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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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不平等条约”概念的提出及其认识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0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1-01-22 浏览次数:

作者:李育民,余英;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内容提要:中外条约关系是中国近代的一个基本问题,不平等条约是这一关系的主体。清政府对其不平等性质的认识,经历了从“势”至“理”,即从“被其迫胁”到“向不公平”和“夺我自主之权”的逐步体察过程。早期维新派对其不平等性质有某种程度的了解,戊戌维新派的认识更加深切,立宪派作了一定的理论分析,最先明确提出“不平等条约”概念,这一首创具有重要意义。革命派在同一时期也提出了这一概念,并运用国际法理论作了深入分析,指出列强通过条约“制限”中国主权的“不平等之事实”,更深刻地揭示了这一基本问题的现象和本质,达到较高的理论水平。这一认识轨迹,呈现了应对列强侵华的相应观念产生发展的思想路径,其中包括国家主权观念的形成过程。

中外条约关系是中国近代的一个基本问题,与国家之间的正常条约关系不同,近代中外条约关系是在强权政治胁迫之下建立的,其中心内核在于不平等性质,这是其独特之处。本文拟对“不平等条约”概念作一专题探讨,了解晚清时期对近代中外关系这一特殊之处的认识,以对学界研究有所补充。

一、从“被其迫胁”到“夺我自主之权”的认识

鸦片战争中,清政府感受到条约所具有的“势”的压迫。对于条约中给予列强各种权益的内容,清政府的官员们尚未从是否平等的角度思考,而是抱着“怀柔远人”的传统心理,或将其视为“投以肉食”的羁縻“制夷之道”,并认为“并无伤于国体”。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清政府对中外条约的不平等性质有更进一步的体验,开始注意从各个角度解析条约。在此基础上,他们逐渐从“理”的角度来剖析条约本身,而这种“势”也被视为不平等之“理”的一部分。从最惠国条款、关税到治外法权,清政府官员对这些条约弊端做出细致的分析。“均沾”二字,“利在洋人,害在中土”。中外条约中“失策最甚者,莫如治外法权、制税无权二端”,“词虽甚公而法甚不公”。

甲午战争之后,尤其是清末时期,清政府更进一步认识到中外条约的不平等性质。陆征祥与荷兰交涉爪哇设领,指出其条约草案中的不平等性质,谓其:“附则一条不无可疑”,其规定实际上是侵权。张之洞就《马关条约》致电总理衙门,谓和约中割地、赔款、通商等不平等规定,或“如猛虎在门,动思吞噬”。张之洞后来也指出《辛丑条约》的危害,认为撤毁大沽及直隶沿海炮台、禁军火进京、京沽沿途和使馆驻兵等条款“最狠”,中国将“有自主之名,而无自主之实”。此后,中国京师被外国军队挟制,“无从自防”。尤其是禁军火材料及京津驻兵两条,若朝廷被人控制,以后“条款日增,主权全失”,而军火器材断绝,“则天下束手待毙”。列强派员监理中国财政一条,最有害,“恐借此渐夺我自主之权”。此时,清政府朝野虽未明确提出“不平等条约”概念,但在相当程度上认识到这一实质,他们还在某种意义上认识到不平等条约有悖国际法,损害中国主权的实质。不过,清政府的认识还存在局限,不仅缺乏整体观念,且未将其与国家主权完全联系起来。

二、从“受害甚深”到“不平等条约”的明确提出

资产阶级改良派最先明确提出“不平等条约”概念。早期维新派看到中外条约的不平等性质,从各个角度予以揭露,尤从经济利益方面予以剖析。郑观应看到了领事裁判权的不平等性质,他指出中外条约以商务者为多,特别是片面协定关税,税率低,烟、酒等甚至免税,而“我国之货到彼国,则任彼重征,我国之人到彼国,则任彼抽税”。陈炽认为“中国甫议通商,情形隔膜,误将税则载入约章,由是私化为公,能自主者不能自主”,中国“受亏也深”,而洋人“攘利也亦至巨”。戊戌时期维新派和随后的立宪派更进一步推进了这一认识。康有为指出,“埔头泊船,实握利权,亦洋人租界踞之。以我中国土地人民货物而皆为洋人垄断,则我安得不穷”。他们亦从具体条约的危害中看到其不平等性质。关于《马关条约》,康有为指出,自该约只为西方“文明之国”,不为东方“野蛮”之国。谭嗣同一针见血地指出,正是由于不平等条约,中国的利权、兵权、制造之权,以及用人行政之权,“一网而俱尽”,无异于“四百兆人民之身家性命而亡之”。

经过庚子辛丑,西方列强用暴力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中外条约关系,其不平等性质更为彰明较著。随后的立宪派或倾向立宪的人士,对中外条约的实质有了更确切的认识,最先明确提出了“不平等条约”概念。1906125日《新民丛报》载文称:“领事裁判权者,实不平等条约之结果也”。19068月,梁启超指出:“我国与诸国所结条约,皆不平等条约也,与日本改正修条前之情形正同。”严复将《南京条约》《天津条约》等称为不平等的“城下之盟”。随后,《外交报》等报刊载文对不平等条约内涵作了阐析,指出,片务条约产生于不平等之关系,“此方负义务,彼方享权利,即不平等之条约”。他们又从列强依仗条约的不平等优势,攫取和垄断中国的种种权益等危害这一角度,对其性质作了剖析。杨度担心,中国国势日危,主权日损,铁路矿山日失,外债赔款日增,以致外人“代握我兵权”,“代理我财政”,“代我司裁判”,甚至“代我立内阁”,“变我而共同保护之国”。立宪派也对具体的条约作了剖析。同时,立宪派还对不平等条约特权的形成及其利权丧失的原因作了分析,认为主要是由于列强的侵略,另外清政府不懂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缺乏外交之人,策略失当等,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三、“制限”中国主权“不平等之事实”的法理剖析

几乎与立宪派同时,革命派也提出了“不平等条约”这一概念,并对其作了进一步的深入探讨。19067月,《民报》第6号发表汪精卫所撰《驳革命可以召瓜分说》一文,指出:清政府与“各国结种种不平等之条约”,而“宜筹撤改者,则固新政府之责任”。其中明确所言“不平等之条约”,这是革命派最早提出这一概念,据胡汉民回忆,其时保皇立宪派人常挟“列强瓜分中国之声”,于是中山先生“乃口授精卫为文驳之”。翌年,孙中山在演说中也明确提出“不平等条约”概念,谓:“列强凭藉不平等条约,得在中国内地设立工场,利用贱价的工值与原料,以牟取厚利”。对晚清时期中外条约的不平等性质,革命派进而作了国际法的理论分析。胡汉民指出:当今外交,“莫不主张自国之权利”,而在实际中却是“强大临于弱小”。各国势力和地位既不相等,所订条约则“难望以平等”,作为弱国的中国,正遭遇了这一命运。他认为国际法上之国家独立权,则无疑“有排斥外人之权利”,而主张自国权利之观念,“实为国家维持国际法上独立权之要素”。各国惟各有主权才能独立,各国皆能独立,“故能为平等”。

革命党人对中外条约损害中国主权,从而具有不平等内涵的事实作了分析。孙中山列举了鸦片战争后种种侵损中国主权的条约特权,关于领土主权,指出:“土地沦于异族者,几达三分之一”。关于独立权,孙中山指出,中国“受兵力胁迫而偿外人之款”;关税也“不能自主,总税务司且要归英人充任”。列强凭藉不平等条约,在中国内地设立工场,“以牟取厚利”;列强通过条约攫取的领事裁判权、内河航行权、铁路敷设权等特权,“既可以限制我国的司法,又可以管理我国的交通”。关于平等权,胡汉民指出:弱国与强国在政治上的不平等不可避免,虽在法律上“可以主张有国际平等权”,也不能“遽视为半主权国一部主权国”。关于管辖权和自卫权,胡汉民将管辖权放在独立权之中,认为一国“若何行使,若何变更,皆其自由”。对于一个国家而言,“自卫权为基本权”,而“自存权即寓于其中”。主张自卫权利,“以应于生存之必要,对于他国为正当之抵制,不惟不戾于国际法,且为国际法所承认”。同时,革命派揭穿了某些西方国际法理论有意混淆视听的谬言。

四、结

随着列强侵略的加深,以及国际法和国家主权观念的传入,不论是清政府还是其他政治派别,皆从切身感受中体察到其不平等性质。尤其是立宪派和革命派,明确提出不平等条约的概念,其中后者更运用国际法理论作了深入分析。在各种因素推动下,他们的认识从直观感性上升到理性层面,对中外条约的不平等性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不仅这一概念因此油然而生,而且作了与实际相结合的法理剖析。这一由此及彼、由浅入深的认识轨迹,折射了晚清时期列强侵华逐渐强化的历史进程,呈现出相应观念和主张产生发展的思想路径,其中包括国家主权观念的形成过程。

 

文章摘自《人文杂志》,2020年第11期,原文约1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