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鹏,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33。
摘要:道光年间,徽州休宁县人王栋之子王百龄参加府试被阻,而后与阻拦者之间发生诉讼。双方矛盾的核心在于王家是休宁土著还是冒籍投考。当地大族汪氏坚称王栋为其世仆,而王栋则认为其祖、父及自身均有捐官捐监,身家清白无疑。清代自雍正朝至道光朝曾五次颁旨开豁世仆,最终以现时应役为标准判断主仆关系,出户三代即可一体应试。王百龄府试讼案这一历史片断,是清后期徽州地方社会关系在科举考试中的折射:佃仆即便三代不再应役,仍被视作贱籍,在地方社会中饱受歧视。由于户籍、学籍制度缺乏实效,清代科举应试资格的核验流于主观,廪保往往被地方社会的人际关系所左右,导致小姓始终在科举考试中处于劣势。由此观之,清代科举并非纯粹的竞争性考试,其造成的社会流动更类似于一种“庇护性流动”。
科举作为明清时期社会性统一考试,在阶层流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何炳棣等学者认为科举制极富竞争性,有效促进了古代中国的社会流动;艾尔曼等则以为科举带有极强的精英主义色彩,参加考试需较高的文化水平与应试技巧,并要求有长期稳定的经济投入,阻碍了社会底层向上流动,在社会上层、下层内部各自形成了一种循环(Circulation)。但由于各地区之间社会阶层关系的差异,科举引发社会流动的形式、状态、程度也会呈现出不同特色,因而有必要将基层科举考试落实到具体地域中予以考察。
一、廪保、冒籍与徽州科举社会
由于清代实行严格的定额入学制度,录取的生员数量极为有限,这便意味着对功名的竞争十分激烈。此种情况下,若想限制参与科举的人数,在报考环节以一定标准进行初筛是极佳选择。按清代规制,得以报考者,不仅要户籍明确,且需身家清白,无“刑丧过犯”,出身并非“倡优隶卒”或奴仆。但问题在于,清王朝其实无法实现对每个人有效的户籍管控,也就无从要求童生应试时提供具有唯一性的身份证明进行核验,因而只能寄希望于依靠中间人证明报考者具有相应的应试资格。由于报考需要明确的身份证明,科举报考纠纷多以冒籍为主题呈现出来,廪保则是其中核验身份最重要的手段。由于利益纠葛甚多,由身份分化导致科举报考舞弊的一个侧面——冒贱为良由此产生。
20世纪90年代初经君健对于科举身份“以贱冒良”的研究堪称经典。他梳理了堕民、丐户、渔户、疍户、乐户等冒充良民参与科举的情况,最后还谈到了清代五次开豁皖南佃仆的条例,基本理清了开豁世仆的历史脉络,提示了清代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放松的趋势。其后,刘希伟也对冒籍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清代“贱民”等级的应试权益发生了从“基本缺失”到“有限改良”的变化。而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则从地域社会秩序及观念史的角度阐发了对“贱民”应试的理解,认为其实在明代末年贱民入学并没有在社会上引起太大震动。但她着重强调了雍正帝身份政策改革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明确提出职业是否具有“服役性”是能否获得捐考资格的重要标准,即获得捐考资格的人在道德层面上具有较高地位,与服役性职业的卑贱身份是相斥的。可以发现,无论是地域身份层面还是社会身份层面,科举应试资格的获得虽有统一标准,但追求客观的身份凭证最终只能通过主观的人为担保实现,为廪保舞弊提供了上下其手的空间。
传统徽州社会自宋元以降便极重视科举,明清时期,徽州科举依然繁盛,但随着科举录取名额逐渐固定化,地方上对功名的争夺愈发激烈。面对科举成绩不佳而佃仆纷纷出户、要求应试的局面,地方社会中对于科举文风不兴的焦虑感势被进一步放大。王百龄报考府试被阻的故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二、《讼案》所见王百龄府试纷争之经过
王百龄府试讼案的有关人员大致分为三个群体,分别为小姓王氏家族、大姓汪氏家族及其他牵涉其中的休宁生员。道光九年三月十三日,家住休宁城厚街的监生王栋向休宁县学控诉,称其子王百龄欲参加当年童试,曾求邻居廪生戴锡淳作保,王百龄因而参加了当年县试并考得第177名。随之要继续投靠府试时,戴锡淳却因为此前生员夏友春、刘炜两人出面宣称王栋并非土著,尚未入籍,且王家一无支脉,二无房族,王百龄是否休宁户籍、是否身家清白均有疑点而放弃作保。由于戴锡淳临时变卦,致其未能及时考试。王百龄尚未弱冠,“无刑无丧”,而以上三代,曾祖王学佳曾照例捐职,祖父王荣锡曾“充案下库吏”并亦有捐职,父亲王栋则有捐监。也就是说,王百龄祖上三代皆有捐纳,理应允许报考。王栋便颇为恼火地质疑:“生祖、父及生既可报捐于昔日,而生子又何不可应试乎?”而在王栋初次呈控半个月后,三月廿九日,徽州府批示,王百龄既已查明“三代报捐职监确凿,并无刑丧过犯”,且已参加县试,允许其补考府试。
在王栋初次呈控三个多月之后,六月廿八日,夏友春方才到案。在府衙中,夏友春讲述了一个王栋“匿议掯捐”的故事,按其说法,休宁生员们本不同意王栋报考,只因汪卿云声称王栋愿意捐输1500两银,而勉强允许其入籍。这里提到的汪卿云是王栋妹夫、县学生员,徽州府多次要求其到案说明情况,但又过了一个半月,到八月初十,汪卿云方才来到县学。从他的口中,我们听到了另一个版本的故事。据汪卿云说,夏友春之所以百般阻挠,实意在敲诈王栋。双方各执一词,未能达成协议。
数月后,夏友春又前往府衙控告王栋,据称,休宁邑绅汪声在赴宿松县教谕之任前便在王栋家中看到过捐银合同,也就是说,王栋实际上是允诺过捐银的,只是后来王百龄无法应试,遂想赖账。同时,刘炜邀同生员汪克明投词呈控王栋冒籍,称王家乃是汪氏佃仆,有“仆人宗簿”为证,不料汪克明得王栋贿赂,当堂翻供,声称王栋是自家亲眷而非仆人。汪克明族人汪明扬等亦到县作证,称汪克明素行不法,不但在服丧期内生子,还对长辈多有不敬,指认其作伪证。为证明王栋家族确系佃仆,汪家拿出了一份雍正九年(1731)的官府判牍,判牍显示,王栋祖父于雍正五年(1727)首次开豁世仆,而此处王姓出户是在雍正九年,似乎暗示这是在开豁世仆令影响下的一起佃仆逃役纠纷。囿于材料不足,很难确证汪、王两姓是否真的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但根据两家族显著的规模差异,将其归为大小姓冲突应是合理的。不论其究竟是否为汪姓佃仆,被指控跳梁这件事情确实发生了。
三、清代开豁世仆令与徽州佃仆应试
实际上,徽州社会中的主仆之分甚严,“隶仆籍者不与通婚姻、不得应考试”的风气直到清末科举停废后方逐渐式微。显然,在科举这一实现社会流动、彰显社会地位的考试中,出户已久的佃仆仍难以得到平等待遇。清王朝中央早已注意到这一现象,并在雍正五年四月颁旨开豁世仆,经三个多月的官文流转,当年七月这一旨意到达地方,并开始实施但当时能够参与捐纳、科举的只有那些“仅佃田、住屋”而未卖身的人,倘若田地、坟山在主家且与仆人通婚者,仍需出户三代之后方可报捐报考。
讨论科举制度运作时,我们必须考虑其在地方社会的具体展开。在蕴含着明确社会层级的徽州地方社会中,小姓报考常常需要面对大姓阻拦、刁难。有论者这样总结,清代中叶以后的社会一方面是“贱民”希望改变自身地位,另一方面是民间观念在道德上对“贱民”给予严苛的规范和限制。这恐怕也就是即便清王朝中央屡次开豁“贱民”,允许出户三代后可自由报捐报考,而地方上却迟迟缺乏响应的原因。
四、结 论
总而言之,科举考试在某些时候并不如我们原先所想,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考试,至少在获得报考资格的时候,地方人际关系有着重要影响。这就导致科举考试带来的社会流动更趋近于庇护性流动(Sponsored Mobility),也就是必须有熟人担保、具备某种先赋性的特征方可参加考试,而非纯粹的竞争性流动(Contest Mobility)。对于徽州而言,这种特征的分野在于社会身份是“主”还是“仆”;而对于上文提及的“土客”争端来说,则在于是“土著”还是“客民”,是“闽人”还是“粤人”。与艾尔曼强调社会上层对文化资源的垄断不同,笔者在此希望提示的是,科举运作中对报考者的限制不仅在于考试技巧层面,固有的地域社会秩序亦会对报考者进行筛选,造成事实上的阻碍。
文章摘自《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5期,原文约1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