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历史文摘

清代统一比限制度的建立及其演变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1-03-29 浏览次数:

作者:胡铁球,浙江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金华,321004。

内容提要:比限制度为清代四大催科法之首,其历经了从“十限制”到“各地灵活设限”再到“上下忙两限制”的复杂演变过程。其中“十限制”约推行了80年(顺治十年至雍正十一年),要求全国通行。“各地灵活设限”推行了约81年(雍正十二年至嘉庆二十年),在这个时段,各地推行“上下忙两限制”渐成风气。不过,全国强制统一推行“上下忙两限制”则始于嘉庆二十年(1815年),此后终清不变,时间约为90年。但不管是“十限制”还是“上下忙两限制”时期,到各地具体执行时皆有所变异,其中“十限制”时期尤为普遍和复杂。而纳税成本、防止各种弊端以及纳税便利是推动比限制度演变的核心因素,但常常顾此失彼,法久弊生,没完没了,但总体来看,其制度越来越趋于合理。

一、清初“十限制”在全国确立推行

清顺治初年,多袭明制,各地自设比限,形式繁杂多样,没有统一规定,不过,到了顺治八年(1651年)以后,清政府开始关注赋役交纳流程的规范,规范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册籍”“票据”“比限”等制度来清理赋役、改造粮里制度、减少中间组织的盘剥,以期达到足额征收赋役的目的。由于江南为重赋之地,所以清政府以江南为样板地区,选择当时江南某地方政府最有效的征收方法,并经中央反复斟酌完善后推向全国。江南在明代多推行“十限制”,这为清初江南推行“十限制”提供了历史经验与基础。清初江南的“十限制”又成为全国的模板。因“十限制”与“里甲制度”有天然契合度,故被清初中央政府选定“十限制”为全国的“期限制度”。顺治十年,白登明在江南太仓州推行截票法和十限制,史称“十限截票法”,取得非常好的效果。顺治十三年,清政府开始将白登明的“十限截票法”推向全国。白登明的“十限截票法”到地方上后,屡屡得到改善,如康熙六年(1667年),娄县县令李复兴其在实行均田均役法时,在“十限截票法”的基础上推出“版串法”。康熙十年,嘉定县令赵昕将“挂比”融入“十限截票法”,又将农忙与农闲的征收比例进行区别对待,农闲时的份数加半,农忙时的份数减半,使得这个征收法更加可行。“十限截票法”到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清政府出台了较为完善的十限三联串票。三联截票是清代通行的票据制度,虽然中间曾出现过二联截票与四联截票,但最终统一定为三联截票,该票单制度一直沿袭到民国而未变。不管是二联还是三联以至于四联截票,在清初,截票法始终与“十限制”同步推行。“十限制”推广还表现在滚单法推行之中,并不断明确一年分为十个期限,一月又分三个小限。

二、“十截版串”到“上下忙两限制”的推行

清代所立比限,是按类设限的,根据各地征收的赋役类别,主要有条银、漕粮、南米、兵米四类以及各类杂项,因此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串票,其中顺治十三年,清政府统一所定的“年十限,月三限”,仅是针对条银而言,而漕粮、南米、兵米等本色征收的串票,是另设期限征收。根据清初制度规定,条银征收为年30限,加之漕串、南米串、兵米串等,每纳户年交纳期限往往达到40限以上,出现了“一年四十卯”和“三日一卯”的现象,所谓的“卯”,就是指交纳的期限,而期限设置过密,会大大加重纳户的输纳成本,纳户按限交纳,每限输纳都会产生相应的交纳费用,期限越多,费用就会越多。若纳户不经过中间包揽而亲身输纳,会产生自身无法负担的费用,纳税成本会是税额的数倍甚至数十倍,于是减少限期和减少“票的张数”成为后来赋役征收改革的重点,这集中反映在“十截串”的推行与两限制三联串票的确立过程。

对于期限过密造成的问题,地方官员完全清楚,早在康熙初期,莫大勋为嘉善县令时,就采取了灵活的设限方法来应对僵硬的统一制度。以江南年30限制为样板的十限制(每1大限含3小限),推之全国,问题日益严重,早在康熙初期,许多地方督抚大臣,就开始质疑该制度的合理性。

清代不仅继续推行“一月三限”的十限制,而且还配套推行滚单制,为了减少限数,地方官员在没有触动“十限制”情况下,推出了“十截版串”,以便将限数死死规定为“十限”,废除“一月三限制”。所谓“版串”,是相对“活串”而言,在“活串”上,人户姓名与纳银数额是由柜书手工填写,而“版串”是将人户姓名与每限纳银数额以刻印方式印在串票,不能涂改,形成“呆数”,一旦纳户截走了“完票”,便表示该户该限已经完纳,无需比对完欠, 大量节省查欠成本。所谓的“十截版串”,就是由一张“票根”加十张“完票”而形成的一联十一张的版串,在这种串票推行之下,一纳户可以按一月一限一分的数目交纳, 也可以一次性完纳两限、三限以致十限的税额,交纳时,比较灵活,打破分限交纳的痼弊。

“十截版串法”的目的是减少限数、减少票数以及便于查欠,有其成本优势。不过郭琇的这一做法不仅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响应,且当时地方官也多有非议,认为“版串”限制了限数,致使每限银数烦重。故“十截版串法”在康熙初中期没有大规模流行。

然而,到康熙晚期时,情况开始发生改变,很多地方督抚官员开始公开支持州县官员灵活设限,支持减少限数。“十限制” 在雍正十一年(1733年)被取消,雍正十三年正式推行“各地自行灵活设限制”。总之,不管是地方官员还是中央,自康熙晚期以来,减少期限数量逐渐成为了共识,其中“上下忙两限制”开始在各地流行起来了。随着嘉庆二十年(1815年)通令全国推行“上下忙两限制”后,各地督抚,在活串与版串之间摇摆不定,不过,从活串与版串之间争论来看,“上下忙两限制”在多数地方得到切实推行。

三、“上下忙两限制”的变异

不管是文献记载还是目前发现的遗存串票(执照),雍正以后基本上推行的是“上下忙两限制”,但也有一些地方并不尊崇“上下忙两限制”,而是采取了相当灵活的比限制来催征,其中安徽歙县便是典型案例,目前歙县遗存的执照(串票)近千张,其中一户达10张以上的有7户,时间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至咸丰十年(1860年)。一般而言,某户某年的1张串票便代表1个限期,某年某户有7张串票便代表该年至少是分7限征收,其他可以此类推,因遗存很难保存完整,故根据某年某户遗存多少张串票来确定的期限数,显然还是不能明确确定,但至少可确定其最少的限数。依据上述7户执照遗存情况,我们至少知道以下几点。一是歙县在道光十六年(1836年)前,折色银与本色米(南米)分别立限征纳,折色银部分的串票叫“地漕执照”,本色米部分的串票叫“南米执照”,至少自道光十六年开始,折色银与本色米合在一起立限征纳,其串票叫“地漕南米执照”。地漕、南米分几限交纳,方志中没有任何记载,但从道光十五年方玉文户遗存串票来看,南米至少分为两限。二是咸丰初期,如咸丰二年至咸丰四年,歙县曾一度将地漕、南米并为1限交纳,即将原来分为2限的交纳数目并在一张串票上交纳,至于对交纳数额很少的人户而言,并为1限交纳,似乎是常态,如江积通户,全部是每年只有1张串票,即每年纳1次钱粮。三是县令不同,其推行限数常常不同,尤其是在道光二十年前,这种情况非常明显,自2限至7限不等。实际上,依据具体情况而更改“上忙下忙两限制”的州县,绝不止歙县一县。而将上下忙并为1限征收的地方,也为数不少。

四、结语

自明代中期设立“比限”以来,“比限制度”便是明清州县赋役征收的轴心,各地方都是依据比限的督催、交纳、查核、追征四个程序来组织赋役征收,每个程序都对应着相应的组织系统,由此形成了督催、交纳、查核、追征四大赋役征收系统。为了有效推行比限制度,防止赋役征收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地方政府开始建立票单制度体系,为了明确各纳户应纳赋役数额以及防止私派、暗加等弊而建立了“纳税通知单系统”,其对应着“督催体制”;为了迅速查核欠数以及防止侵吞、挪用等弊而建立了“截票系统”,其对应着“收纳体制”;为了明确追征的对象以及防乱征、多征而建立了“追征单系统”,其对应着“追征体制”。由于票单制度包裹于比限制度之中,因此这个系统的建立,强化了以“比限”为中心所构建的赋役征收体制,即督催、收纳、追征三大征收体系愈加强化,人员系统分工更加明确。在清代,比限制度的流变,反映了国家制度设计与地方实践之间的冲突、调整、适应与修改的过程,清初的“年十限、月三限”制度,仅仅是依据纳税效果而定,没有考虑纳税成本以及交纳的便利,注定该制度很难在全国真正持久地开展起来,各地方会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与修改。期限设置数量深刻影响了赋役征收的成本与效果,期限设置过密会导致纳税成本高昂等诸多问题,清代比限设置有一个从密到疏的过程。从中央规定来看,起初为年30限制,后因推行“十截版串法”而变为年10限制,再从年10限制变为“各地自行灵活设限制”,虽然该阶段各地期限数目不一,但基本都少于年十限制,于是“上下忙两限制”开始流行起来,并于嘉庆二十年定为法定比限制度。虽然多数地方推行的是中央所规定的制度,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州县根据赋役征收中的利弊得失而不断修正,甚至对不合理的进行抛弃,如康熙九年,浙江萧山县就曾推行两限制,显然是对年30限制的否定行为,但演变到最后,却成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摘自《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原文约23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