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佳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要:从中统元年(160年)到至元十三年(1276年)灭亡南宋,统一全国,忽必烈先后建立了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等汉式中央官僚机构及其下级部门,完成了国家机构从蒙式向汉式的过渡。中央官僚机构的设置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国家疆域的拓展、社会逐渐趋向稳定以及统治者的国家治理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以至于在这十几年里,元朝中央官僚机构出现了多次变化,特别是中书省及其下辖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变化尤为明显。
一、中统年间六部的设置
中统二年六月以前,不存在作为职能部门的六部。左、右三部的建置,从中统二年六月开始,一直沿用到中统末、至元初。中统年间,忽必烈还授予某些官员六部尚书、侍郎的官衔,这种授予更像是名誉衔,被授衔的官员实际上并不任实职,因而虽没有明确地说是借职,但实际情况恐怕与借职无异。
如马月合乃,他在中统三年九月被忽必烈授为礼部尚书。马月合乃原在宪宗蒙哥时期为燕京行尚书省的“行六部尚书”,后因一路追随忽必烈,“令专馈饷”,又在平定阿蓝答儿叛乱中出私财犒军,终于官拜礼部尚书,配金虎符。不过,马月合乃的“礼部尚书”也不是六部体系下的礼部尚书。马月合乃受封礼部尚书之后,并没有履行礼部尚书的职能,而是一度担任军储都转运使,后又“兼领颍州、光化互市,及领已括户三千,兴煽铁冶”。可见,其所谓礼部尚书不过一空衔,并无实际职任,亦非六部体系下的礼部尚书。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张耕,因在邢州安抚使任上颇有作为,故于中统二年八月十七日“超授吏部尚书,兼前职,仍易(赐)虎符”。赵炳,因平李璮有功,“入为刑部侍郎,兼中书省断事官”。这种空授六部尚书、侍郎官衔的做法,实际上与中书省官行省地方的情况是一致的,都属于加带官衔赴任地方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与借职并无区别。
二、至元元年到十三年六部设置考
中统年间的左、右三部建置一直延续到至元元年(1264年)。随着中统年间阿里不哥争夺皇位和李璮叛乱等内部矛盾的解决,忽必烈建立起的政权初步稳定下来,日常行政和国家管理工作逐渐成为新政权关注的重点。在这种情况下,原先简单的中书省——左、右三部建置和分工显然不能满足国家管理的需要。
然而此次调整虽然析分了左、右三部,但仍未完全回归到六部体系,而是采行了吏礼、户、兵刑、工四部模式。在一开始的设置中,六部中的礼、兵二部没有什么实际权力,而户、工二部则因经营钱谷、营缮等事务而繁剧,与礼、兵二部形成鲜明对比。据此,忽必烈就把礼、兵二部与事务繁忙程度居中的吏、刑二部合为吏礼、兵刑部,以降低行政成本。此四部体系大约实行了一年多,就于至元三年重新改回到左、右三部建置。不过,此次左、右三部建置维持的时间并不长。至元五年,左、右三部又改为四部体系,至元五年五月以后,四部又改为左、右三部。
正式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完整形式呈现的六部体系,到至元七年始现。至元七年正月,设立尚书省,“始列六部”。《元史·百官志》中的六部条文均记载了这次变化,如刑部条记载称,至元“七年,始别置刑部”。至此,元廷才第一次实行了严格意义上的六部体系。至元八年(1271年)十二月,忽必烈诏将尚书省并入中书省,次年正月实行。伴随此次机构合并,尚书六部亦归入中书省,与左、右三部一起再次省并为吏礼、户、兵刑、工四部,史载,“省六部为四,改称中书”。四部体系的再次重建,一直运作到至元十三年。
至元十三年,元军亡宋,南北统一,中书省下属四部再次改为六部,此后一直延续到元末,未再变更。此次官制变更的原因,或与平宋以后的录功、收纳南宋降臣等需求有关。尽管史无明载,但通过一些蛛丝马迹可以看出,四部改回六部应是在宋元战争的最后阶段完成的。四部变回六部,能够增加官位以安排有功者。在元朝征伐南宋的过程中,大量官员活跃在宋元战场和善后事务中。另外,一些投降过来的南宋官员,也必须按照其原先在南宋的级别给予相应待遇。种种情况使得元朝无论在中央还是地方,都必须增设更多的职位以待有功者。
三、元初行六部问题辨析
行六部是金代到元初的一种地方官职,《金史》中不乏记载。金朝行六部的设置与其行尚书省的设置密不可分,主要职能是为行省提供军需物资,并主持行省辖区内与民生相关的各种经济事务。这一设置后来为大蒙古国所继承,主要职能亦与金朝类似。到了大蒙古国时期,行六部的基本职能仍与筹措军需相关。此后,随着大蒙古国在中原地区统治的稳定,行六部的职能进一步拓展到与民生相关的各种经济事务中。
那么,行六部在大蒙古国时期是否等于当时的行尚书省?事实上,如果把关于大蒙古国时期行六部为数不多的记载拿出来对比,便可知道,行六部与行尚书省确非一职。史载,张雄飞在至元七年前因抵制设立尚书省而出为同知京兆总管府事,至元七年之后到至元十四年前曾任兵部尚书,后因忤阿合马,出为“澧州安抚使”。实际上,张雄飞任职的是兵刑部尚书而非兵部尚书。据其本传记载,张雄飞在任兵部尚书期间,阿合马多次要求他配合罗织政敌罪名,甚至处政敌以死刑。如果张雄飞仅仅是兵部尚书,那么他在刑狱方面不当有这么大的干预权,是以知,此时的张雄飞应为兵刑部尚书而非兵部尚书,故在司法上有一定的决定权。且据前论,至元九年到十三年间,元朝中央六部实行四部体系,故张雄飞的兵部尚书有误载之嫌,其实际职务当为兵刑部尚书。此外,这一探究还可以为一些校订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摘自《史学月刊》2020年第3期,原文约18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