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子今,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暨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北京,100872。
摘要:两汉时期出现的由最高执政集团设定的“守冢”制度,是对战国以来兴起的盗墓风习的抗御方式。“守冢”制度维护了政治等级,提倡一种政治文化取向,亦表现出仁政关怀,同时也顺应了国家作为意识形态主导的“孝”的伦理原则的社会普及。“予守冢”“置守冢”,又体现出皇帝对某些家族和个人的特别恩宠。两汉“守冢”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帝王的一种政治表演形式,也成为帝制时代的行政规范之一。“守陵”“守冢”“守墓”作为国家行为,可以防止民间个体及小群体隐秘的盗墓犯罪,却无法阻止军政实力集团大规模的公开的盗掘,但是对于这种体制在客观上有益于保存古代文明遗产的意义,应当给予肯定。
一、先秦“墓前置守”形式与秦始皇陵的“守卫”
《吕氏春秋·节丧》明确指出了厚葬行为必然导致“其势”“不安”的道理,因为厚葬的刺激,盗墓行为盛行考虑防盗要求,自战国时期起,除了“墓室设有特别防护设施”,还出现了“坟前置守”的方式。“守墓人”居住在冢墓近旁,首先就有保障坟墓安全的作用,也有因特殊原因居于“墓侧”守护墓葬的情形。
“设守卫”,是秦始皇陵“防盗”的重要方式之一。秦始皇陵东侧发现的规模宏大的兵马俑军阵,形成了震惊世界的文化影响。关于秦始皇陵兵马俑的主题尚有争论,但秦始皇时代所经营的这一军阵模型是以东方武装集团作为假设敌的事实是毋庸置疑的。兵马俑军阵严整的临战态势,也给人以鲜明的陵区保护者的印象。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说到“甸人”,是看守孝公、献公墓的人,可知秦确实早有陵墓“守卫”方式。秦始皇时代“丽邑”的设置,也有护卫陵园的意义。这一形式为西汉继承,出现了确定的陵邑制度。
二、西汉帝陵“守卫”
西汉官职出现与帝陵有关的“陵令”字样者,《史记》《汉书》可见“茂陵令”“长陵令”“杜陵令”“昌陵令”“平陵令”“霸陵令”等,应当都是陵邑长官。所谓“每陵所皆置万户”,应当说的也是陵邑。帝陵作为重点护卫对象,应有足够员额设定。“陵户”与国子、太学、四门等学生“两京坊正、县录事、里正”“驿长、烽帅、烽副”“传送马驴主、采药师、猎师”等同样“并免课役”。后世文献所见“守陵”人员的职任还要具体分析,其中有些可能只是负责看护或者“守视”,而并非专门的武装“守卫”。如“守陵宫人”“守陵嫔御”“守陵妾”“守陵太监”等。但是汉代帝陵确实有武装守卫。“陵令”统管的“守陵”者有佩携“刀剑”的武装人员。
三、西汉“守冢”设置
除帝陵之外,对其他特殊的冢墓由执政机构安排“守冢”的情形,自刘邦于“汉并天下”之初起始。汉高帝十二年十二月,宣布为“秦始皇帝”等“予守冢”各若干家。“予守冢”“置守冢”,往往又体现出皇帝对某些家族和个人特别的恩宠和深切的关爱。淮南王刘长以谋反罪处罚,“淮南王刚”,“乃不食死”,汉文帝以列侯葬淮南王于雍,守冢三十户,这一决定是暗含哀情和悔意的。汉成帝“为光置守冢百家”,表露出政治敌对态度有所缓和的迹象,规格是比较高的。
四、赵佗“先人冢”:“掘烧”“修 治”“置守邑”?
汉文帝对南越国特意表示亲和之意,措施之一即保护赵佗先祖墓地,“置守邑,岁时祭祀”,并以优厚条件安置其亲属。陆贾第一次出使南越说服赵佗归依汉王朝时,强调“足下中国人,亲戚昆弟坟在真定”情形,并以“掘烧王先人冢”相威胁。陆贾第二次出使南越之前,汉文帝已经注意和善地安抚赵佗,其重要策略之一,就是保护赵佗在真定(今河北石家庄东北)的家族墓地。而赵佗解释“妄窃帝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高后尽诛佗宗族,掘烧先人冢。可见,在赵佗的意识中,“先人冢”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有关“先人冢”安危的情结,甚至可以决定其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而军事决策之战与和,国家形势之安与危,也会因此受到影响。于是,对于重要人物“先人冢”的破坏和保护,也成为一种政治行为。从赵佗故事可知,这一策略直接关系到“南边”的局势。相反,“置守邑,岁时奉祀”,则体现出友好的态度。“先人冢”,当时已经成为一种维护宗法关系的重要象征。
五、曹炽”“吕蒙”故事
《三国志》卷九《魏书·曹仁传》记述曹仁受到特殊的表彰,其父曹炽得“追赐”,并“置守冢”。吕蒙去世而孙权“为置守冢三百家”,是君臣关系史值得特别重视的情节。
六、后世“守冢”“守墓”设置
两汉“守冢”制度对以后历朝行政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帝王们积极参与并倾心投入的一种政治表演形式,也成为帝制时代的一种兼有宣传作用和实践作用的行政规范。“守冢”设置多体现对重臣贵族的恩遇。最高执政者以“置守冢”表示对皇族外戚的厚意,是很普遍的方式。对于过去的政治对手,取胜者往往以“置守冢”“给守墓”的方式表示尊重,也用以实现对其残余势力的安抚。
七、保护“先代帝王”陵墓的政治文化传统
顾炎武《日知录》引录了魏明帝、北魏高祖、北魏孝明帝、唐玄宗等相关保护“先代帝王”陵墓的诏书,对于“异代山陵”进行保护的做法,确实成为一种政治传统。“历代帝王陵寝”之外,涉及并非“帝王”的重要历史人物,一如刘邦置“守冢”的“魏公子无忌”。这当然是特别值得注意的政治文化现象。
八、“守陵”“守冢”“守墓”的宣传意义和实际作用
“守陵”“守冢”“守墓”作为国家行为,鲜明地体现出政治导向的作用。然而其实际作用应当说是非常有限的。这种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民间个体及小群体通常形式隐秘的盗墓犯罪,却无法抗御强势军政实力集团大规模的公开的陵墓盗掘。作为行政表现的“守陵”“守冢”“守墓”设置,其宣传意义常常超过实际作用。在社会动荡年代,大规模的民众暴动的冲击,使得原有政治秩序被打破,这种设置完全报废。
尽管“守陵”“守冢”“守墓”政策有复杂的主观动机,面对社会激烈动荡时代的陵墓破坏,其实际效能有限,但是其制度史存在,毕竟在一定意义上对陵墓客观上有所保护。就历史文化遗产的存续,积极作用是应当肯定的。当然,有意义的古代文化遗存并不仅仅限于“珍宝”,但作为认识古代社会高等级文化创造的“宝贵资料”确实多发现于“墓葬”,是确定的文化史经验。注意到中国古代物质生产史与物质生活史的重要遗存往往集中存留于历代墓葬之中,则应当对于汉代以来的“守陵”“守冢”“守墓”制度客观形成的积极的陵墓保护作用予以肯定。
摘自《南都学坛》2020年第3期,全文约1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