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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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大运河纤夫的生计与制度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0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1-01-22 浏览次数:

作者:吴欣,烟台大学教授,聊城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纤夫是运河漕运过程中必需的牵挽人力。明清时期,因应赋役制度变化和漕粮运输需求,纤夫有三种来源,一是驿站(水驿)纤夫,属夫役之属;二是州县临时雇募纤夫;三是漕帮雇募纤夫。纤夫的管理、组织形式因来源不同而分属驿站、州县和漕帮;其工食的数量与劳作时间长短,则由不同区域不同时期的河道情况、漕运制度和经济水平来确定。漕运畅通时期,处于社会底层的纤夫群体与运河之间形成了多种关系,包括制度内的义务、经济上的依靠和治安中的动乱等。在这样的关系之中,我们对运河与区域社会关系的界定,应该脱离利弊论的功能框架,以更加多元化的方式“因时因地”地进行讨论。

明清京杭大运河漕粮运输过程中,需要大量纤夫牵挽,纤夫拉纤是保障漕运的重要一环:同时纤夫地位低下,“类皆无业游民”,在整个漕运过程中又看似微不足道。历史文献呈现了运河与纤夫的两种关系:一是纤夫受累于拉纤,二是纤夫得益于拉纤。在以往学术研究中,这种关系往往被赋以二元价值判断,即运河“促进”或“阻碍”了其流经区域社会的发展。

目前,有关纤夫的研究较为薄弱。黄仁宇、李文治等的漕运专著《明代的漕运》《清代漕运》中虽有关于纤夫的描述,但都以漕运为主体,纤夫的数量和作用是其讨论的重点:戴鞍钢《清代漕运盛衰与漕船水手纤夫》讨论了“漕运水手和纤夫在漕运由盛转衰后的遭遇和动向”,突出了一个更大的漕运与近代化的主题。本文仅以纤夫群体为重点,讨论他们微不足道身份背后的数量、来源、工作方式,以及他们举足轻重作用实施过程中所反映的漕运制度与区域社会的变化,进而管窥制度权力交织运作与区域社会变迁。

数量与来源

不同区域,不同河段、不同时期行船所需纤夫数量各异。大运河江北地区多为人工河道,且受黄河、淮河、卫河等河流影响较大,闸、坝较多且河道较易淤浅,所用纤夫最多。江南水网发达,水量较大,运河淤浅相对较少,但也需要纤夫。具体到每船纤夫的数量,亦无定数,但从道光十九年的情况来推理,若一只船需要十名左右纤夫,运河上航行的所有官民船只所需纤夫数量相当可观。

严格意义上说,纤夫并非一个职业,不管是长纤或者短纤,数目如此庞大的纤夫都由农民或者无业游民转化而来。长纤和短纤,并不以时间作为划分标准,而是以存在方式作为划分依据。“长纤者”,是指驿站囤养的纤夫:短纤则是指临时被雇募的纤夫。长纤是运河上水驿的额编夫役,来自运河沿线州县。此种纤夫的数量视驿站所在河段水道情况而定,若所需纤夫数额较大,也会由其他州县协济。驿站纤夫或“应付不敷”或无应募之人,往往不能满足需要,“乃募于民,计里授值”,因此大量地方民众成为临时短纤。短纤来源有三:一是驿站雇募之纤,指驿站在额设浅夫之外,再雇募纤夫。二是州县临时雇募之纤。三是漕船雇募之纤,乾隆二十四年时为防止沿河兵丁把持包雇纤夫,令漕船自行雇募。

组织与管理

制度层面对纤夫的组织管理是完成拉纤任务的保障,更主要的是,由于纤夫群体流动性大,对其实施管理,也是实现漕运安全、地方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驿站纤夫管理属于国家漕运制度,相对而言,其管理较为规范。驿站纤夫由驿丞或州县管理,因驿站大多不设于州县治城,州县官难以直接进行管理,多委派家丁、长随等管驿。驿丞或州县(长随)之下的具体管理者为夫头,明清实行头役制度,也称正户或头户,是管理夫役、招募夫役的头目。明代曾多次佥充夫头,夫头按粮佥派,常年在驿站内服役,一般分为大夫头和小夫头,数量不一。清代情况大致相同,但因为实行雇募制度,所以夫头的签派不再以粮之多少为据。驿站临时雇募的纤夫,亦由驿站委任的夫头管理,州县雇募的纤夫,可能委以长随,但仍需夫头照应管理。

州县招募夫头,给与执照,纤夫被夫头招募并管理,发给腰牌。这看似一个相对合理的管理方式,但由于属于临时雇募,纤夫和夫头之间很难形成严格的组织关系。嘉庆十四年十月江苏仪征县的一起夫头打死纤夫案表明夫头和散夫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松散,提前预支纤费也不能作为双方履行义务的约束。地方官方要求夫头完成拉纤任务,但对其与纤夫之间利益分配和权利义务关系并无强制性约束。当然,夫头之所以成为“夫头”,还有一个原因,即其可以获得比纤夫更多的收入。由于雇募纤夫存在一定利益,运河沿线的兵丁也会参与雇募活动。官船“自带纤夫”的情况也时有出现,一般大规模出征的兵船所需纤夫有明确数额的配备,属于官方特殊安排。再如皇帝出行,其纤夫为河兵,这种情况下,纤夫的组织管理应该由船帮或者行动组织者进行管理。

时间与工食

驿站纤夫的工作时间,应与驿站其他夫役一样,全年为之。但北方冬季河流冰冻无漕粮运输,因此纤夫只工作九个月,按照九个月给发工食。短纤的工作时间与之大概一致或者短一些。纤夫拉纤一般会集中在某一个区域的某一段距离之内,其工作的区间多为两驿之间,期间“以百里为一站”。驿站纤夫工食以日为计算单位,临时雇募纤夫以工作时长(即几站)为单位。

驿站纤夫的工食来源与赋税制度有关。明代驿站经费来源于徭役,明中叶以后,有些地方与里甲、均徭、机兵、驿传四差都并入丁田。清初财税制度规定,课征驿站银两随地丁征,具体到每一驿,其驿费开支向府县动支,府驿向府库动支,县驿向县库动支。各州县驿站经费在当地征收的地税银两内自行留支。乾隆五十一年,为防止地方挪用侵占,驿站经费一律上解到省,由臬司按季领存给发。嘉庆五年,又改由州县存留。州县临时雇募纤夫的工食银也由州县存留经费中支付。漕船运丁雇觅纤夫的工食,应来自运军提供的运资。

纤夫拉纤所获工食,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各有不同,“其夫日给工食一二分以致七八分不等”。水驿中的纤夫,其工食与其他驿站夫役大致相当。一般纤夫每日拉纤才能获得收入,而夫头即便不劳作,也可以获得均日之食。清代地方吏役的工食银,基本上不以衙门级别的高低为标准,而是以职业类型或工作难易程度的不同在“六两”上下浮动以示差别。浮动半径,大多数情况是上不多于六两的二倍,下不少于六两的一半。临时雇觅的短纤,其日工资要少一些。由于粮食价格上涨,清代相比于明代,纤夫的工食可能尚不够八口之养或勉强为之。

运河与纤夫

明清时期,京杭运河区域的纤夫与其他河流纤夫相比,又有着不同的特性。首先,运河漕运的政治性,决定了“保障漕运”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最主要的目标,因此,拉纤也成为沿岸民众必须承担一种的义务。驿站纤夫以赋役为之,临时征派纤夫则是官方的额外之政务,尤其是在航道复杂、数量不足的江北运河区域,大量的纤夫需求成为地方政府的压力、民众的负担。运河漕运繁忙之时,也是农业生产之季,农耕与拉纤之间的矛盾虽重要但不急迫,漕粮运输过程中“催偾漕船”雇佣纤夫可能会引出一定程度的地方危机。

首先,从官方层面,为了减少财政开支,不可能雇备大量纤夫,清初就曾接受明代的教训,大量裁减驿站夫役、驿丞裁,交由更容易出钱出物的州县承担更多的运输任务。但是漕粮运输的时限、难度,运河河道的特殊性,又使得纤夫数量不能减少,且需要保证时间。在这一层面上,纤夫与运河、漕运之间的关系,毋宁说是一种“不能脱卸的负担”。其次,运河以漕运为要,也提供了市场和贸易的流通渠道。经济发展导致的社会结构变化,使得运河这一巨大的商业市场,此时成为聚拢人群的磁场。在这一层面上,运河对于纤夫而言,是经济上的依靠。最后,“类皆无业游民”的纤夫(主要是大量短纤)以拉纤为生,随运河流动,极易成为地方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因为拉纤的流动性和松散的管理方式极易隐藏某些罪犯的真实身份。

对该区域民众而言,赋役义务在国家需求与制度漏洞中演化为更加沉重的负担,社会结构的变化加速了“剩余”劳动力的产生,运河又给予这些劳动力谋生的机会以缓解生存压力,但人口的流动也会带来区域的治安混乱,甚至在运河断航之后,转而成为秘密社会组织。在这样的循环路径之中,纤夫这一群体与运河之间的关系似难以用某种功能性的价值判断来解读,贯穿南北利于国家统一和管理、且带来经济沟通和文化融合的运河,也是不同时代民众生活的负担与依赖。明清不同的漕运制度、赋役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区域地理环境,决定着纤夫的数量、收入甚至生命存在,他们也反作用于社会的稳定、漕运的安全及区域社会的发展。因此,运河与运河区域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是运河与区域人群的关系。对这种关系的认定,更应该将其置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区域、不同人群的层面上去考量。

 

文章摘自《学海》,2020年第5期,原文约1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