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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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民瑶的族群互动与社会发展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0年第4期 发布日期: 2021-01-22 浏览次数:

作者:杨洁,中南大学中国村落文化研究中心。湖南,长沙,410083。

摘要:从四大民瑶镇守楚南隘口开始,无论是卫所军屯设撤、田产买卖限制,还是瑶目瑶长制的常规化,莫不体现出国家治理手段下民瑶的生存状态及其与周边族群的关系模式。瑶、军、汉的体制分野,使民瑶在历史建构过程中,常与其他族群产生纠纷。通过国家政策的宏观控制以及府县的直接管理,清溪瑶、古调瑶、扶灵瑶、勾蓝瑶在与所军、汉民等官方组织和文化代表的交往过程中,逐步融合成为四大民瑶,形成了典型的多元一体的民族格局。

一、瑶与军:卫所设撤与“暗栽(裁) 军需”

相比于元朝企图以雷霆手段“镇遏瑶贼”,明朝伊始治乱永明,“给赏红袍、玳瑁,与瑶把守”的招安手段就显得温和许多。洪武十一年(1378),明朝在这片刚归附的土地上划定了驻军的屯田和居住区域,即立比村、刘村、葵家屯三屯,马涧白竹、董岭、梅母、毛东四隘。同时,拨给边山五里田地等处让瑶人自行开垦。自此之后,民瑶在卫所系统下与所军维持了长期的交往。由于二者在政治、军事、经济等多方面存在共性,自然地组成了一个联合群体,以便和差异较大的高山瑶及周围群体相区别并与之对抗。洪武二十六年(1393),永明县“蛮人作乱”,永州卫百户李实战死,“苗酋”“粤贼”仍然持续滋扰民瑶。这种政治羞辱和经济掠夺行为,使统治者不得不正视治边问题,于是改进并增强了卫所的设置与管理。成化八年(1472),明宪宗增加1200名桃川所军“护民耕种”……万历十五年(1587),瑶人上诉称“殊军谋田”,地方官命其“仍按旧瑶粮粮禾称纳,无紊无异”。天启五年(1625),瑶人上奏称桃川所“旗甲萧喜祥瞒县欺公舞弊,将瑶屯混造入军屯,每石暗栽(裁)军需一钱,希图包收。八月,颁册入瑶峒,勒石向收”。这成为压垮民瑶社会底层的最后一根稻草,致使贫民赔累、不堪其苦,有的甚至离乡成为逃户。

在此背景下,民瑶于天启五年(1625)十月终于得到准许自行纳粮,“不许奸军搅收及藉名科泒(派)”的保证。明中后期卫所系统的崩坏,使得民瑶境内“行坐有粮,屯田有余,军少田多,无人承丈”。为了应对屯田大量荒废的困境,永州府提出“各处屯额,既丈出余田,自可募人领种,所入子粒,自可尽供兵食”,不断降低承丈屯田的门槛,给了民瑶介入军屯的机会。在向卫所和县治供纳过程中,民瑶种山糊口,称不上富足;堵贼屡获功报,但生活艰辛。清末,国家建立的地方防御系统走向式微,而民瑶组织的保卫力量不足以给瑶人带来安全支持。道光戊申卅年八月(1848),当广西富川贼来村中劫掠石家时,虽然“瑶长翟高升即报白象营,把搃侯统兵打散”,但“以后世乱”,民瑶陷入失序的社会环境中。咸丰辛亥元年(1851),三年远近皆有贼乱。咸丰甲寅四年(1854),“恭城处贼九月(初)八入村,合村被焚”。民瑶最终沦入战乱。

二、瑶与汉:“夷产只许本处土瑶互相买卖”

民瑶与汉民的稳定关系,存在着一个官方预先设定的互动框架:在某些部分或领域接合的基础上,有一套防止其他部分族群互动的社会环境方面的禁令,以阻止文化间的对抗和改进。也就是说,国家的政策导向和管理规定对民瑶与汉民的关系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康熙二十七年(1688),桃川所和枇杷所正式裁撤。乾嘉年间,随着所军的回撤收缩,大量汉民涌入永明南境。汉民入瑶地本应成为民瑶社会发展的新契机,但由于民瑶看上去处于优势地位,这种某一族群拥有特权的现象,必然会形成现实的利益冲突,表现在族群关系上,可能形成“民瑶优于汉民”的情况。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瑶呈现出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除永明瑶地之外,云南、广东、广西等地土人与汉民的“非法”交易行为也屡见不鲜。比如嘉庆四年(1799),台布发现广西“汉民占种土司田亩为日已久”,无论是出资赎回田亩与否,都将损害其中一方的利益。为了解决此类事件,台布提出两点办法:编造客籍和开设官典。由于里甲制与保甲制日久懈弛,再加上客民流动性较大,就实施难度来说,嘉庆帝已经预见此计无法落实。而开设典当则又极易滋生贪欲,地方官极有可能借此勒索并盘剥人民财产和利益。由此,永州府饬令各县严加稽查瑶人置买民田的纳契税情况。这套禁令强制性地将汉民从民瑶的生活中抽离出来,分割了民瑶与汉民的地理空间关联,重申了瑶地的实际产权,取得了一定的政治成绩。

在官府为瑶、汉预设的互动框架中,三个主体间存在着联合与排挤、强势和弱势的关系。一方面,官府提供给民瑶族人内部置产的优惠,另一方面则不断挤压汉民在瑶地的生存空间,将汉民视为边缘群体,构成民瑶与官府的联合体。需要指出的是,汉民的地位并不取决于其人数和生产力的多少,而是就其对民瑶产生的影响力而言——“摧毁”了国家苦心经营的民瑶社会的经济规则、文化秩序和价值观念。汉民在与民瑶的交往中,不仅改变了民瑶的生产生活方式,还激发了瑶人的竞争意识(尽管这种意识在民瑶与所军争夺资源时已经觉醒),使民瑶期待着前往更大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官府清晰地描绘了瑶地与他境的地理边界,通过将汉民驱逐出瑶地,严格控制瑶、汉的互动场景,切断民瑶建立自然身份的正规途径。这是资源分配的一个过程,也是国家控制的一种手段。

三、瑶与官:瑶目瑶长制与“守隘不得懈怠”

从瑶源初创到陷入混战,民瑶始终遭受着湘粤边地其他族群的侵扰。因此,在维护社会治安、化导劝谕、慈善教育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瑶长就显得格外重要。瑶长既是民瑶社会的统领者,也是民瑶精神与国家意识互动的代表人。一方面,瑶长的社会公信力建立在对民瑶事务的协调和决策上。另一方面,瑶长始终是连接瑶民与官府的桥梁。除了维护瑶民的个人和群体权益,瑶长还要配合政府实现民瑶社会的良序发展。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与瑶长建立互相信赖的“合作”关系是十分必要的。“合作”的起点在于瑶长是否有效地辅助官府开展工作,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瑶长系统则会获得官府提供的物质奖励,以巩固这种关系。同时,官府也看重瑶长对民瑶社会的影响力,在“协守益力”的前提下准许瑶目、瑶长享受国家优待。

四、结语

从历史进程来看,明初至明中叶,民瑶作为服膺于王朝统治的边区族群,被正式纳入中华一体格局之内,使民瑶发生了由“化外”到“化内”的重大社会变迁。明中后期至清中叶,在国家制度建设背景下,民瑶个人意识与族群意识趋向于认同国家意识,基本满足与官方力量的稳定互动。清中叶之后,民瑶内在情感与国家认知耦合,实现了民瑶族群认同与王朝国家认同的融合,最终形成了稳固的四大民瑶格局。在这个过程中,民瑶与所军、汉民、官府的互动,以及民瑶族群内部的交往,为四大民瑶的形成提供了具体的历史场景。在永明南境这样一个多民族社会中,民瑶通过个体交往逐渐成为具有特定经济和政治利益的群体单元,基于主观上内部态度的选择和社会边界的强化,区分他人和他群,以推动自我族群集体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民瑶的主观认同建构体现出族群及其边界多样性、可伸缩性、流动性的特点,在涉及利益问题时,民瑶的个体成员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整个族群受危害的担忧上,使得族群集体利益成为个体对某些问题寻求解释的一种概念和归因。在此基础上,民瑶与周边族群的交往产生了自发性的融合。整个过程是自然平和的,偶有冲突也是局部的,可以理性化处理的。

 

文章摘自《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原文约1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