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先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作为阶级的地主概念,是伴随着现代历史进程而形成的事实。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传入中国并被接纳之前,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形成地主阶级的话语。在阶级革命语境中,地主这一概念才获得时代性诠释,以地主为对象的现代革命历史进程由此展开。革命语境下的地主及其阶级释义的有效性,当然地被限定在革命的逻辑体系之内,它与生俱来的土地权属特性却无法被湮灭。这是一个基于历史,也本源于历史,又终将超越历史的时代性论题。
现代中国历史,实质上就是围绕着“地主”及其阶级而展开的一个革命运动或社会重构进程,它几乎可以构成这一惊心动魄历史的主体内容——虽然不能是全部内容。甚至直到今天,当“地主”的称谓在人们现实生活中成为比较疏远的话语时,在关于土改的历史文本中它仍然是争执的中心论题,也是引发思想争论和立场冲突的核心概念。它已是历史,但又不仅仅属于历史。
揆诸历史则不难发现,作为阶级的地主概念,或者说以地主—农民的阶级范畴而指称中国农村社会乃至于整个中国社会结构,只是伴随着现代历史进程而形成的事实。此前,在通常情况下或者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并不以地主—农民这一对范畴指称乡村社会群体,即使民国时期也是这样。传统时代的农村社会分层,通常立足于生活水平或财富占有程度划分为大农、中农和小农。实际上,以地主为中心概念的历史建构是相当晚出的,直到20世纪30年代时,中共党内很多干部对农村阶级的分界也并不十分明晰。
一
传统中国之所谓阶级,或“沿魏晋门第之制”,或“沿元明奴仆之制”,欲得“立法之平,莫若泯主仆之称,使世之乏资财者,悉行作工自由之制”。此处之“阶级”实指为身份等级制度,并非现代意义上的阶级概念。事实上,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传入中国并被接纳之前,社会生活中并没有形成地主阶级的话语,人们通常以绅户、民户区分社会存在实体。咸丰年间冯桂芬在《均赋说劝绅》中亦称乡村居民向有绅户、民户之别或大户、小户之分,无有地主与农民之谓。对于土地占有者,一般称之为田主、产主。庚子之后,江西因支付赔款实行亩捐,“田主力不能支,辗转典质而承空粮,佃夫力不能支,相率逃徙而营他业”。
在官方正式文献中,人们被分划为民户、军户、灶户、渔户等类别,而民间则常以上户、下户或富户、贫户以为分别。在具有一定法律规范的契约文书上,围绕土地权属转移的主人,通常称之为原业主、失主、弃主或得主、买主、业主等。地主,或以地主为中心的一套概念并未进入人们的认知系统。即便拥有相当数量的土地所有者,也不曾是后来革命话语中指称的那种强横样态。伴随着近代革命话语的生成和演进,地主这一概念开始出现并逐步流行。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1906年)中谈到平均地权问题时说:“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此处所论也无地主之谓而以原主相称。此后,孙中山多次强调民生主义,宣讲平均地权主张。是年12月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他再次谈到地价问题时使用了“地主”一词。但这里所称之“地主”也不具有特定阶级的指属。
1912年后,孙中山革命话语体系中的“地主”概念出现频次逐步增多。他认为民族民权革命成功后,社会革命当须展开,以防绝贫富分化之苦。在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体系中,地主不具有明确的阶级指称,而是具有相对宽泛意义上的物权归属者的意义。首先,它是与业主等同的概念。其次,地主与资本家并无特别的阶级分属,而都是所谓富者,其区别则在于获利途径不同。最后,中国并没有两极分化意义上的大地主,而只有勤俭持家的小地主(即小农)。
二
随着“大革命”风潮的涌起,农民运动推演为革命中心。国民党曾致力于召唤农民从事国民革命以实现自己的政治诉求。基于此,“国民党一方面助力于农夫工人之运动,一方面对于农夫工人参加国民党相与为努力”,以促进国民革命运动之进行。那么,在需要一个“农村的大变动”的国民革命运动中,地主是否就成为“大革命”的对象?其实不然!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宣言中,明确国民革命的对象是军阀、官僚、买办、土豪。这与《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1926年12月)中将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列为革命的对象基本一致。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农民部主办的《中国农民》一至五期上关于农民与国民革命的论述中,集中陈述的革命对象并没有指向“地主”这一特定阶级,而是将斗争的矛头聚焦于绅士。尽管绅士中也不乏地主,但二者事实上不能等同,因为绅士群体成分远远超出了地主范围及其属性。在国民革命语境中,国民党所标示的革命对象是“具有剥削性质的特殊阶级:劣绅、土豪、局董、团总、族长等,以及贪官污吏”。
与此前略有不同的是,国民党的第三次宣言中将“封建地主阶级”列为国民革命的对象。这一提法显然与中共的立场相关,它的表述几乎与当时毛泽东的观点一致。毫无疑问,在以“打倒绅士阶级”为焦点的国民革命语境中,一般意义上的地主及其“阶级”并未被建构为大革命的敌对力量。事实上,在整个国民革命时期,地主概念并未形成一个特定的阶级范畴,尽管国共两党对于地主的认识和区分显有不同。第一,1927年前后在国民党的话语体系中,地主不是作为一个特定的阶级,而只是作为“农民”整体构成的一部分而存在。第二,地主只是农民阶级中的一个分层,而非一个独立的阶级,尤其是敌对阶级。实际上,此时的共产党亦未将地主与农民分判为对立的阶级力量。甚至一般情况下,地主还是农民运动中团结的对象。
三
在国共合作最大公约数的前提下,国民革命中的地主既未被建构为一个阶级,当然也不可能建构为革命的敌人。但是,剧烈的国民革命内在地存在着走向分化的因素。共产党主张的“阶级革命”与国民党坚持的“国民革命”的分野随着大革命持续展开不仅日趋明显,而且随着两党公约数的消减而走向必然的分裂。当国民革命之后共产党人将中国革命导向以阶级革命为主导的社会革命时,以土地私人占有为标识的地主必然成为“革命的客体”。也正是在“阶级革命”话语中,地主才成为这一时代历史建构的焦点。在“阶级革命”话语中,阶级斗争成为历史建构的主线,成为中国道路选择的基点。因此,在以农民革命为主体的中国现代历史进程中,地主及其阶级必然被建构为革命的敌对阶级。将农民与地主重新定义并分划为对立的阶级力量,就成为国民革命后继续推进的“阶级革命”的时代主题。尤其在中共“八七”会议后,中共将发动农民与武装保卫政权结合。地主及其阶级开始成为中国革命的敌对力量。
以地主阶级为革命首要敌人的理论认识,在中共革命诉求过程中,也是较晚才形成的。在中共历史上,最早形成阶级斗争理论并以地主为革命对象的领导人是毛泽东。他在《关于农村调查》一文中说,20世纪20年代他第一次看了考茨基著的《阶级斗争》,陈望道翻译的《共产党宣言》和一个英国人作的《社会主义史》后,“才知道人类自有史以来就有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初步地得到认识问题的方法论”。即使如此,也还没有形成关于中国社会阶级结构及其分层的清晰认识,毛泽东认为,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经典理论还不曾落实在中国社会革命的实践进程中。因为“这些书上,并没有中国的湖南、湖北,也没有中国的蒋介石和陈独秀。我只取了它四个字‘阶级斗争’,老老实实地来开始研究实际的阶级斗争”。从而,他开始深入中国农村调查和分析社会阶级实况。正是在大量调研基础上,尤其是通过30年代的《寻乌调查》《兴国调查》后,才创造性地建构了关于中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阶级分析模式,形成了中国革命的理论体系,并最终“确定哪些阶级是革命斗争的主力,哪些阶级是我们应当争取的同盟者,哪些阶级是要打倒的”。地主——原本在物权范畴上归属于农民的分层——被建构为农民的敌对阶级,甚至连小地主(即半富农性地主),也被认定为“农村中最恶劣的敌人阶级,在贫农眼里是没有理由不把他打倒的”。
在阶级革命语境中,地主这一概念才获得时代性诠释,它几乎成为一个时代命题的中心词。从而,以农民尤其是以贫农为革命先锋,以地主为革命对象的“阶级革命”的历史进程,就此展开。
四
梁漱溟认为中国社会阶级分化对立不强烈、不固定。因此,将物权属性的地主概念建构为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阶级概念,这成为中共阶级革命运动历史展开的根本性前提。毛泽东深谙其理,以“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的论断,简约而通俗地建构了革命的首要问题。在对中国社会现状调研基础上,毛泽东从纷繁复杂的阶级、阶层结构中,将中共革命的敌人定位于地主及其阶级。由此中共主导的现代中国革命的历史就获得了明确的指向性。
的确,对于地主及其阶级的理论认知和行为实践,在持续的中共革命历史进程中也存在着不确定性的摆动甚至误判。更为极端的是1929年湖北黄安苏维埃政权的规定。如何确切地界定地主,显然成为革命运动进程中极其重要而又复杂艰难的课题;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混乱当然不仅仅是政策掌握的界限问题,而与理论概念的元典释义相关。然而,无论基于怎样的统计口径估算地主的数量,在以农为本的中国社会中,其数量都是少数或极少数。这就决定了打倒“地主阶级”的革命目标,具有动员绝大多数农民群众走向革命的天然基础。
作为革命理论的实际运行,消灭地主的历史实践也有随时调适的策略空间,因为地主及其阶级的标准实难清晰标示。即使毛泽东关于自己基于调查而形成的认识,也承认“这是一种历史材料,其中有些观点是当时的意见,后来已经改变了”。而这一改变虽然也有着理论认知的成分,显然更突出的是针对性策略。将地主的物权属性提升为阶级属性,并建构为一个时代的革命对象,本身就蕴含着动员最大多数农民与极少数敌人——地主,发生阶级斗争的策略指向。消灭地主土地私有制是这一革命进程必经的历史阶段。问题在于,这一理论诠释和历史实践不仅本质上契合于中共革命的终极目的——消灭私有制,而且亦与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的“均平理念”有着相对一致的诉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这一理论建构具有获得社会认同和广泛理解的历史文化之基。
然而,革命语境下的地主及其阶级释义的有效性,当然地被限定在革命的逻辑体系之内;在一般社会认知语境中,它无法获得基本认同。亦即,脱离“阶级革命”语境下的地主也只是在土地权属意义上的一个社会存在,即占有土地的农民而已。地主属于农民阶级之一种,仍然是当时社会认知的常识。根据1931年《天津市农业调查报告》关于地主及其社会分层统计情况,这项调查资料表明,在其文献所及范围内,地主不仅并不构成一个阶级,而且也不存在对于农民(佃户)的制度性剥削和压迫;在各种租利的分成上,地主所获甚至低于租佃者。基于学术的立场,人们已经认识到地主阶级概念所承载内容的困惑。通常的社会调查统计仍然是在物权所属意义上认同地主的。在此,农民群体中包括了地主。
在此类农村社会调查统计资料中,地主并不作为阶级,尤其是剥削压迫阶级而存在。在国民政府行政院系统的调查资料中,对于农民或农户的统计通常是按照“富力而分”,在这一分类中地主也基本归属于土地所有者之义项。在社会学家冯紫岗主编的《兰谿农村调查》中,有关于地主经济生活状况的记载,在综合收入开支核算后,调查资料表明,这里的地主与贫农之间,体现不出两极分化的阶级对立关系,而且在其农民类分项下,显然是包括地主、耕农、佃农、雇农等与农相关的各属分层——这里没有从阶级属性上分划出地主阶级。
深入考究现代中国历史进程,我们理当清晰地明辨这一基本事实:地主及其阶级属性的理论建构只是在革命话语体系中才获得了特定的时代意义,并在付诸实践的过程中建构了一个新时代的历史进程。但是,它与生俱来的土地权属特性却无法被湮灭,在历史与现实中与其阶级属性形成不时的冲突与紧张。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当阶级属性渐次退隐并被消解,物权属性回归于地主——土地所有者后,这一论题探研的空间将足够充分。它是一个基于历史,也本源于历史,又终将超越历史的时代性论题!
摘自《清华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原文约25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