立的头人,不只是约束苗民,地方官府还要求其承担苗民与附居汉民的夫役和粮石事宜。至嘉庆道光年间,“新疆六厅”在土弁管理苗寨这一基层社会权力结构之下,苗寨脱离土弁而归属流官政府直接管理的现象不断出现。土弁借公派累,苛索无度,显然是造成这一基层社会权力结构发生改变的重要原因。但苗寨自身力量的发展与壮大,同样是改变既有权力结构的重要因素。在此过程中,苗寨自身的社会力量亦得到整合与发展。因此,由苗寨推举的头人获得流官政府的承认与委任,逐渐取代此前的苗疆基层社会管理者土弁,并以保甲组织承担起流官政府对苗寨的钱粮征收和夫役编派。这一基层社会权力结构的演变也说明,此前的研究认为苗疆开辟之后的基层社会秩序,是由土司和寨老相结合或由头人辅佐土司对基层苗寨社会进行控制的论断并不恰当。
不仅如此,咸同兵燹亦对“新疆六厅”基层社会的权力格局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削弱了土弁的势力与管辖范围。在太平天国运动的影响下,亦爆发了大规模的动乱并席卷全省,史称“咸同苗乱”。动乱平定之后,贵州地方当局善后规划中提出了裁革土司之议,“新疆六厅”地方流官政府也有应对之策,由此可进一步窥见当时土弁在基层社会权力格局中地位的式微。
四、土弁势力的式微
贵州荒穷,全省的赋税收入向来不多。因此,清代贵州行省的行政、军事费用皆仰赖他省的协济。太平天国运动对东南各省的冲击,亦导致这些省份自身财政困难而无法接济黔省,使得黔省财政支绌的形势变得更加严重。
咸丰三年,黎平府知府胡林翼禀告贵州巡抚蒋霨远,提醒应密切注意财政支绌之下“新疆六厅”中官吏、土司、通事、差役对于苗民的苛敛带来的各项弊端。进一步说明了“新疆六厅”流官官府的财政困难。但因设防筹饷的官吏更借捐苛敛,官吏、土司、通事、奸商等互为勾结,遂使苗民不堪重负而揭竿而起。咸同兵燹后,裁革苗疆土司、通事,是善后规划的一个重点。而即便此时的土司、通事势力早已式微,但对于裁革之议,当时参与讨论的各方,仍有不同的意见。
苗疆开辟之后,清廷曾规定地方官凡雇募苗民应夫供役,需按照定数给价,不得滥派、作短和欺凌。当然,具体的实践过程中该规定常常形同空文,苗民最终通过“赎买”而和地方官府订立合同,明确钱粮缴纳的额数以及夫役编派的细则。学院、学台、学差等,均为清代学政的别称。清制,学政临时所需的吏役、衣物、饮食、桌椅等各项用度皆由承办官供应。学政与承办官常因供应事务产生纠葛,表现为学政需索供应,常常逼迫承办官超支供应费用和物品,而承办官则往往借机盘剥士民、转嫁压力。这反映出裁革土司之议与地方流官政府行政运作之间的矛盾。
土弁在苗疆基层社会威权的没落,与苗寨头人的成长并取代土弁作为地方官府与普通苗民代理人角色的演进过程密切相关。当然,具体到“新疆六厅”各处,这一变化出现的时间节点不尽相同,如古州厅苗民归府管理的个案较早出现于嘉庆年间,清江厅则在道光年间出现。但总体而言,这一脱离土弁管辖而归属流官政府直接管理的趋势不断发展、扩大。咸同苗乱的冲击以及乱后流官政府的管控与约束,加速了这一进程。
结语:
清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强化了清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控。在此情境之下,对初辟的黔东南苗疆治理,清中央政府否定朝臣提出设立土司管理苗疆的以夷治夷思路,支持经略苗疆大臣张广泗的筹划,在苗疆设立“新疆六厅”的流官统治,仿照内地州县在基层社会的保甲设置,要求地方流官在苗疆签立头人而约束苗民。初任苗疆的地方官员,由于言语不通、路径不熟,遂倚借熟悉苗疆社会、精通苗语并参与清廷开辟苗疆征苗有功的差役——通事,协助治理苗民。但其违例授予通事土弁职衔,遂使通事的身份经由在官人役转变为如土司般的世袭职官。尽管这一有违定例的土弁职衔授职、委任此后被停止,但在地方官府的阳奉阴违的纵容之下,形成了“新疆六厅”流官之下,土弁治理苗民的“流土并治”的管理模式。
乾隆帝永免苗疆钱粮正赋,本意是希望自此之后苗民无官吏需索及输粮纳税的烦扰,以“省事”来换取苗疆的长治久安。而地方流官政府有违定例颁给通事土弁职衔的做法,既是为了鼓励并树立通事的威权,巩固地方官府对苗民的统治,更是为了让通事催征钱粮、编派夫役等并非其理应承担的权责具备合法性。此后土弁的苛索不仅满足其自身贪欲之所需,更是为了完成地方官府的任务。随着苗疆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本土社会精英的成长,此前延宕的签立头人做法得以陆续付诸实践,并部分取代土弁对苗疆基层社会的管理。但地方流官政府从便宜行事的角度考量,仍无法摆脱对土弁的依赖。经历“咸同苗乱”冲击后土弁自身实力已大不如前,更有裁革之议拟对土弁进行废除,但身任苗疆的地方官员显然更愿意让土弁保留下来。这也显示出苗疆治理体系运转的特性。
诚然,改土归流之后土司制度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在中央政府加强管控之下,承袭时“照流官例更替”与不理村寨等规定使得存留土司在地方的威权大大降低。但土流并治是土司制度推行过程中的常态,即便是改土归流之后,这一相互制衡、互为补充的局面仍然存在。由于清政府没有迅速培植起一个在儒家意识形态中更具正统性的绅士阶层以协助官府管理地方社会,部分土司及其势力集团仍继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疆六厅”土弁的由吏役到职官的身份转换,亦说明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在对待土司问题上的不一致,呈现了西南边疆民族地区内地化进程的复杂路径。
太平天国时期,西南地区各民族应声而起的起义斗争,是太平天国运动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太平天国运动对东南各省的冲击,致使向来仰赖各省协济的黔省财政更显支绌。受此冲击,“新疆六厅”流官藉由土弁对苗民的苛敛,成为诱发苗民动乱的动因之一。这一过程中,随着土弁自身势力的式微、消亡以及本土社会精英的成长、保甲体系的构建,苗疆基层社会的管理权力发生了转移。由此观之,与内地州县自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地方自治日渐增强不同,咸同兵燹后,清政府对黔东南苗疆的治理反而呈现日益强化之势。
摘自《近代史研究》2020年第1期,原文约2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