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亚平,天津师范大学欧洲文明研究院
摘要:经济结构是构建政治体制的基础,中世纪的西欧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拓荒运动,不仅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而且农业经营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促进了庄园制的解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形式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城乡之间的联系加强,货币成为社会中个体之间的联系纽带,保证这个联系纽带的是与时共进的议会制度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在这个基础上,西欧封建的个人联合的政体走向了绝对主义王权。
一、16世纪经济结构的演变
自11世纪起,西欧持续了3个世纪的第二次大拓荒运动致使其经济的发展达到了顶峰,然而,紧跟着的是一个巨大的瓶颈。从表面上看,造成这个瓶颈的是不可抗拒的天灾和突如其来的黑死病,但实际上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引起结构性的变化,只是原本循序渐进的这种变化因为自然灾害和黑死病而加速。15世纪下半叶,西欧逐渐从黑死病和饥荒的恶梦中挣脱出来,最初的表现是人口快速增长,这就必然导致粮食需求的增大,粮食价格不可避免地随之上扬,刺激了农村扩大耕地面积的积极性,开始了第三次拓荒运动,抑或更确切地说是一场复耕运动。
在这次复耕运动中不仅久被荒废的土地全部复耕了,而且还继续围海造田、改造沼泽地。再次复耕后,自中世纪早期以来实行的土地公共占有的所有制体系基本消亡,土地的让渡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土地市场的出现促进了土地市场的扩大,这是庄园制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15世纪晚期,在西欧大多数地区,庄园制逐渐瓦解,土地占有者身份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土地买卖市场的形成使农业与市场和货币的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变。农产品大量进入流通领域,市场左右着土地的经营,农业经济有了较为明显的商业化经营趋势。土地权益和土地产权结构的变化使农产品在商业活动中的比重加大,开启了一个“商业革命时代”。
城市是手工业的中心也是商业的中心,这两个中心吸引了周边的农产品,同时也提供农村所需,城乡之间的相互需要以及相互供给,把城乡之间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城乡中的每个人也都因为城乡间的密切关系被吸引进了一个更广泛的社会共同体之中,由此塑造出一种新的社会生活方式。中世纪晚期西欧社会结构变化的特点是,新兴社会阶层与原有的等级制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统治阶层。在中世纪晚期西欧社会转型过程中,新兴的富裕阶层进入上层社会的途径之一就是成为贵族,统治阶层的人员变化必然导致政制的演变。
二、绝对主义王权的形成
政制的变化是一个长期发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旧因素共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这个历史阶段,采邑制中原有的封君封臣关系依然存在,但是从14世纪起这种采邑关系已经在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变化,抑或可以这样说,社会主要矛盾的焦点不再是围绕集权与分权的争论,而是如何争取为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斗争。利益集团的代表在议会中就与其相关的国内和国际的事务或争斗,或协商,或妥协,最终达成一致,形成议会的决议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由国王任命的官吏执行,国王的绝对权威也由此得到了体现。正是议会制度的发展推进了绝对主义王权的确立。
西欧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与原有的封建政制产生了脱节,货币地租的盛行以及庄园制的解体极大地削弱了作为庄园主的封建主阶层原有的各种权利。贵族阶层的社会结构和构成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富裕的市民和农民或是通过与贵族的联姻被后者所接纳,或是通过接受大学的教育走上仕途,或者为领主、王室服役跻身贵族的行列。这些新贵族占有地产的方式不同于旧贵族,封建地产通过各种方式的流转或者买卖转变为“自由地产”,封建地产附带的封建义务和封建权利消失了。
商业和制造业促进了前工业化的发展,同时也在城镇中塑造了一个新的贵族阶层,但是封建的政治体制依然存在与绝对主义国家同时出现的是新的行政机制的建立。社会经济结构变革的历史时期,政治结构的变化不可避免,由于政治结构的演变大大滞后于前者,必然会导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反映在旧贵族集团和新贵族集团的关系上。不断发展的个体经济活动成为改变社会结构的动力,在追求各种利益的过程中,更加强调个体自主性的“契约”关系取代了个人之间围绕着土地所形成的直接依附关系。个体活动自主性增强,个人对财产和人身自由拥有越来越多的支配权,社会分工也更为细化,这就使得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被聚集在不同的经济环节中。
以市场和货币构成的经济社会从形成之初就存在着利益集团的博弈,议会则是它们博弈的政治平台。参与议会是各利益集团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它们通过议会提出其政治主张,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获得协调、寻求保护,并且最终达成共识,制定出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准则,即法律条文议会制度改变了西欧的政体结构,中世纪早期建立的那种以采邑制为基础的个人联合的政体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各个利益集团以代表形式参加的议会制度,利益集团通过议会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达成共识,使之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
政体的这一转变过程实际上是社会中利益冲突的各社会团体尝试建立新秩序的过程,各种利益集团在议会中达成和解正是在彼此利益的合作与碰撞之中,中世纪晚期的西欧社会培育出了以罗马法的原则为基础的调节彼此关系的共同法律意识。罗马法中有关正义的一般原则、法律的概念以及法律的分类等,都在中世纪法律观念中居于中心地位。
摘自《贵州社会科学》2020年第2期,原文约1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