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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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语境下的辽代契丹姓氏研究

信息来源: 《历史与社会》(文摘)2021年第1期 发布日期: 2021-03-29 浏览次数:

作者:吴翔宇,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在汉文语境中,辽代契丹人只有耶律与萧两种姓氏,辽皇族成员皆姓耶律,后族成员皆姓萧。但契丹文中仅有耶律姓,而无萧姓,故此两分模式在契丹文语境中并不成立。在契丹小字墓志中,辽后族成员有时以拔里、乙室己为姓,但在多数情况下不使用姓氏,而是通过标记所出帐房来体现后族身份。耶律姓在契丹小字墓志中亦不常见,皇族成员的身份表达大多同样是通过标记帐房来完成。耶律与萧在汉文语境中为并列的两种姓氏,但二者在产生时间、得姓方式上皆存在差异。耶律姓出现较早,源自阿保机家族住地之名,为契丹语词汇;萧姓出现较晚,通过“随名姓”的方式产生,汉姓色彩明显。这导致两种姓氏在形式上和在契丹人中的被接受程度上存在明显差异,最终造成两种姓氏的“跛行现象”。

根据汉文史籍和墓志的记载,辽代契丹人仅有耶律与萧两种姓氏,这在中国历代王朝以及各族群中独树一帜,因而广受关注。

一、契丹两种姓氏说质疑

《辽史》中出现的契丹人,除个别疑似被剥夺姓氏者外,全部被划入耶律与萧两种姓氏之中。《辽史》为元代史官纂修,契丹人仅有耶律、萧两种姓氏的说法,其实只来源于汉文资料。要探究契丹人自身的姓氏观念,还需用契丹文资料加以考察。若契丹人将耶律与萧视为姓氏,那么契丹文中应有表示“耶律”和“萧”的词语。目前出土的契丹大、小、字墓志中的确出现了“耶律”,但未出现“萧”。即便是辽后族成员,在墓志中也只是通过标记所出帐房来表明身份,而非使用萧姓。契丹大字墓志中亦未出现萧姓。如果说目前所见的全部契丹文墓志中皆未出现萧姓,只能说明用契丹文书写萧姓的案例尚未被发现,那么在汉文语境中皆姓萧的后族成员在契丹文墓志中从不使用萧姓,则说明萧姓在契丹文中原本就不存在。

“审密”与“萧”的关系向来广受关注。爱宕松男从发音角度提出,“萧”即“审密”之异译。但有学者认为,“萧”在金元时期被译作“石抹”。若对比“石抹”与“审密”,二者发音的相似性就非常明显。实际上,“石抹”与“萧”为同音异译关系的说法,得不到任何史料支撑。从契丹文角度看,契丹小字墓志中确实有“审密”一词,但应该不是姓氏。“审密”不仅在契丹文墓志中出现的次数较少,而且从未出现在姓氏应在的位置上。与人名连用时,“审密”的位置与“详稳”“将军”“太师”等官称相同,但它似乎仅出现于后族成员人名之后,表明它与官称不同,应是类似“舍利”的身份符号,且这种身份符号可能为后族专属。从发音角度将二者画等号,或许是对此序的过度推理。契丹小字墓志中出现的“审密”,不能证明契丹文中出现过萧姓。

辽被金灭亡之后,契丹文字并未随之消亡,而是沿用至金中期。在金代契丹文墓志中,也从未出现表示萧姓的词语,特别是两方辽后族后裔的小字墓志——《越国王萧仲恭墓志铭》和《显武将军拔里公墓志铭》,志主均未使用萧姓。如果说辽代后族成员在契丹文墓志中用“国舅帐”而非姓氏来标记身份,有凸显出身之目的,那么改朝换代后这一需求应不再强烈,但上述两位志主依旧通过标记“国舅小翁帐”来表明自己是前朝后族成员的身份。这固然是表述习惯的延续,但也与契丹文字中不存在表示萧姓的词语有关。综上,辽代契丹人仅耶律与萧两种姓氏的说法,只在汉文语境中成立;在契丹文语境中,并不存在与耶律并列的萧姓。

二、契丹小字墓志中的姓氏使用情况

与在契丹文语境中销声匿迹的萧姓不同,耶律姓在契丹文墓志中多次出现。契丹小字墓志中多次出现耶律姓,使用者中不乏皇族成员。皇族成员在契丹文墓志中使用耶律姓,意味着契丹人并不排斥姓氏这一舶来品,也说明萧姓在契丹文中的缺席,并不是因为契丹人拒绝使用姓氏造成的。那么辽代后族成员是否也曾使用姓氏?他们的姓氏又是什么?

天显十年(935年),辽太宗将“皇太后父族及母前夫之族二帐并为国舅”。此二帐之名——“拔里”与“乙室己”——在契丹小字墓志中常被用作姓氏,从形式上看,“拔里”与“乙室己”扮演的角色很可能相当于姓氏,特别是《显武将军拔里公墓志铭》的志题中,出现了“拔里公”的表达方式。姓氏后加“公”,是汉文墓志中常见的书写方式。“耶律公”和“萧公”的写法也出现在了辽代契丹人的汉文墓志中,说明契丹人亦接受了这一表述方式。“拔里公”这一书写方式的出现,说明契丹人在主观上已将“拔里”用作姓氏,与之并列的“乙室己”应当也被用作姓氏。

“拔里”和“乙室己”本为帐名,为何会演变为姓氏?辽朝的“帐”亦称“帐族”或“帐分”,指“内四部族”,包括遥辇九帐、横帐三父房、国舅帐拔里与乙室己族、国舅别部。对辽朝而言,遥辇九帐为“前朝皇室”,横帐、二国舅族及国舅别部则是本朝皇室和后族,可见“帐”实际上为辽统治群体所专属。若非“前朝皇族”或本朝帝、后二族成员,便非帐族出身。“帐”地位尊贵,出身其中者在辽代拥有某些特权,如有资格创立头下军州,犯罪时从轻量刑等。“帐”既能彰显皇族和后族成员尊贵而特殊的身份,因此在墓志书写中无疑会受到重视。

借助“兄弟”“国舅”等要素,墓主皇族或后族成员的身份就已表达清楚,自然不必赘附“帐”“房”二词。或许正因为如此,墓志中逐渐出现了“拔里某”和“乙室己某”型人名,二者实质上是“拔里/乙室己帐之某”的省略。作为帐名的“拔里”和“乙室己”,可能是通过这种方式逐渐演变成了姓氏。如果我们把视野从后族放宽到全体契丹人,就会发现类似“耶律某”“拔里某”“乙室己某”的人名在契丹小字墓志中频频出现。由于契丹社会本无姓氏观念,“部+名”或“石烈+名”型人名的存在,只能说明部和石烈之名在形式或作用上相当于姓氏,并不能断言契丹人主观上已将其作为姓氏。

总之,在契丹文语境中辽后族成员或不使用姓氏,或以“拔里”和“乙室己”为姓。萧姓虽在契丹文墓志中从未出现,但屡见于辽代后族的汉文墓志,特别是《圣宗仁德皇后哀册》中“先谥仁德皇后萧氏”的记载,表明萧姓必然得到了辽朝官方的承认。这就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契丹人承认萧姓的存在,且在汉文语境中会频繁用到,但在契丹文语境中却从不使用。另外,契丹小字墓志中虽无契丹萧姓,但出现过萧姓汉人。契丹小字中有可以表示汉姓萧的词语,但契丹人却从未借为己用,这再次表明,“契丹萧姓”这一概念在契丹文中根本就不存在。

萧姓在契丹文中的缺席,反映了它在契丹人中的被接受程度较低。在契丹文墓志中,辽皇族成员名字前面并非皆有“耶律”。在已公开的契丹小字墓志中,“耶律”虽多次出现,但墓主名字为“耶律+名”形式的却仅有三例。绝大多数契丹小字墓志中的墓主,都是通过标明帐房来表达身份的。在契丹小字墓志中使用耶律姓者,多深受汉文化熏染。另外值得关注的群体是契丹小字墓志之作者,由于署名之缘故,他们的名字大多随墓志流传至今。墓志撰者通常具备较高的汉文水平,相较于普通契丹人,受汉文化熏染较深,因此更容易接受姓氏。可见墓志撰者署名有个性色彩,并无一定之规。这在耶律慈家奴身上有更明显的体现。

即使是深受汉文化熏染的契丹文人,也未完全习惯于使用姓氏,契丹自身传统对他们的影响依然清晰可见;至于其他契丹人,对姓氏的接受程度应当更低,因此也就造成了耶律姓在志主人名中较为罕见的现象。

总之,耶律姓虽出现在了契丹小字墓志中,但应用并不普遍,志主更是很少使用。契丹人主要还是通过记录所出帐房或部落来表明身份,也正因如此,拔里、乙室己二帐名以及乌魄、蔑古乃、瓯昆等部或石烈名才逐渐起到相当于姓氏的作用。对皇族成员而言,耶律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接受,但多数情况下他们使用帐房而非姓氏来标记身份。这种情况不难理解,因为“耶律+名”型名字无法对斡鲁朵皇族、横帐皇族、二院皇族以及非皇族耶律姓者做出区分。出身高贵者必然倾向于通过书写冗长的帐房信息来凸显自己的尊贵,同时也不希望出身低下者笼统地利用“耶律”来混淆和攀附身份。而后族并不面临此问题,因为后族并不像皇族一样存在同心圆式的身份圈层结构,其家族和权力结构呈现出明显的二分模式。在不同时期,受太后及皇后人选变动的影响,拔里与乙室己两帐的地位变动不居。而且两国舅帐在兴宗朝曾围绕太后之位爆发过激烈的权力争斗,导致钦哀后(出自拔里帐)对齐天后(出自乙室己帐)亲属及党羽的残酷迫害。因此,后族成员在某些时段对本帐的归属感或许要胜过对后族这一整体的认同感。出于认同感以及现实政治的需要,后族成员在内部交往时要标明所出之帐,这就造成了契丹文中拔里、乙室己二姓的存在;但在面对汉人时,后族成员不必过多考虑帐分之别,而是倾向于标明自己的后族身份,以提升面对汉官时的优越感,因此在汉文语境中便容易接受萧姓。

三、契丹姓氏“跛行现象”的成因

在汉文语境中,耶律与萧是辽代契丹人并列的两种姓氏,但二者在形式上却大相径庭,前者明显出自北族,后者则颇具汉风。爱宕松男将此情形称为“跛行现象”,并认为这是“耶律与审密”“刘与萧”两种命姓方式混合的结果。借助契丹文墓志,我们发现契丹文中有“耶律”而无“萧”,这意味着两种姓氏在契丹人中的被接受程度存在重大差异,显然是一更深层次的“跛行”。事实上,耶律与萧形式上“跛行”的背后,是两种姓氏得姓时间的不同和得姓方式的差异。这种不同和差异又导致了二者在被接受程度上的“跛行”,以至于契丹文中出现了有“耶律”而无“萧”的情况。

耶律姓出现较早,《旧五代史》中就记载了多个“耶律+名”型的人名。《旧五代史》在编修过程中充分利用了五代实录,特别是本纪部分,不少是对五代实录正文的节写。可见,五代汉人已经接触到“耶律+名”型的人名。更直接的证据来自《资治通鉴》卷二六六所引《汉高祖实录》中的文字,说明“耶律阿保机”之称谓后汉时就已出现。《旧五代史》晋纪中始见“耶律”,说明耶律作为姓氏至晚在后晋时已经存在。《耶律羽之墓志》的作者为“蓟门邢明远”,从籍贯和名字看,应是汉人。耶律羽之“姓耶律氏”的说法是汉人所写,比最早出现“耶律”的契丹小字石刻《道宗皇帝哀册》(乾统元年)早了约160年。耶律羽之作为出身皇族的高官,其墓志多少具备官方文件属性以及政治宣传功能,刊布之际必然要经过辽朝官方的审查,而契丹人中不乏通晓汉语、熟悉中原文化者,如耶律德光即是如此,因此《耶律羽之墓志》的内容不仅会被辽太宗看到,而且还能看懂,这就意味着契丹皇族“姓耶律氏”的说法得到了辽太宗的承认。《旧五代史》晋纪中出现的“耶律德光”,应即辽太宗本人接受并使用的名字。

阿保机主要活跃于唐末及五代梁、唐时期,但《旧五代史》梁、唐部分的纪与传中均未出现“耶律阿保机”一词,甚至未曾出现“耶律+名”型的人名,称呼辽太祖时仅用“阿保机”。这意味着后梁、后唐实录中应未出现过“耶律阿保机”,辽太祖生前很可能没使用过“耶律”姓,其日常用名应即“阿保机”。总之,史籍中并无辽太祖生前已使用姓氏的证据,“耶律”被用作姓氏,始于太宗时期的可能性较大。

萧姓的产生时间晚于耶律姓。契丹萧姓的产生,有着明显的外来性和随意性,既非正统的汉人得姓方式,也不符合北族以部落为姓的一般模式,这就与耶律姓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可见,耶律与萧的得姓方式和时间均不同:前者具有正式性、本土性,后者则体现出随意性、外来性;前者大概出现于辽太宗灭后唐之际,后者则出现于太宗灭后晋之际。二者最明显的差异在于外在形式,“耶律”明显是由契丹语词汇演变而来的,而“萧”则带有浓郁的汉化色彩。虽然在汉文语境中,耶律与萧是并列的两个姓氏,但表面上的并列无法掩饰实质上的差异。或许正因为如此,契丹后族成员始终没有在契丹文语境中使用过萧姓,而是选择了拔里、乙室己作为姓氏,因为拔里、乙室己从语源和得姓方式上与耶律一致,三者至少能够实现形式上的统一。辽人应已注意到耶律姓与萧姓之间的扞格与差异,并曾试图弥合。

由于契丹文字中未出现萧姓,契丹仅有耶律与萧两种姓氏的说法目前尚缺乏依据;汉文史籍与墓志的记载又清晰地表明,国分二姓的现象不仅在辽代是存在的,而且还得到了官方的承认。契丹姓氏在双重语境下的矛盾,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契丹民族对于姓氏的接受经历了一个过程。姓氏作为中原文化的产物,以汉文为载体传入契丹;契丹人自觉地接受、制定姓氏,最初也是出于与汉人交流的需要。这就意味着在汉文语境中,姓氏才更有可能、更有必要被书写和规范,因此辽初契丹人就在汉文语境中为自己冠以耶律与萧两种姓氏,并通过种种手段来弥合两种姓氏在形式上的明显差异。汉文语境中两种姓氏的使用,又推动了契丹人对于姓氏的接受,因此在始见于辽后期的契丹小字墓志中,出现了耶律、拔里、乙室己等姓氏。但在更能体现契丹人自我意识的契丹文语境中,姓氏的使用次数又极为有限,不仅源自中原的萧姓全无影踪,甚至连出自本土的耶律姓也不常使用,这似乎体现了契丹人对于姓氏的疏离。契丹人对姓氏观念的不完全接受,反映了辽朝统治集团对中原文明有限度的吸纳,是辽朝“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政治思想的又一体现,也从另一个角度加深了我们对辽朝“因俗而治”“二元政治”的认识。

 

文章摘自《史学月刊》2021年第1期,原文约21000字。