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温春来,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广州,510275。
摘要:清王朝对矿产品的控制,是通过复杂的税费政策来实现的。在一个幅员广阔且各地情形迥异的国家,传统时期的技术手段与信息工具,无法支持朝廷适时追踪各矿厂的实际生产情形,因此清王朝的矿税并非基于一套自上而下制定并推行于全国的法规,它以国家最低成本控制产品并维持矿业发展为原则,具体的标准与税目,因地、因时、因矿种而变化。种种变化之间,又呈现出继承与关联性,因为变化并不是任意的,必须有“事例”可供遵循或参照。这样,“事例”就成为理解矿税实践的关键。“事例”是在地方与朝廷之间的博弈中逐渐形成的,林林总总的矿厂,在税费上大体遵循几个例或对之进行变通,变通的结果,就是新事例的产生。“事例”定税并非矿业中独有的现象,清代其他社会经济领域中,也不乏类似逻辑。
一、“例”的含义
传统中国的“例”的基本涵义一是包括法律条文、诸多行政法规乃至部门章程在内的规则、条例,二是判例、案例。本文所探讨的矿税政策中的“例”,指先开的矿厂,经由地方与朝廷讨论并制定了抽税方式后,就会形成一个例,这个例,虽然没有上升为文字规定,但后开的矿厂,不论地域,都要比照此例。如果无法遵照,相关地方官员得做出详细说明,提出变通办法,朝廷主管部门通常要批驳、诘问或修改地方官的方案,地方官员再陈述和解释,经过反复讨论与讨价还价,可能会出台由皇帝批准的方案,新方案又会成为可供后开矿厂援引的又一种例。
二、矿业税费的基本结构
清代矿业税费有这样的结构模型:正税+隐性税(官价与市场价差额)+附加税费=实际税负。正税,也称抽课,康熙十八年确定的20%税率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根据厂民的负担,税率会加以调整。凡是国家需求较高的矿种,厂民税后通常不能自由支配,要根据官方需求的程度,将税后产品按官价卖给官府。这类矿产品有铜、白铅(锌)、黑铅(铅)等。官方低价收买税后产品的获利,实质上是一种隐性税,其税负相当于官方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额。这种隐形税税率浮动较大,据笔者者对一些案例的研究,隐性税的税率从10.67%到56%不等,30%左右比较常见。矿业的管理、实物税以及官买产品的运输都需要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要地方官府去筹措,一旦不能从矿税正税中获得相应经费,地方官府就只能用附加税的办法解决。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矿种,附加税的名目有异,但实质上并无不同,其税率通常在10%以下。
三、事例
由于矿税结构模型中每一个参数都没有固定值,于是在实践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比例。这就导致新开矿厂没有一个固定征税公式,而要参照此前所开矿厂的税费征收规则,所以,清代矿业税费的具体实施,是靠一个个的“事例”来落地的。康熙十八年虽然出台20%税率,但这个统一的规定没有得到普遍遵循。雍正四年,原属四川的东川府划归云南,在云南执行20%矿税的同时,东川府10%税率的旧税率仍然保持,被称为“旧例”。后来东川府汤丹厂“旧例”又多次被云南其他铜厂、贵州铜厂,甚至铅厂援引使用。同样,20%这个普遍税率规定的采行,很多也是通过事例的方式来落地的。由于几种定例存在,导致一个省不同矿厂遵循不同定例,一般旧厂用“旧例”,新厂用“新例”,但府、县内的矿厂,一般遵照相同定例。
四、新事例的产生
当地方官员认为既有之例均不适合,便力图向朝廷要求采用新办法,如果得到批准,就会产生一个新事例,后开的矿厂也由此多了一个可以援引的例。撒散,是指官府收取的交课时对金属进行凿分中凿落的细碎。以此附加税为例,康熙四十四年,云贵总督贝和诺题报滇省石羊铜厂的撒散附加税税率为2%,两年后又规定个旧银厂撒散税率为3%,这说明石羊银厂之撒散例被个旧银厂援引并变通,形成了一个新例。这一新例很快被当时滇省很多银厂援引。雍正九年,撒散之例被广西南丹厂援引,但税率提升至4%,这一新例于乾隆十一年被湖南郴州锡矿完全采行。甘肃、青海、新疆的金厂征税事例则表明撒散税率变化是地方官员与朝廷讨价还价的结果。乾隆三十八年,陕甘总督勒尔谨奏请开采甘肃哈布塔海哈拉山金矿,称有贵州省思南府天庆寺金矿每出金1两抽课4钱,外抽撒散金3分的先例,“自应仿照办理”,但哈布塔海哈拉山情况特殊,厂地宽广,漫山四散,难于稽察,建议采用新的征税方式。朝廷同意按票收课,每50名金夫给票一张,每票一张,每日交课金2钱5分,每抽正课金1两,抽撒散金3分。这显然比贵州每票一张应日收课金2钱8分,出金1两,抽撒散金3分低了不少,自此,哈布塔海拉山金矿就此确立了一个新例。乾隆五十一年,甘肃沙州地方开采金矿时,此例被福康安援引。同时也有个别新例,朝廷规定只能做为不能推广的特定个例。
五、僵化的机制
当过去合理的例,逐渐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地方官员便提出新的征税原则,但如果无例可循,或与既有的例冲突,朝廷就会批驳。即便地方官员的意见最后得到采纳,也得经历冗长的讨论过程,而且往往是一个对所提方案打折后的采纳,以例征税的机制出现僵化现象。
六、户部与地方官员的博弈
地方官肩负着如额完成生产与征税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有着降低税费的动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与厂民有着共同利益。而户部一面倾向于假定地方官不愿承担责任,所以当地方官提出减税更例建议时,户部官员总要进行批驳,指出种种不合理之处;另一面对对那些超额完成任务的厂员,视超额数量给予不同的奖励乃至升迁。僵化的“例”使得矿民无利可图乃至亏损,于是偷漏走私现象频发。雍正年间,广西铜厂每年办获铜斤的数量急剧下降,且官方的获利率,也从最初的59%,降至44.8%、47%。地方官甚至对走私持一种消极态度,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严格执法,矿民无利可图乃至亏损,必然导致矿厂倒闭,进而影响到自己的考成。
七、结 语
清王朝在最初出台矿业政策时,力图制定一个“十分内二分纳官,八分听民发卖”的全国统一税率,但并未真正得到实施,实际征收中加上了名目不同的各种隐性税与附加税,同时矿税征收实践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例。旧例及变通产生的新例即是可供参照的事例,在地域、矿种的不同基础上呈现差异性,事例随着发展出现僵化现象。但“事例”定税并非矿业中独有的现象,清代其他社会经济领域中,仍不乏类似逻辑,以事例作为后继者的规则或参考具备多大程度普遍意义,仍有待研究。
摘自《学术研究》,2020年第8期,全文约13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