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志红,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
摘要:论文在参考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近代国籍观念在晚清中国的形成、发展过程以及制度实践做了进一步探究。通过考察国籍相关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思想因子与呈现方式,鸦片战争以降通商口岸地方官民对西方国籍制度的接触所引发的国人国籍意识的初步萌发,西法东渐背景下国籍法知识的早期引介、传播与运用,清末中国社会国籍意识高涨背景下清政府的具体因应等内容,进一步丰富了对近代国家转型过程中由国籍问题引发的复杂历史细节的认识。
国籍观念与制度系源自西方社会,其相关概念于19世纪随着西力东渐而出现于晚清社会的生活中,并通过1909年清政府制定颁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奠定了父系血统国籍观念的法理基础,其影响所及,自民国初年以来的两部国籍法,及至当代的国籍政策都有程度不同的继承和表现。本文尝试从概念史的角度考察学界较少关注的国籍观念在晚清的形成与实践方面,以期丰富对中国近代国家转型过程中国籍问题引发的复杂历史细节的认识与思考。
一、外与内:国籍观念的思想因子
国籍是伴随近代民族国家的出现、从国际政治体系中演变而来的新的法律概念,其本质是区别不同国家国民的身份问题。现代英语世界中Nationality和Citizenship均表示有“国籍”的意涵,一般情况下Citizenship经常是在国内法层面上强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更多地被译作“公民权”或“公民身份”,而Nationality则是在国际法的层面被使用,强调国家与其管辖下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内的“国民”之间的法律联系。中国法律传统中,虽无“国籍”概念,但从唐律开始,便存在着“化外人”“化内人”的概念,前者且为后世所沿用,并且生发出“外夷”“外国人”等词汇。近代欧洲民族国家“国籍”观念发展以承认有其他平等主权“国家”的存在为前提,而坚守夷夏之辩的古代中国并不具备现代国家意义上的“国界”或“边界”意识。在海外生活的国人往往被政府视为“逃民”“弃民”,或予以重处或“概不闻问”。
二、晚清地方官民与西方国籍制度的初次接触
世界上第一次国籍立法实践发生在法国大革命时期,1791年的法国宪法确定了宪法规定国籍的方式,并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对海外国民的保护权利。直至1842年普鲁士颁布世界上第一部单行的国籍法,单行法取代附属法的国籍立法模式逐渐发展为世界趋势。血统主义(JusSanguinis),即以父母的国籍为准赋予子女原始国籍,与出生地主义(JusSoli),即以子女的出生地为准赋予原始国籍,亦被确认为国籍取得的两大基本标准。后来还出现了两大标准折中后一主一辅并行的国籍法,并为大多数国家采用。
近代国籍问题最先集中出现于五口通商开放时期的英籍华人群体,其中以厦门最为突出。一些来自英属海峡殖民地、享有条约特权的英籍华人,因是明清之际或是新加坡开埠以后移民东南亚的华侨后裔,外貌、衣冠服饰、语言、生活习惯都与原乡民人没有太大差异。当他们在通商口岸开放初期回到中国时,其中一些人善于利用自身“双重”身份的优势,游走于清政府和殖民地政府管辖的中间地带,甚至有不少加入秘密会社、从事非法活动者。每与当地官民发生摩擦、纠纷时,他们便以外国人身份为护身符,利用领事裁判权加以干涉,此种情况,积弊日久,严重破坏清政府的司法制度和地方秩序的安定。而英国领事与当地政府官员围绕有关英籍华人的身份问题的争议,也极易引起外交纠纷与冲突。1851年1月3日,厦门地方官员张熙宇将参与小刀会活动的新加坡华人陈庆真等4人逮捕审讯,并将陈氏拷打致死,引发了英国驻厦领事苏理文的照会抗议。此案以张道台的调任结束,交涉层级却上至钦差大臣两广总督徐广缙与在香港驻华全权公使文翰,并引起咸丰皇帝及英国外相巴麦尊的关注。张熙宇据理力争的立足点是《南京条约》等各条约中并没有中国人民生长在英属地方、回到中国仍作为英国人民的规定,并坚持以衣冠制度作为分辨是“谁的属民”的标准。张熙宇的观点得到新任闽浙总督裕泰以及两广总督徐广缙的支持。而苏理文、文翰等英人关于国籍法律的普通法认知里,按照英国以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的标准,凡是在英国本土及其属地出生者,自然即为英国属民。关于此类英籍华人的国籍归属问题,中英双方虽最终未能达成共识,清政府地方官员却在与英领事的辩论中,激发了对国人身份归属即国籍问题的认知与思考。他们将衣冠服制作为分辨标准和立场的坚持,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血统主义国籍观念的初步萌芽。
三、国籍知识的早期引介与实践
鸦片战争后,国际法知识也开始传入中国,其中美国在华传教丁韪良翻译出版的一系列国际法著作,都不同程度地涉及有关国籍的概念和制度知识。1864年,总理衙门出版丁氏翻译的《万国公法》,书中丁韪良对国际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尊重各国主权、国与国之间平等往来以及遵守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介绍。《万国公法》还专门以英、美两国为例,译介了入籍制度,书中将其译为“准外人入籍”,以对应原书中的Naturalization。此后,丁氏和其学生又相继翻译系列著作介绍国籍相关概念与制度。其中,《星轺指掌》详细介绍了外国人加入美国籍后所具有的外交保护等权利以及相关义务;《公法便览》向国人输入了人民有自由迁徙,寓居他国之人有入籍、复籍的权利与规范等国籍方面的知识与观念;《公法会通》有专论“定籍之例”篇章,对英、法等国的国籍法知识予以系统介绍。通过《万国公法》等国际法著作在晚清中国的译介和流传,国籍相关的国家主权、平等、权利、侨民保护、自由迁徙等法律知识和观念逐渐为国人所了解和接受,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国籍观念在晚清中国的萌生、发展和传播。此外,条约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伴随着国际法知识的传播,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政府遵从国际惯例,废除海禁政策,进而确认了华人移民的合法性。华工出洋逐渐合法化,清政府还于1893年正式废除海禁,确立了允许海外移民的法律制度。
四、清政府的国籍立法实践
因加入外国国籍可以得到一些切实利益,甲午战争以后国内华人改籍现象开始明显,至20世纪初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改籍问题,日本等国对清政府提出咨询,清政府官员早期做出一些临时应对举措。1908年10月,荷兰当局准备颁布新律,企图以出生地为原则,将久居荷属殖民地的华侨收为荷兰子民,消息通过驻荷公使陆征祥传到国内后,荷属东印度各埠华侨商会速定国籍法的呼吁亦纷至沓来,迅速引起外务部、民政部、修订法律馆等多部门的连锁反应,加速了国籍法的编定速度。1909年2月,英美法德日等各国国籍法的翻译工作全部完成,3月9日外务部正式形成《国籍条例草案》,最后经宪政编查馆核议,最后于3月28日经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奏请颁行。国籍法参照各省历年交涉情形采折中主义的偏血统主义原则,即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为辅,对外国入籍者、本国复籍者担任政府官职的条件、职务、范围以及入籍者、出籍者的资格条件做了更为完整、明确、严格的限制。纵观《大清国籍条例》从酝酿、动议、制定到出台的历史过程,由于国籍问题本身的复杂性,清政府各中央机构、封疆大吏、驻外使节、海外华侨组织和商会、著文立说译介国际法的知识分子等多方力量参与其中。凡此种种,均可视为晚清中国社会精英国籍意识高涨的一个表现。
五、余 论
黄兴涛指出:“对于近代亚洲弱国来说,其政治话语,往往受到西方列强制定的现代国际法则及其相关知识和概念的复杂影响。通过国际法知识、概念和精神带有时代印记的理解与运用来表达自身的内政外交诉求,以促进国内的改革运动,并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通常成为近代中国‘弱者话语’的突出特点之一。”国籍作为近代中国出现的确定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新概念,亦可作如是观。1907—1911年中荷设领谈判期间,荷方强硬地将设领和华侨国籍问题捆绑在一起,这一突发事件成为推动清政府国籍立法的催化剂。荷属殖民地华侨国籍冲突是突然发生的个案,却真实地反映了鸦片战争以降近代中国走向世界的历史进程中国籍问题的长期酝酿与积累,一方面沿海商埠、租界、边境等地的国籍身份争议日益复杂,另一方面海外侨民政治地位不断提升,二者相互交织,相互建构,共同推动清政府国籍观念从被动应对到主动立法的转变。此外,早期英汉字典类工具书的编纂与流通对新概念标准化、规范化进程的展开,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个法律、政治概念,Nationality一词在外文世界的正式出现是较晚近的事,这一现象在鸦片战争前后来华传教士马礼逊、麦都思、罗存德等编纂的早期英汉辞典中有所反映。早期英汉字典中明确用“国籍”直接对译Nationality是进入20世纪以后的事,出现在1908年颜惠庆的《英华大词典》中。这也与当时清政府制定国籍法的进程相一致。此后,用“国籍”这一词汇表示国民与现代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联系,逐渐成为定式。
文章摘自《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11月,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