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惠冬,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暨黄河文明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副教授。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在宋代“一道德、同风俗”的文明统一体的建构过程中,巫医受到中央和地方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治理,江浙、岭南和其他南方地区形成了巫医治理的不同方式。大体而言,江浙地区的巫医治理手段最为严厉,却几乎没有刻意地借此进行医药文明的推广;岭南地区恰恰相反,对巫医采取了隐忍态度,极力通过医药的普及间接消解巫医的社会和医疗影响;其他南方地区则折中于二者之间,禁巫与兴医并举,从而形成了三种地域特色鲜明的巫医治理模式。究其原因,则与上述地区的医药现实、文明推广和政治考量息息相关,体现出宋代地方治理的多样性。值得注意的是,巫医治理的重心在于其与医学、伦理的对立,巫医本身并不违法,这一状况决定了其在民间社会中的长期留存。
在巫术的社会功能之中,医疗为其大宗。随着社会文明的向前推进,巫术逐渐被视为“消极的、落后的、甚至有害的东西”,遭到持续地指责和批评。然而到了宋代,这一状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不仅中央颁布了不少专门针对巫医的诏令,地方官员也对此十分积极主动,形成了巫医治理的新局面。由历史空间的视角而言,宋代疆域广阔,地域之间文化有差异,文明程度有高低,巫医现象及其影响各有不同,地方官员所要面对的政治与文化治理重心也大相径庭,这必然造成宋代巫医治理方式的区域性与多样性。既有研究将“政府”“地方”等概念视为一个笼统的整体,固然可以为我们勾勒一幅巫医治理的全景图,但也难免会对治理重心不一的“政府”、文明程度迥异的“地方”之间的差异性有所忽略。而这一差异性的背后,实则蕴含着更为深层的文明推广、政治考量等诸多要素。
一、宋代巫医治理诏令及其分析
宋廷对民间巫医的态度,直接体现在政府诏令之中。现存宋代公私文献中,涉及巫医的诏令共有6通,其中北宋4通,南宋2通。通过宋代巫医治理诏令的梳理,可以得到以下信息:第一,宋代中央政府对禁止巫医的行为空前关注。第二,从巫医治理的实施范围而言,6通诏令涵盖了宋代的整个南方地区,尤以江浙地区最为治理的核心地区,其中4通诏令均有涉及。第三,从禁止巫医的手段而言,岭南地区的治理方式最为温和,其他地区的治理手段则要严厉得多。以上诏令从治理重心、治理手段上均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不同,显示出宋代巫医治理的多样性。
二、巫医治理策略的地域差异
与诏令相呼应的是,各地区之间的巫医治理呈现出较为鲜明的地域差异。大体而言,江浙地区频次最高,手段最为严厉;与此相反,岭南地区则以化导为主,侧重于医药技术的推广;荆湖、四川、福建等其他南方地区则采取了较为折中的处理方式,禁止巫医与推广医药并行;南方各个地区的巫医治理模式大致形成了一种以江浙地区为核心、愈向外愈宽容、愈侧重医药手段的渐进式结构。
三、巫医治理的深层动因:文明、医药与政治
从上述三类巫医治理的地域特色来看,若我们联系社会现实与文化背景对此成因加以分析的话,则可以观察到巫医治理背后的多元因素,亦可以从中管窥宋代地方治理的的复杂性与多样性。
(1)文明推广。巫医的治理,从其词义来看,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从文明层面而言,宋代建立之后,先后与辽、西夏、金、蒙元诸政权并峙,在抵抗外邦入侵的同时,在内部凸显文化优越性、建构“一道德、同风俗”的文明共同体,成为打造政权合法性的重要途径。所以,两宋时期,“以权力推进生活伦理与道德秩序的做法,始终得到皇帝与中央政府的支持”,由官方支持的推进文明的政府行为特别普遍和频繁,遍及两宋的巫医治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开展的。但是,赵宋伊始所面对的“南方”从来就不是一个文明统一体,这些来自南唐、南汉、吴越、后蜀等割据政权的长江以南的旧地,不仅呈现出与中原地区不同的文化特征,就连其内部各地区之间也充满了经济、文化、习俗等方面的诸多不同,这一状况决定了巫医治理必然要因应南方不同的地域文化而因地制宜。
以宋代江南东路、江南西路、两浙路等为核心的长江中下游地区一直是南方文化的核心地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文化昌明景象。随之而来的,被视为“陋风”“污俗”的巫医自然显得越加扎眼,批评之声远较其他诸路为多,禁止和改造力度也更为严厉。相对而言,岭南地区的文化虽然在宋代得到了长足的进展,但相对于江浙地区仍有不小的差距,“信巫尚鬼”等记录不绝于书,大多数州郡“文化都处于落后状态”。在这一文化氛围之中,巫医风俗并不显得如此突出,治理的紧迫性也没有江浙地区那样急切,对巫医的容忍度也就相应提升。
(2)医药现实。江浙地区与岭南地区的另一个鲜明对比是在禁巫时是否兼兴医药:江浙治理巫医的同时没有刻意地推广医药,岭南地区恰恰相反,将医药的推广作为消解巫医影响的主要方式。这是由两地迥异的经济情况和医药现实所决定的。岭南地区的医药供给是两宋时期最弱的区域之一,该地巫医的盛行不仅是尚巫右鬼的结果,也是“地无医药”的现实所导致的,在缺医少药甚至无医无药的情况下,选择巫医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奈之举,这也是为何岭南地方官员面对巫医盛行的现状并不急于斥逐巫医的关键因素。而对于江浙地区来说,情况就有了很大不同,南宋范成大编著《吴郡志》亦记载时谚云:“天上天堂,地下苏杭,又曰苏湖熟,天下足。”凸显出该地区经济之富足,由此而来的则是医药资源的充足。两宋时期,江浙地区涌现出了日华子、朱肱、王执中、闻人耆年、施发、陈言等一大批杰出的医药学家,以及临安、绍兴、苏州、江宁府等著名的药材市场,惠民药局、安济坊等官办的医疗机构以及以苏轼创办的安乐坊为代表的民间医疗机构等,使该地区成为两宋时期医疗资源最为充足的地区。所以,该地区“信巫不信医”、巫医的存在更大程度上是信仰层面的问题,较少如岭南般缺医少药的情况。故而,江浙地区地方官员的治理巫医,更多地将锋芒直接地指向了巫医本身,得以采用更加严厉的手段。
(3)政治考量。笼罩在医药现实和文明推广之上的,还有统治者以及地方官员的政治考量。虽然两宋政府对医药知识的普及与推广备受后代称道,但与地方政治的稳定相比,前者无疑是要退居其后的。宋太宗偶然间阅览《邕管记》,见及岭南地区“杀人以祭鬼、病不求医药及僧置妻孥等事”,视之为“污俗”,且“叹其风俗乖异”,却仍未下决心加以改变,诏令“本郡长吏多方化导,渐以治之,无宜峻法,以致烦扰”,正是基于政治考虑。岭南地区崇巫右鬼,巫医的社会文化根基深厚,若一味强力禁绝,则可能影响地方稳定;且边地动荡,更易引发难以预知的后果。所以,在太宗之前,岭南地区虽有范旻“禁之”的先例,却没有像其他地区一样成为通行做法。这种化导为主、不宜严禁、以免动乱的治边策略为此后的地方官员所继承,奠定了岭南地区巫医治理的基调,可谓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选择。 而在统治稳定的内地州郡,则大可无此顾虑。
四、余论:巫医的生存实态
诚然,终宋之世,巫医在宋代社会中仍然是相当普遍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巫医本身并不是非法职业。
虽然政府和地方官员不断地打击巫医,但其出发点是改善南方的“污俗”,打击巫医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巫医本身仍是合法的。袁采在留给子孙的告诫中就说,如果实在难以读书仕进,那么“巫医、僧道、农圃、商贾、伎术,凡可以养生而不致于辱先者,皆可为也”,并不反对族人成为巫者和行医。那么,巫医又何以成为政府的打击对象?我们仔细梳理政府和地方官员打击巫医的初衷,可以发现,政府禁止巫医的关注焦点并不在于治病本身,而在于部分巫医禁止人们寻求医药的行径,只有当巫医站在了医药的对立面的时候,才是政府禁止的对象。地方官所秉承的也是这一思想,官员禁止巫医的原因几乎都是巫医以邪神为名诳惑百姓“信巫不信医”,也就是说,朝廷关注的焦点,并不是“巫医能否治病”,而是“巫医是否害人”,其治病本身的合法性并没有得到否定。这样就为巫医的继续存在留下了较为广阔的生存空间。
总而言之,宋代不同地区基于自身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进行巫医的治理,有利于南方地区巫风的消散和医疗文化的昌明,推动主流文明向南迈进的步伐。同时,巫医本身的合法性及其在南方地区的深远影响,也预示着巫医治理难以毕其功于一朝,需要更加长期的历史推进。
文章摘自《中原文化研究》,2020年第6期,原文约10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